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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闻作品遭非法转载成风 原创媒体开始维权
2015年10月14日 09:1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晓宇 字号

内容摘要:一直以来,新闻报道作品被非法转载的情况屡见不鲜,新媒体时代尤甚,因类似侵权转载行为通常不易被发现、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原创媒体通常选择沉默。

关键词:原创;作品;原告;传统媒体;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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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新闻作品遭非法转载成风 案例显示:原告多为占有内容优势的传统媒体被告多为网络媒体

 

    一直以来,新闻报道作品被非法转载的情况屡见不鲜,新媒体时代尤甚,因类似侵权转载行为通常不易被发现、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原创媒体通常选择沉默。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近一段时间来海淀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新闻作品侵权纠纷,其中原告多为占有内容优势的传统媒体,而被告多为占有受众优势的网络媒体。

  竞争之下原创媒体开始维权

  “目前网络侵权转载现象愈演愈烈,而且更加明目张胆。”海淀法院法官张沛告诉记者,一方面传统媒体创作新闻作品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却因受众上的劣势,无法得到相应的广告收益,而网络转载成本几乎为零,却因受众方面的优势得到广告商的青睐。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开辟了网络平台,同时网络媒体也有了自己的原创内容,二者间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从而导致原创媒体选择发声,越来越多的新闻报道类作品侵权案件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

  “时事新闻”成首要抗辩理由

  记者了解到,因为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区别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独特性,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多个争议焦点。首先因《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即“单纯事实消息”,对于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裁判标准,这也导致转载者以此为由打擦边球,并作为首要抗辩理由。

  其次,新闻报道类作品一般是由新闻记者采写,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职务作品,媒体与记者间会针对作品人身性权利及财产性权利进行约定,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这就使得新闻报道类作品权利归属变得复杂,而转载者也往往利用这一点对原创媒体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权利问题即原告适格问题提出质疑。

  “转载者在其侵权行为被原告公证固定后,通常会以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者享有来自原告或第三方的授权作为免责或减责的抗辩,对于前两种抗辩事由,通常因为法律规定条件难以满足而不能产生抗辩效果。”张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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