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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山东招远“5·28”案5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4年07月24日 20:05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菲 字号

内容摘要: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7月 21日对山东省招远市“5·28”麦当劳餐厅故意杀人案的5名被告人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在“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予以取缔后,继续进行邪教组织活动,多次纠合“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5名被告人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餐厅内的顾客吴某索要电话号码遭拒,即认定被害人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邪教组织;被告人;杀人罪;吕迎春;触犯刑法;刑事责任;张帆;提起公诉;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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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7月21日对山东省招远市“5·28”麦当劳餐厅故意杀人案的5名被告人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5名被告人分别是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起诉书指控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在“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予以取缔后,继续进行邪教组织活动,多次纠合“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5名被告人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餐厅内的顾客吴某索要电话号码遭拒,即认定被害人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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