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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之间:两汉的隐逸与政治
2015年08月17日 08: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冯渝杰 字号

内容摘要:  以远离庙堂、隐居不仕的“不合作”态度为基本特征的隐逸群体,在中国古代历史进程中曾扮演重要的历史角色。长期以来,有关隐逸群体的研究并不鲜见。然而,仔细检视海内外研究成果可知,有关隐逸群体的历史学研究,尤其是历史上隐逸群体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尚有待基于材料或视野创新的逐层推进。

关键词:隐逸群体;政治;太子;王莽;汉末;隐居;四皓;合法性;研究;隐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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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远离庙堂、隐居不仕的“不合作”态度为基本特征的隐逸群体,在中国古代历史进程中曾扮演重要的历史角色。长期以来,有关隐逸群体的研究并不鲜见。然而,仔细检视海内外研究成果可知,有关隐逸群体的历史学研究,尤其是历史上隐逸群体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尚有待基于材料或视野创新的逐层推进。

  弃世·入世·反世:道、儒、法的隐逸认识

  至少在战国时,有关隐逸思想的认识已呈现出较为复杂的面貌,道、儒、法三家对隐逸的价值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倾向的理解。

  庄子从强调个体生存意义的角度出发,认为“隐”的本质不在于任何外在的表现形式(如隐身何处,如何生活等),拒绝承认一切顶着外在形式或名头的所谓隐者,如《大宗师》曰:“若狐不偕、务光、伯夷、叔齐、箕子、胥余、纪他、申徒狄,是役人之役,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者也”;《骈拇》亦云:“伯夷死名于首阳之下,盗跖死利于东陵之上,二人者,所死不同,其于残生伤性均也。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

  与庄子极端地强调“出世”的彻底性不同,孔子主张“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论语·季氏》),即将隐逸视为一种对抗“无道”现实的策略,显示出的是相当积极的“入世”或现实关怀。

  韩非主张法律对国家、社会的全面覆盖,由此自然将对隐逸的认识推至另一个极端。“古有伯夷、叔齐,武王让以天下而弗受,二人饿死首阳之陵。若此臣,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之谓无益之臣也。”隐逸者的恬淡,颠覆了君主权力和法律制度得以施行的“二柄”(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隐逸者及其行为也成为脱逸于法的管控的政治对立面,因而被认为是一种对法律制度和君主权威构成严重挑衅的反世行为。

  道、儒、法三家所深刻论证的弃世、入世、反世三种价值倾向的隐逸观,成为此后历史中隐逸群体寻求身份定位时最重要的思想与价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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