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科关注 >> 本网原创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内容和特点
2020年11月09日 08: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孙敬芳 字号
2020年11月09日 08: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孙敬芳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2010年4月获得批准、2011年7月生效的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虽然只有短短20个条款,但其在立法体例上开创了一体化的贿赂犯罪治理立法模式,除涉及贿赂犯罪的一般规定外,还包含追诉程序、管辖范围、预防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规是围绕“解决商业机构在经营环境中可能面临的贿赂问题”这一基本目标展开的,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即使在其颁布十年后的今天,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仍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厉的反贿赂法之一,而这均得益于其立法理念和设计。

  涵盖内容较为广泛

  从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的内容来看,其规定主要涉及一般贿赂犯罪和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犯罪两个方面,其中一般贿赂犯罪包括行贿罪、受贿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三个具体罪名,而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犯罪项下则只包含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一个具体罪名。虽然对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立上述四项罪名,但是二者的相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从该法对法人和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来看,法人犯罪虽然也是由其内部相关人员实施的,但还必须满足其他两个条件:一是该人员与法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二是该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维护法人的利益。因此,当自然人出于维护法人利益的目的,且与法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归属于法人而非自然人本身;反之,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该构成自然人犯罪而非法人犯罪。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将相关贿赂犯罪的处罚对象划分为犯本罪之人和犯本罪的其他人。量刑的范围也根据不同的程序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较轻,往往仅处罚金;适用公诉程序的处罚较重,往往处监禁。就一般贿赂犯罪而言,经简易程序定罪的,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同时可以并处罚金;经公诉定罪的,处不超过10年的监禁,同时可以并处罚金。而对于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只规定了经公诉定罪,并可处罚金。由此可见,在适用这一法规的过程中,不同的定罪程序会导致完全不同的量刑结果。此外,处罚结果的轻重还与犯罪主体有关,与犯本罪的其他人相较而言,犯本罪之人所受到的处罚往往更重。

  根据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有关贿赂犯罪在一定范围内的起诉,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同意或允许。主要涉及三种情形:一是除经总检察长、重大欺诈案件办公室主任、税务或海关检控主任提起或同意外,不得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启动针对《2010年反贿赂法》所涉相关犯罪的诉讼。二是除经北爱尔兰总检察长、重大欺诈案件办公室主任提起或同意外,不得在北爱尔兰启动针对《2010年反贿赂法》所涉犯罪的诉讼。三是除得到相关负责人同意外,接受总检察长、重大欺诈案件办公室主任、税务或海关检控主任指令的人,或者代表上述机构负责人执行任务的人,以及上述机构负责人委派的履职人员,不得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启动针对《2010年反贿赂法》所涉相关具体罪名的诉讼。

  此外,在管辖范围上,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采用了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总的看来,其从具体罪名、辩护理由、刑事处罚、同意起诉、适用范围、其他规定等方面对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构建起了较为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

  内容特点适合英国社会环境

  英国曾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与反腐败有关或者包含反腐败内容的立法,其立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成熟商业社会中,贿赂犯罪刑法治理的发展趋势。从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的内容来看,其所具有的4个主要特点与英国特定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关系密切。

  首先,采取复合责任模式。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第七条规定了“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该罪名是贿赂犯罪领域立法的首创。这一罪名的设置,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商业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预防贿赂职责,进一步加大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中,商业机构唯一的有效抗辩理由是,其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制定了能有效预防贿赂行为发生的合规化程序。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采用了直接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复合责任模式,规定在行贿行为已经被充分证明的情况下,除非商业机构能证明其有能充分预防行贿的内部程序,否则应当直接承担刑事责任。复合责任模式的引入,是英国对贿赂犯罪传统责任模式的重大调整,反映了其在治理贿赂犯罪方面的理性态度,即不仅要惩戒行贿人,而且要求与该行贿人相关联的商业机构承担未能有效预防行贿的主体责任。

  其次,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从实施之日起,《2010年反贿赂法》就被冠上了英国“史上最严厉反贿赂法”的名号。它不仅适用于同公务员相关的贿赂行为,也适用于私人或者私营部门间的贿赂行为,管辖范围较为广泛。此外,该法令还将行贿与受贿置于相同地位加以规制,行贿者和受贿者都要受到严厉惩罚,对行贿罪的惩罚并不比受贿罪轻。在这部法规中,第一章是对行贿行为的规定,第二章才是对受贿行为的规定,从体例编排看,将行贿行为放到了开篇第一章的位置,充分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重视程度。

  再次,实体与程序并重。所谓实体与程序并重是指在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中既规定了贿赂犯罪的实体性内容,如具体罪名和辩护理由以及刑事处罚;又规定了提起贿赂犯罪诉讼的程序性内容,如同意起诉、适用范围等。程序与实体并重式的规定,不仅可以体现出其立法特色,还可以为相关诉讼程序提供成文法式的指引,有助于实现其所追求的程序公正。同时,实践证明,将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兼具预防和惩罚的功能,有利于科学有效地防止腐败,降低反腐成本。

  最后,扩大了司法管辖范围。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进一步扩大了其对贿赂犯罪的管辖范围,确立了密切联系的管辖原则。通过扩大司法管辖范围,不仅可以达到广泛打击贿赂犯罪的目的,也可以贯彻最严立法的精神。不过这种非常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其他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或主权,这是值得注意和商榷的。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世界中古史研究所)

 

作者简介

姓名:孙敬芳 工作单位:东北师范大学世界中古史研究所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韩卓吾)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回到频道首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