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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基于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当前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明确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落实机制和监督追责等内容,形成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制度闭环。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才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预防腐败:
主体责任制度的基础目标
作为党内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体现了共同体最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侵害集体利益的腐败行为成为党执政的高压线。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既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制定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的职责,又是指其履责不力而应接受的处罚。约束并监督权力运行是预防腐败之首要任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正是为此而设立的政治责任。
首先,主体责任制度能够使不同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具体职权界限分明,从而预防滥用权力,压缩腐败空间。其次,在个体的知识背景、道德认知程度等条件之外,主体责任人是组织群体中形成集体腐败现象的重要环境因素,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机制要求有助于遏止腐败动机。最后,主体责任旨在发挥制度刚性作用,建立健全长期机制,有助于从内在遏制从腐败动机到腐败行为的转变。
法治逻辑:
主体责任制度的根本特征
法治逻辑是以法作为判断是非对错、塑造社会秩序、推进良法善治的理性方式。而主体责任是全面涵盖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制度性安排,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管干部”为基础,是法治逻辑的载体。党内法规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就理论逻辑而言,中国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高度现代化的体现。就方法逻辑而言,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法治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手段。党内法规不仅能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并且使执政党行使公权力、依法执政的行为有“法”可依。主体责任制度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内容,在多个层面体现了法治逻辑。
第一,主体责任制度以确定性与可适用性的规范为基础,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规范责任承担方式,发挥了党内预防与党内惩罚的作用。第二,主体责任制度是以可预见的责任追究机制,制约并监督政治权力的运行。主体责任不仅评价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更考查其决策过程及其后果是否合理正当,使决策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第三,主体责任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开,以纪律处分为主要形式。《规定》表明,只要党员领导干部确实存在拒不履责、履责不当或者履责不力等行为,则可推断其具有“过错”并对其追责。同时,主体责任实行终身追究,不受时效的限制,进一步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法治方式:
主体责任制度的基本路径
思想建党与制度管党,历来是用以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党内治理主要措施。而制度治党理念下提出的硬性要求和规范,建构了党内法治的制度框架,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实现路径。研究表明,政府规模尤其是核心政府规模的扩大,以及党政部门规模的扩大和地区腐败案件发生率的提高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随着党员队伍规模进一步扩大,进一步完善思想建党与制度管党的具体实现路径更成为了时代需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的核心功能是预防腐败,其实现路径必然是法治。因此,以法治方式落实主体责任需要确立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是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构筑党内法治的“制度之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这就必然要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更高要求,严字当头,依法执政、依纪治党。立法缺失与立法重复并存、各层级基本制度衔接错位、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不完善等因素,会严重阻碍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形成,难以在运用过程中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规定》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重点强调了廉政职责,从而进一步完善党内法治的制度体系。
二是明确权责清单,规范职权的行使。《规定》说明,党委(党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明确并细化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具体职权范围。这一举措将主体责任具体化、细则化、清单化,进一步厘清了权力事项,为职权的行使划分界限,从而在制度层面缩小了权力滥用空间。以主体责任制度为主线,一方面完善制度运行中涉及的配套法规,促进相关制度运行的协作性;另一方面,将实施细则与党员队伍的权责相对应,以法治原则明确并落实最终责任,同时不断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有利于让党员干部明确权责的高压线,牢守底线,使日常职能的行使更为规范化。
三是扩大“权责一致”的追究范围,从而加强惩治力度。权责一致指的是权力与责任的对应关系,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法治逻辑强调“权责一致”和“责任不可避免性”,本质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范围与责任程度应当对等。而众多专家认为,权责不对等是科层组织运行基本逻辑和科层制理论预设的缺陷导致的,从而强调了外在监督与内部治理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大任务。学者在分析党内法规的作用时强调了有效运作监督和问责机制对于有效实施党内法规的必要性。因此,《规定》完善了监督追责的具体实施条例,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情形,从而使“权责一致”的追究、问责和监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有更细化且实际可行的政策依据。
四是建立严厉的事后惩治机制,完善权力行使的高压线。实际上,除了事前防范,建立严厉的事后惩治机制,二者协同也能对党员干部产生重要的震慑预防效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指的是既追究党组织的集体责任,又追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尤其是基于职权的“连带性”责任,即对于下级的腐败行为,以严格过错规则推定上级的责任,连同追究上级的监督责任,是促进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推动监督合力的重要一步。
五是规范追责机制,遵循“程序规范”的法治理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实际上,程序规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价值共识。在英美法系中,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被视为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具有同等的价值。就预防腐败的语境而言,实现预防腐败的目标需要依靠合理合法的正当程序支持。因此,主体责任制度突出了程序公正的重要地位,从制度层面确保履职履责是公开透明、具体明确且可操作性强的,使主体责任的制度、规则和标准具有完善的程序支撑。主体责任的履责和追责程序,是通过党内法规预先设定实施行为的方式和步骤,一环扣一环而逐步展开,获得确定性的责任后果。通过规范环节和步骤,强化法定程序的硬性约束,从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取得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效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