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现代债务催收行业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催收截然不同,其是受金融机构等合法债权人的委托,在保障债务人权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和解、引导等非诉讼方式,依法合规地向债务人催收合法债务的新兴行业。债务催收行业的本质在于帮助信用违约的债务人挽回信用,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因此世界发达国家多将其归属于金融外包服务行业或信用服务行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若要实现债务催收行业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必须从推动行业立法入手,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立法目的方面,应定位为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因非法及不当催收行为而受损,同时兼顾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和债务催收人的正当执业权利,还需引导和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关键词:债务催收;催收行业;立法;债务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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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债务催收行业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催收截然不同,其是受金融机构等合法债权人的委托,在保障债务人权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和解、引导等非诉讼方式,依法合规地向债务人催收合法债务的新兴行业。债务催收行业的本质在于帮助信用违约的债务人挽回信用,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因此世界发达国家多将其归属于金融外包服务行业或信用服务行业。目前,该行业在欧美发达国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和专业。近年来,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兴起,为化解不良资产累积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增加就业岗位和政府税收作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由于传统文化的偏见与行业治理的迟滞,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亟待解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若要实现债务催收行业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必须从推动行业立法入手,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当前债务催收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第一,催收立法严重短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法规,已有的相关债务催收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民法等,以及《银监会出台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然而,这些规范主要以银行为规范对象,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债务催收公司进行约束,这显然无法直接有效规制债务催收行业的催收行为。这就导致对于许多游离于法律边缘或灰色空间的债务催收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形成有效规制,由此衍生出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对整个债务催收行业和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催收机构地位模糊,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目前,尽管部分依法合规的催收公司已经获得工商登记部门的营业许可,却远未得到市场、社会和民众的普遍认同,债务催收机构的市场地位和法律地位依然较为模糊,进而导致不少催收公司只能以“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之名而“匿名”存在。并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新闻媒体的片面报道,不少民众将债务催收行业与黑道或暴力组织等同视之,使得不少合法规范的催收机构无辜承受社会歧视。此外,债务催收机构的市场地位及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间接导致其正当权利难以有效行使,也影响其义务的全面履行,这既不利于催收机构的正常执业,也不利于债务人的权益保障。
第三,催收行业竞争失序,造成行业畸形发展。近年来,因我国经济步入深刻调整“三期叠加”的新常态,同时进入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的困难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从2012年末的0.87%上升至2016年第四季度末的1.74%,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5万亿元。如此巨量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为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从事债务催收的法人单位数量已有2000—3000家,专门从事债务催收的工作人员也有近30万人。目前我国缺乏债务催收行业的准入标准、催收人员从业资格、催收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导致整个债务催收行业鱼龙混杂,竞争混乱,甚有“劣币驱逐良币”之势。
第四,催收行为有失规范,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实践中,催收机构一般是根据催收绩效进行报酬分配,因此某些催收机构和催收人员为了提高催收效率,不惜铤而走险,采取侵犯债务人人格尊严及基本权益的催收行为,如对债务人进行连环电话轰炸、暴力威胁恐吓、散布欠债消息等非法或不当催收行为。这些非法及不当催收行为不仅会给债务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还会引发债务人抑郁自杀、报复社会等严重社会问题。
- 湖南省教育厅科研创新项目“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研究”(CX2017B255)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