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月即可,升级为每年必须12个月连续缴纳个税、连续缴纳60个月,且每月纳税额不得为零。
关键词: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购房资格;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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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购房需连缴个税60个月
每月纳税额不得为零 因换工作等原因未缴或补缴税款不能超过3个月
从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月即可,升级为每年必须12个月连续缴纳个税、连续缴纳60个月,且每月纳税额不得为零。昨天傍晚,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明确从3月22日起,对非京籍家庭的购房资格审核执行从严的个税审核标准。
调整
标准升级为需连续缴税60个月
2011年,本市开始实施楼市限购政策。对于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当时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也就是说,非本市户籍家庭,必须满足名下无房、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方可购买且仅能购买一套住房。
市地税局和市住建委表示,为了进一步规范购房资格审核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予以从严执行。具体地说,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审核
60个月内每月纳税额都不为零
具体如何认定这一标准?市地税部门解释称,“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
一方面,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