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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起北京救护车按里程计价收费 3公里以内50元
2016年04月13日 22:08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5月 1日起,北京救护车计价里程按照实际载客里程计算,以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使用已到现场的救护车,就需要缴纳50元救护车使用费。二、按照《全国规范》要求,规范现行救护车使用相关价格政策,统一“救护车使用费”,项目编码为AZAA0001。救护车计价里程按照实际载客里程计算,以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具体内容见附件)。按照本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急救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在救护车内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急救;里程;计价器;医疗保险;救护车使用费;主管部门;社保;网站;患者及家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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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4月13日电 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今日,北京市发改委、市卫计委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北京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5月1日起,北京救护车计价里程按照实际载客里程计算,以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取救护车使用费。3公里以内(含)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如果同时接送两名及以上的患者,按照患者人数平均分担使用费。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使用已到现场的救护车,就需要缴纳50元救护车使用费。具体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价格政策,规范院前急救价格行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以下简称《全国规范》)的要求,对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全国规范》要求,设立“院前危急重症抢救”项目,项目编码为ABNA0001,同时将该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按照《全国规范》要求,规范现行救护车使用相关价格政策,统一“救护车使用费”,项目编码为AZAA0001。救护车计价里程按照实际载客里程计算,以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具体内容见附件)。计价器安装使用等相关事宜,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管理规范。工伤发生当日因急救抢救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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