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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应“适度有序” ——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
2014年03月11日 14:3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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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院官方微博增加迅速,以微博运营为切入点,法院的新媒体建设取得明显成就,此外,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正式启动,司法公开正在让人们在阳光下感受到公正。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十分关注司法的公开与公正问题,围绕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刘晓静。

  把握好司法公开的限度

  中国社会科学网:司法公开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请您谈一谈司法公开的意义,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刘晓静: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也是公民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中,大都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司法公开作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被加以确立,《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分别对司法公开作了明确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信息传播的大众化,民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一再升温,司法神秘化的空间急剧缩小。而近来的一些大案要案的微博直播,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内涵。

  全面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无疑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必须强调,坚持司法公开原则不能忽略公开的限制性因素。司法公开既包含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及法制教育的功能,具有社会公共权益的属性。同时,也包含了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特别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纠纷之诉,属于私权的范畴,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选择。同时,诉讼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价值准则需要维护,在确立司法公开范围时,还要考虑到不应对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司法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能一味夸大司法公开的作用,强调无限度的司法透明,而忽视对相关秘密及隐私权的保障。因此,在推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应把握好司法公开的限度。

  正视司法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网:当前各地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您认为,在落实司法公开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刘晓静:建国以来,尤其是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期间出台了三个司法公开的改革文件,分别列出了若干改革措施。三个“五年”以来,各地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在落实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司法公开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长期以来,我们只把司法公开当作是法院的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把公开当作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由于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话语权不对等的严重失衡,对于司法活动,法院想让你知道多少就让你知道多少,不想让你知道的就不让你知道。公开成为一种恩赐,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员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二是司法公开的内容没有统一标准。一方面,对于应当公开和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统一标准。对于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另一方面,对于同一项公开内容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审判的内容应当公开,但调解的过程不宜公开,而我们在这方面的把握不够严格。 例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对其姓名身份作适当技术处理,但目前许多公开的裁判文书上还赫然印着未成年人的名字。

  三是裁判依据公开不全面。只要是对裁判结果有影响的事实证据、观点、依据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应当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但是这方面的权利还没有真正实现。

  四是对司法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公开的内容具有随意性。另一方面,没有对司法公开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是一种诉讼权利,而诉讼权利一旦不能实现时就应当有救济。对于诉讼权利的侵害,如何纠正?如果只从纪律、行为规范角度进行批评教育,而没有从诉讼权利的实现角度催生诉讼程序的措施,则永远不会解决问题。

  综上,司法公开在不同层面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追根溯源,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此理念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会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展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

  推进司法公开要遵循三个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网:您认为,应该如何将司法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一是司法公开必须依法推进。司法公开必须依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则不予公开审理;对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对于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属于审判秘密,则不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因此,司法公开必须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和尺度,严格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完善机制,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实现司法公开的有序性和制度化。

  二是司法公开要“开而有序”。首先,要“讲求秩序”。法院毕竟不是旅游景点,审判工作是其职责所在,不能因为强调司法公开而影响甚至妨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如,旁听案件需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通过安全通道检查,不得携带宠物,不得大声喧哗等,也属情理之中,且与法度无悖。其次,要“循序渐进”。如裁判文书上网,上网的数量固然可以算作一个重要的成绩指标,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不可忽视。如果只是简单地“判决如下”,这样的裁判文书挂到网上,不仅无益于司法公开,还会进一步降低司法公信,侵蚀司法权威。

  三是司法公开要切实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公开的功能是多样的,不同受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司法公开应准确把握不同受众对司法公开需求的差异性,采取相应的平台和方式,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这包括通过多种方式将案件审判流程及执行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满足当事人便捷查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案件开庭信息、裁判文书、执行立案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实现司法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推进司法公开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网:司法公开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等诸多问题,您认为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刘晓静:司法公开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把司法公开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我认为,当前推进司法公开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处理好推进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司法公开要防止泄露审判秘密,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信息等,把握应当公开的要坚决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则坚决不能公开,在这一点上,必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的以外,以及作为国家机关秘密不能公开的事务之外,其他所有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关联的事务都应该公开。只有让社会公众知晓法院内部的运作过程,才能对司法机关更有信心。

  第二,处理好推进司法公开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关系。司法公开过程中要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但要保护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尤其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都不愿意“打官司”,一旦谁惹上官司,无论输赢都感觉不好,因此,中国人传统的思想并不愿意将自己“打官司”的事情让所有的人都知道,这就必然带来的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对于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或隐私时,可首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否则不宜公开。

  第三,处理好推进司法公开与保护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旁听甚至拍摄庭审情况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内容,也是一种常见的舆论监督形式,但是需要在细节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否则会干扰法官审判案件,尤其是在形成判决之前,容易形成“媒体审判”,从而损害审判的独立性。因此,既要依照法律规定有效捍卫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空间,也要看到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带来的巨大价值。 媒体应客观全面地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而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可以引用法律专家的点评,但不能形成媒体的观点,避免形成倾向性,从而对民众产生误导,影响法院依法审判。(本网记者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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