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欧洲议会;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提案;修改意见;决策;立法程序;条约;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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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拥有28个成员国、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性国际组织,欧盟的组织结构及其运作程序极为复杂。多年来,欧盟一直在进行机构改革,目的正是为了简化决策程序、提高运行效率,但这一任务远未完成。
欧盟机构和部门繁多,但根据基础条约的规定,能够拥有“机构”(institution)这一法律地位的只有7个,即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联盟法院、欧洲中央银行和审计院。
(一)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前身为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共同大会,最初由成员国议员组成,从1979年开始由欧洲公民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多年来,欧洲议会在欧盟决策体系中的权力逐步扩大。
职能主要包括:第一,与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权;第二,与理事会共同行使预算决定权;第三,对其他欧盟机构进行民主监督,特别是,欧盟委员会主席要经过欧洲议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任命要由欧洲议会批准,另外,欧洲议会可以经由2/3多数票通过对欧盟委员会的不信任动议,迫其集体辞职。目前,欧洲议会共有议员751名,每个国家的议员人数按照人口比例分配,议员任期5年,议长任期2年半。
在欧洲议会内部,议员按照政治倾向(而不是国家)组成若干议会党团,并以党团为基础开展活动。目前,欧洲议会最大的两个党团为人民党党团和社会党党团,二者加起来占到了议席总数的55%左右。
(二)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最初只是各国领导人讨论问题的一个非正式论坛,直到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才赋予其“机构”法律地位。欧洲理事会是一个政治性机构,主要职能是“为联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推动力,并确定其总体政治方向和优先事项”,它并不具备立法职能,通过的文件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事实上,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往往成为日后立法的方向)。欧洲理事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即“欧盟峰会”),在特殊情况下,欧洲理事会主席也可召集特别会议,这一点在欧债危机发生之后尤为明显。欧洲理事会主席由欧洲理事会经由特定多数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半,可连任一次。
(三)理事会(The Council):是成员国政府的代表机构,由成员国的部长级代表组成。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General Affairs Council)和按照部门划分的专门理事会(例如外交理事会)。外交理事会主席由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担任,其他理事会的主席由各成员国按照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