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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 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2015年03月16日 14:3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贾晓宏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属于一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关键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工作日;安全食品;食品安全风险;食用;三级

作者简介: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 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限24小时内启动 10工作日完成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严重健康损害

  甚至死亡的

  启动召回 24小时内

  完成召回 10个工作日内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启动召回 48小时内

  完成召回 20个工作日内

  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

  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启动召回 72小时内

  完成召回 30个工作日内

  《北京晚报》讯(记者贾晓宏)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属于一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并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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