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即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服务人员同台竞业,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同时存在。随着律师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等到将来大中小城市律师市场相继饱和,律师也将必然走进乡镇、走进农村。因此,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所已经完成了其在特殊时期中国法治事业赋予的历史任务,作为应时之需而设立的具有“过渡”性质的法律服务所现已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只能随着律师队伍的继续发展、壮大而消退。律师执业双轨制与《律师法》相抵触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服务人员是在司法部门的领导下,担任基层法律顾问,为基层群众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回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的一种法律服务组织。
关键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体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师制度;律师执业;司法;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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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的律师执业呈现双轨制的现象。即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服务人员同台竞业,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同时存在。法律服务所成立于1970年,是在我国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是应时之需的产物,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至今已有40余年的发展历程。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之初,由于律师人数太少,律师的服务难以覆盖乡镇、农村。随着律师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等到将来大中小城市律师市场相继饱和,律师也将必然走进乡镇、走进农村。因此,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所已经完成了其在特殊时期中国法治事业赋予的历史任务,作为应时之需而设立的具有“过渡”性质的法律服务所现已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只能随着律师队伍的继续发展、壮大而消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大繁荣的今天,双轨制的存在未免不合时宜,或者说双轨制的使命已经完成。
律师执业双轨制
与《律师法》相抵触
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服务人员是在司法部门的领导下,担任基层法律顾问,为基层群众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回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的一种法律服务组织。20世纪80 年代,广东、福建等省打破原基层法律事务只用行政手段管理的体制模式,成立了有中国时代特色的法律服务组织。在当时律师非常缺少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并利用贴近基层、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条件,针对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然而,从1996年实施的《律师法》第46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2008 年实施的《律师法》中“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就不能进行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如果从事,就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法律服务所缺乏长期存在下去的制度基础。从现有文件可以看出,支持法律服务所存在的基础性文件只有部委规章,即法律服务所缺乏长期存在的法律依据。在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了《律师法》之后,几乎不可能再制定一部同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
法律服务人员
难以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服务所退出法律服务市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趋势所决定的。随着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统一为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如果在努力推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体化发展的同时,仍旧保留现有的二元体制——律师与法律服务者并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制度的建立将遥遥无期。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体化的前提就是实现法律服务主体的一体化,也就是律师队伍的一体化。如果没有律师队伍的一体化,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将无法实现。法律服务所的存在必将妨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体化发展。所以,随着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体化的逐步推进,我国的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所也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