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日前,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52个部门130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列明环保责任清单,划定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第一章“总则”开篇明义,规定地方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职责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完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各项决策部署。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工作职责;党委;保护工作;落实;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生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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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魏然) 环保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分内事。日前,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52个部门130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列明环保责任清单,划定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2016年福建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福建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是全国水、大气、生态全优的省份之一。其中,森林覆盖率高达65.95%、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98.4%、主要河流Ⅰ—Ⅲ类水质比例96.5%。好生态离不开硬制度的保障。近年来,福建不断强化制度约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2010年,在全国率先推行环保“一岗双责”,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201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季度环保督查制度,把各设区市突出环境问题纳入省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题;2016年起,率先将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调整为书记、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每年全省两会期间,九市一区党政“一把手”与省委、省政府签订环保“军令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政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作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继率先实行环保“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之后,弘扬钉钉子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新出台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规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本报今日进行深度解读。
划清生态“责任田” 构建共管新格局
——解读《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监管体制,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职责,近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下称《职责规定》)。新规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本报今日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