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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人制度 —— 析《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 中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8年03月21日 07: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艾克拜尔·阿不拉 字号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法人;法典;设立;义务;法律规定;财产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终止

内容摘要:《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颁布之前,在2003年 12月 11日通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人的一个新型组织,法律给个人独资企业赋予了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享有法人权利并承担法人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人,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规定,享有法人的权利、承担法人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终止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人,其存续时间届满,实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目的,或者出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禁止的情形出现,如果这些禁止的情形没有消除,被法院判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无效的,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法人;法典;设立;义务;法律规定;财产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终止

作者简介: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的权利并承担法人的义务,能以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第40条规定,法人根据其是否以营利为活动宗旨可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合作社以及单一制企业。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私人金融机构。基于《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法人的规定,法人是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进行经济活动或经营管理,用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义务,享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利,能够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且在法庭上有能力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组织。《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颁布之前,在2003年12月11日通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人的一个新型组织,法律给个人独资企业赋予了法人资格。根据该法律的第3条规定,被一个投资人设立和管理的、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称之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兼具专属特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法人基本的特征,同时,具有专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其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特定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财产和非财产权利以及有权行使其权利、履行义务,法庭上能成为原告或被告。《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规定未涉及其投资人是否限于法人或者自然人的问题,但是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人,当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分于其他法律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专属特征之一。除此之外,个人独资企业被投资人设立,投资人给予其资金、批准其章程,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中对企业的存续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则其可以无限期地存在。投资人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自己的私人财产分开。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形成时,投资人用于其家庭成员的全部(部分或者联合)的财产的,应当征得其投资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法人权利

  并承担法人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人,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规定,享有法人的权利、承担法人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应有企业的全称以及可以使用简称。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和境外按照法律程序设立银行账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全名用国家官方语言表述和显示其所在地。写有个人独资企业全称的专用章。企业专用章上可以有其他文字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印有自己名称的邮票和信纸、有自己的徽章以及按照法律程序注册的商标和具有表示身份的其他标志。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法律程序可以成为其他法人的股东,可以出资加入其他法人的注册资金,可以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文件即是其章程,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上载明其名称、住处和通信地址,登记的主要营业项目、投资人的姓名、住所、注册资金等信息,此外,章程上可以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其他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起成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不能分割,投资人对企业注册资金有处分权。货币、有价证券、与货币有关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或其他人赋予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都可以成为注册资金的组成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增资或减资根据投资人的决定并通过修改企业章程的方式实现。如果从第二个财务年度起以后的每一个财务年度完成的个人独资企业净资产总值低于其章程上载明的注册资金,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将其注册资金减少到不超过其净资产的程度。个人独资企业的净资产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不得国有化以及不能征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自然灾害、流行病、暴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被征用且以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的情况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事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活动。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在法律上赋予其特权、优惠以及保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依据国家预算和税收以及其他必须缴纳的费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在缴纳税费和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后由投资人处置且不再缴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由检查机构每两年一次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企业的拥有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企业领导的身份对企业进行独自管理,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活动时,无需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利益,有权处置企业财产或其他财产,签订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给予授权委托书,在银行设立账户,确认编制,对企业全部员工下达必要的命令和指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有权对其章程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条款,决定重组个人独资企业或注销,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企业缴纳税费和其他必须缴纳的费用后的利润,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可以赠与别人、出租、抵押、向其他法人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享受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形成注册资金,独自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暂时不能亲自管理时可将管理企业的任务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给其他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限制其副职领导的处置财产权利。投资人因被宣告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失踪而不能担任领导责任时,其管理职能基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章程规定得以实现。

  个人独资企业为了维护其权利和利益可依据法律组织联盟和其他协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将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的方式出售、赠与、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个人独资企业依据投资人或法院的决定,按照法律程序可以进行重组或者注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活动、重组和注销方面产生的纠纷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终止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人,其存续时间届满,实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目的,或者出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禁止的情形出现,如果这些禁止的情形没有消除,被法院判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无效的,个人独资企业终止;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未获得许可的经营活动或者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及《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所指出的符合法院判决的其他情形或被宣告破产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终止。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时组成终止委员会。终止委员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的信息向媒体提供以及通知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的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不能少于两个月。

  《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比较详细,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来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是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如火如荼进行时,一方面,相关研究对我国今后编纂民法典分编有理论参照价值;另一方面,了解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民法制度,对促进“一带一路”法律建设、保障商业贸易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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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艾克拜尔·阿不拉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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