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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至少5%学费用于奖助学生
2017年10月30日 17:31 来源:新华网 作者:水金辰 字号

内容摘要:安徽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关键词:学校;分类管理;学费;安徽;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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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合肥10月30日电(记者水金辰)安徽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据了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结余应全部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省明确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

  意见同时提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利用BT、BOT、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在学生权利保障方面,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另外,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对于在该省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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