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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法治视野下媒体融合的矛盾
2015年04月23日 21: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婷 字号

内容摘要:媒体融合是信息时代的一种媒体发展理念,是传媒产业衍生出的多维度、动态、立体发展模式。媒体融合亟须更严密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以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2014年 8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促进媒体融合在技术发展和法律规制之间新格局的形成。个人层面:自由表达与私权侵害之间的矛盾在媒体融合背景下,个人意见表达方式多样化,导致各类特殊的侵权形态并衍生了新的利益冲突,需要法律作出及时回应。国际层面:文化霸权与民族文化诉求之间的矛盾欧美国家的实践证明,媒体融合不仅代表着文化资本的制度化,还将消解文化多样性,并直接体现为国际间文化冲突及话语权争夺。

关键词:媒体融合;传播;矛盾;法律制度;传媒;意见;文化;言论;融合发展;冲突

作者简介:

  媒体融合是信息时代的一种媒体发展理念,是传媒产业衍生出的多维度、动态、立体发展模式。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传统媒介已经在技术、时间、空间、经营等方面出现有机整合。应当认识到这种融合并非信息传播形式的简单变革,它将牵涉市场结构调整、利益格局重组以及权利生成形式的转变。媒体融合亟须更严密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以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2014年8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促进媒体融合在技术发展和法律规制之间新格局的形成。在《意见》的具体实施中,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好以下四对矛盾。

  个人层面:自由表达与私权侵害之间的矛盾

  在媒体融合背景下,个人意见表达方式多样化,导致各类特殊的侵权形态并衍生了新的利益冲突,需要法律作出及时回应。媒体融合改变了传统意见表达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得表达方式更自由、表达渠道更多元、影响更深远,随之而来的是隐私及商业秘密遭受侵犯、虚假广告泛滥、版权侵权等问题日益严重。随着网络搜索技术的发展,陈旧、零散分布的片段信息在媒体融合中无所遁形,容易被整合成完整的信息链,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信息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针对近期全球范围内的信息泄露问题,欧洲法院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将其确立为传统隐私权在媒体融合时代的重要延伸。近年来,针对隐私侵犯、垃圾信息、网络谣言等突出问题,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其体系化与可操作性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在自由表达与私权侵害的矛盾问题上,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度化建设刻不容缓。

  行业层面:市场规制与自由竞争之间的矛盾

  从产业发展角度看,媒体融合有助于产业结构的整合、产业边界的消融以及技术壁垒的弱化,但也将对传统的规制纵向分业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从而导致市场规制与自由竞争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市场准入问题呼唤新型法律调整方式。同样是信息生产和传播,传统的电信、广播电视、出版的“分业经营”模式,意味着政府事先设置市场竞争条件,可能扭曲市场竞争、损害市场效率。《意见》提出要尊重媒体发展规律。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原广播电视总局与新闻出版总署合并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媒体融合初步构架起组织保障,但市场准入等法律问题依然是今后无法回避的课题。

  市场界定困难挑战传统反垄断规则。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此案中,QQ与MSN、SKYPE是否处于同一市场是争论焦点,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也遭遇法律适用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媒体融合拓展了市场的边界,而建立在有形商品市场条件下的“相关市场”之认定标准,在网络环境下难以适用。另外,大型传媒集团产权结构往往存在联合、交叉控制现象,如何确定其产权集中度和衡量其对文化与政治的影响程度也是一个难题。在“欧洲谷歌反垄断案”中,欧美双方针对“谷歌业务拆分”产生的分歧即缘于此。为此,完善和诠释现有反垄断规则,使其更加适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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