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报讯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
关键词: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总量;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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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核减不低于15%
北京晚报讯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不得突破已核定编制总量
《意见》要求,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包括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各部门、各单位事业编制数量,以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未分配事业编制数量。
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事业编制要合理调配使用
《意见》提出,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参照市机构编制部门工作方式,做好本区县事业编制调剂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在各自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事业编制。
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
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整合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
《意见》要求,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
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合理整合,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