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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然保护区建立 五年内不得调整
2017年08月01日 14:02 来源:央广网 作者:蒋雪娇 潘静 字号

内容摘要:央广网乌鲁木齐8月 1日消息(记者蒋雪娇乌鲁木齐台记者潘静)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今后,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等三种情况将进行追责。《规定》明确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原则及责任追究,明确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关键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乌鲁木齐台;自然保护区名称;调整自治区级;改变自治区级;生物多样性;批准;功能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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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乌鲁木齐8月1日消息(记者蒋雪娇 乌鲁木齐台记者潘静)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今后,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等三种情况将进行追责。

  《规定》明确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内容、原则及责任追究,明确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等三种情况规定了追责情形,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新疆共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4个。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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