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科关注 >> 本网原创
党内法规的法治思维
2020年10月28日 08: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红梅 字号
2020年10月28日 08: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红梅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原创性概念,党内法规概念的生成基于“法治中国”的现实语境:与西方法政体制不同的当代中国宪制结构决定了党内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规范的对象不同,可将其分为规范主体的组织法规、规范行为的领导法规与自身建设法规、规范监督的保障法规。党内法规的法治思维分别在这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得到了彰显,并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规则之治

  党内法规旨在从制度上推进党的建设,使党的领导、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都服从规则之治。尽管根据规范对象的不同,党内法规可分为不同的制度体系,但都体现了规则之治。首先,在规范主体的组织法规中,《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分别从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考核制度等方面规范党组工作的职责和运作;《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的原则与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其次,在规范行为的领导法规与自身建设法规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范了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根本制度和组织体制;《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范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十二个准则进行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五十二个“不准”。

  最后,在规范监督的保障法规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分别对监督的内容、对象、任务、主体等进行了规定,而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因此《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分别对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象、具体情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分别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就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档案管理作出了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类似于国家法律的立法法,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则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原则、范围、期限、审查、通报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不仅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其给权利的平等保护、法律的公平适用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基于程序正义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在涉及权利的限制及责任追究时,程序正义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党内法规涉及对党员义务的规定及权利的限制,因此其必须受到一定的程序制约,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处于党内法规最高位阶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关于党员的纪律处分明确规定了应该遵循的基本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做到程序公开。明显地,作为党内法规“基本法”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体现了法治的程序正义要求,其他党内法规必须以党章为依据。

  首先,在规范主体的组织法规中,《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了党组设立的程序及党组成员的回避程序;《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即应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等程序。其次,在规范行为的领导法规与自身建设法规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委会对于问题的决定应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此外,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监督权力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最后,在规范监督的保障法规中,《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分别从十二个方面规定了巡视组开展巡视的工作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于问责调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规定对于程序不合规的问责决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体例主要规定了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

  权力制约

  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表征是通过制度使权力有效地受到制约,党内法规因而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尽管党内法规是与国家法并行的一种制度体系,但相对于国家法而言,党内法规更能有效制约权力。对此,作为党内法规的“基本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首先,在规范主体的组织法规中,《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述责述廉制度、考核制度、巡视巡察制度及民主评议制度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从而使这些主体的权力受到相应的制约;《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的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检查考核即是对党的工作机关和领导班子的权力制约。其次,在规范行为的领导法规与自身建设法规中,《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应该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了“权力清单制度”“问责机制”等具体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方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监督。最后,在规范监督的保障法规中,《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制定目的即是为了加强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该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问责方面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机构应该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习近平党内法规建设重要论述研究”(18A04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作者简介

姓名:陈红梅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韩卓吾)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回到频道首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