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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问
2014年08月23日 14:11 来源:新华网 作者:高敬 白阳 字号

内容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公示;企业信息;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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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高敬、白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3日,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答: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问: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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