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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本时代的背书功用
2020年09月03日 11: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关小彬 字号
2020年09月03日 11: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关小彬

内容摘要:从广义上说,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处于写本时代。当时,一切文书、典籍的制作与生产,都需要作者和抄写者手工书写。书写的载体主要是简牍和纸卷,代表性实物为出土的历代简牍和敦煌残卷。简牍(多面的觚除外)与纸张有正反两面,通常情况下,用作书写载体时往往使用其中的一面,但有时也会两面书写。书写于简牍和纸卷背面的文字,即为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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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广义上说,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处于写本时代。当时,一切文书、典籍的制作与生产,都需要作者和抄写者手工书写。书写的载体主要是简牍和纸卷,代表性实物为出土的历代简牍和敦煌残卷。简牍(多面的觚除外)与纸张有正反两面,通常情况下,用作书写载体时往往使用其中的一面,但有时也会两面书写。书写于简牍和纸卷背面的文字,即为背书。

  司马迁《史记·周勃世家》记载,汉文帝四年,由于被人诬告,绛侯周勃被捕入狱。其时,“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班固《汉书·外戚传》也记载,赵飞燕谋杀皇子时,使“(田)客持诏记与(籍)武,问:‘儿死未?手书对牍背。’武即书对:‘儿见在,未死。’”这两个故事都提到了在简牍背面书写文字的情况。

  文字为何要书于简牍的背面?颜师古注《汉书》“手书对牍背”条时说:“牍,木简也。时以为诏记问之,故令于背上书对辞。”根据颜注,在赵飞燕的故事中,应当是因为正面为帝后的诏记,所以在牍背书写对答之语;也可以认为,正面诏记是一道下行文书,而背面答语则作为上行文书呈送。两面书写,是为了有所区分。实际上,狱吏示周勃,也应是作为一种答语而写在牍背上的。只是答语并不一定与正面文字有关,可能仅仅是不便用言语回应周勃,而特意写在牍背而已。

  王国维在《简牍检署考》中认为,除了对答之语外,还可以在牍面的版面不够时,将文字续写于牍背之上。“答书犹书牍背,则书语遇牍面不能容时,必书牍背无疑矣。”这种背面书写,主要就是出于节省版面的需要。根据出土简牍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典籍、官方及民间文书,都有为节省版面而两面书写的情况。

  这一类的典籍,如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日书》甲种。官方文书,如居延新简中的EPF22·475号简,正面书“十一月己未府告甲渠鄣候遣新除第四隧长刑凤之官符到令凤乘第三遣”,背面书“甲渠鄣候?筇[己未下■遣]骑士如戎诣殄北乘凤隧遣凤日时在检中到课言”(“?筇”处为封泥匣,“己未下■遣”为封泥匣底部所书文字),两面文字内容连续书写。民间文书,如睡虎地秦简中的两件写有私人书信的木牍《黑夫、惊与中书》《惊与中书》,均是正反两面书写。

  除此之外,简牍背面还往往用来书写典籍、文书的标题,编简的序号,文书的起草者、经手者的姓名,以及收发时间、处理结果之类的相关备注,等等。如居延新简中的EPF22·56号简,正面两行书“牒书吏迁斥免给事补者四人人一牒/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丙午居延令……丞审告尉谓乡移甲渠候官听书从事如律令”(“/”为笔者所加,表示另起一行;“……”表示该处有留白。下同),背面书“甲渠●此书已发传致官亭间相付前……掾党令史循”(“●”为简上原有符号)。其中,背面所书的内容就包括了甲渠候官备注的处理结果和文件经手人的姓名。

  作为标签的楬,在两面均书写文字的情况下,往往会内容相同。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的126·26号简,两面均书“■地节四年二月/卒兵举”(“■”为简端原有符号,位于文字之前)。如安徽阜阳双古堆出土的两块木牍,双面连续书写不同内容的篇题。1号木牍正反两面各三行书写了与孔子及其门人有关的篇题46个,似同样作为标签的典籍目录。

  也有研究者认为,简牍中还存在背面文字与正面无关联的情况,如包山楚简中的部分简背所书文字,可能就是独立于正面文字之外的。至于觚,由于书写面往往在三面以上,不存在正、背之说。

  在简牍被纸张取代之后,史籍中仍有书于背面的记录。如《梁书·处士列传》记载,何点的弟弟何胤著述颇丰,曾注《百法论》《十二门论》各一卷、《周易》十卷、《毛诗总集》六卷、《毛诗隐义》十卷、《礼记隐义》二十卷、《礼答问》五十五卷。其中,“注《易》,又解《礼记》,于卷背书之,谓为隐义”。可见,至少《礼记隐义》二十卷是书于卷背的,当无疑义。

  清人姚振宗在《隋书经籍志考证》中,曾对何胤于卷背著书加以考证。“按齐梁时隐士何胤注书,于卷背书之,谓为隐义。背隐义之义盖如此。由是推寻,则凡称音隐、音义隐之类,大抵皆从卷背录出,皆是前人隐而未发之意。”在姚振宗看来,冠以“隐义”“背隐义”之名的著作,当是保存了书于卷背的原始版本形态;其他以“隐”字命名之书,大概是由书于卷背的原始版本录出。若姚氏之说成立,则何胤的《毛诗隐义》十卷,也应当是书于卷背的。

  但是,从字义来讲,“隐义”并不能像“背隐义”一样确定书于卷背。《魏书·释老传》中,有“微言隐义,未之能究”之说。所谓“隐义”,与“微言”一样,仅指“隐而未发之意”。古书中也有以“微言”命名者,如《新唐书·艺文志》有裴侨卿《微言注集》二卷。以“隐义”来为书命名,应该同以“微言”命名者一样,是着眼于阐释书中的隐而未发之义,而与是否书于卷背无关。因此,若非像《何胤传》中明确说明书于卷背,单凭书名中的“隐义”二字,恐怕并不能坐实该书是书于卷背的。

  何胤所撰之书,隋时多已亡佚。《隋书·经籍志》中所存的何胤著作仅有其所注《周易》十卷,未言是否书于卷背。不过《隋书·经籍志》记载的当时所存书目中,有“梁有《毛诗背隐义》二卷,宋中散大夫徐广撰”一条。可见,隋时仍保存有书于卷背的经学著作。

  在隋唐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像徐广、何胤一样将注释书于卷背的著作难得一见。直到敦煌残卷面世后,学者们惊喜地发现其中的P.2669与S.10号《诗经》卷子中,存在着将正面文字的注音书于卷子背面相应位置的情况,从中可以窥见徐、何于卷背注释《毛诗》《礼记》时的大致情形。

  除了在卷子背面为正文作注,敦煌残卷中也存在利用背面抄写正面未抄完的内容的情形。如P.3116号卷子,仅存一纸,正面在抄写完《出家赞》后,转录《十二时》的内容,但未能抄完,故将最后一行抄写于纸背。然而,大部分书于卷背的敦煌残卷,都是对其他废弃卷子的重复利用,卷子正面与背面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关联。

  相对于单面书写而言,背书是写本时代的一种特殊情况,资料较少。由于文献不足征,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仍有待于将来更多的发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语言文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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