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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旅客进境物品数量“超标”需暂存 “暂存”并不等于“扣留”,海关总署规范相关手续
2016年06月04日 08:5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1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

关键词:进境;旅客;超标;放行;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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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进境物品数量“超标”需暂存

  “暂存”并不等于“扣留”,海关总署规范相关手续

 

  人民日报北京6月3日电(记者杜海涛)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1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暂存”并不等于“扣留”。对“暂存”物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旅客在办理海关手续后可及时提取。该项举措只适用于进出境旅客携运的行李物品,而不适用于邮件、快件渠道进出境物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海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进境物品的“自用合理数量”进行监管。比如,以皮鞋为例,个人正常携带一两双皮鞋进境不会受影响,但如果一名旅客携带五六双甚至更多同一款式的皮鞋进境,就可能被认定为用于商业用途,不予放行。

  目前,我国对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设置了5000元人民币的免税购物额,同时旅客还在国内口岸进境免税店享有3000元人民币的免税购物额。《公告》实施后,这个数额没有变化。海关工作人员提醒进境旅客,旅客享有的5000元境外免税额是指所有境外购买的商品总额。超额部分将被海关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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