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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政法主题的缺失及彰显
2021年05月02日 11:32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作者:侯欣一 字号
2021年05月02日 11:32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作者:侯欣一

内容摘要:在中国,政法主题原本应该是法学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但事实上法学研究中有关中国政法主题缺失的现象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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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在中国,政法主题原本应该是法学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但事实上法学研究中有关中国政法主题缺失的现象由来已久。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学术方面的原因,也与重实践轻理论的政策导向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晚近以来,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家民族意识也在快速增长,加之决策者对“政法体制”和“政法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作用的强调,一些学者开始把政法这一原本主要用于政治文件、新闻报道中的概念引用到学术领域,并以此为分析工具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活动,引起各界的关注。从学术史的角度就政法主题在学术研究方面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厘清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并进行阐释,很有必要。

  关键词:政法体制/法学研究/学术史

    作者简介:侯欣一,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当下中国,“政法工作”“政法体制”“政法制度”等词汇或提法常见于各种政治文件、领导人讲话和新闻报道之中,人们对此早已耳熟能详。不仅如此,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政法体制”“政法制度”的客观存在以及政法工作在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也几乎没有质疑;我们甚至可以说,“政法制度”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中国政法制度的话题却并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很少有学者将中国政法制度或政法体制作为一个严肃的问题纳入学术讨论的范畴,富有深度和启迪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以至于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政法制度”或“政法体制”这些概念本身尚多争议,对政法制度或体制内容方面的理解也未达成共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学术界需要对此进行必要的省思。本文尝试从学术史的角度就政法主题在学术研究方面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厘清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并进行必要阐释。

  一、法学研究中政法主题何以缺失

  鉴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政法”这一概念在认知上尚未达成一致,因而在正式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本文所指“政法”一词的指向做必要交代。在笔者看来,政法是一个与法政相对应的概念,用以区分晚清以降中国在构建现代国家进程中所出现的两种不同的法治类型。如果说法政的特征是以法统政,那么政法的特征就是以政统法。无论是法政,还是政法,都包含着一套复杂的国家制度安排和法制运行机制,其背后都蕴藏着特有的法治理念。

  鉴于目前国内从官方到学术界,对于是用“政法制度”还是“政法体制”来涵盖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活动未能达成一致,因而,本文以较为包容的“政法主题”来替代。具体而言,本文所说的法学研究中的政法主题主要关涉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于中国来说完备的法律制度意味着什么?以及该如何构建?二是在近现代中国的剧变中法制所起的作用究竟如何?或者说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三是在近现代中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又是以何种方式具体运作的?其基本特征是什么?当然,还包括与此相关的一些其他问题。显然,政法主题既是一个回顾过去,又是一个关注当下,还是一个可以展望未来的学术话题,甚至可以成为法学研究中一个覆盖面较宽的研究领域。

  然而,按照上述三个标准去观察,对中国法学研究稍有了解的人都会承认在中国法学研究中政法主题缺失的现象由来已久,且较为严重。这一现象如果发生在传统中国,还好理解:尽管我们常说,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法制文明的国度,其法制文明独具特色,但传统中国,特别是帝制时代,由于皇权的强大,决定了帝制中国的存在价值与现代国家不可同日而语,制度性的限权思想和措施很难真正产生。而主流文化对道德的偏爱,亦促使知识界根本无意将诸如法律制度的运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等问题发展成为一个恒久的学术话题,这一切决定了诸如法政或政法之类的学术研究相对较少,法学不昌是传统中国一个不争的事实。晚清以降,伴随着现代国家的构建,政党制度、现代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组织陆续在古老的中国出现,权力架构和社会结构也变得日益复杂。与此同时,这些组织、制度之间的关系,即彼此之间究竟该如何相处等实际问题也陆续展开,现代法政学说和法政制度逐步生成。就常理而言,法政或政法亦应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主题。但吊诡的是,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上述变革没能引发学术界对政法主题的关注。这一现象不能不让人迷思。

  在笔者看来,导致学术研究中政法主题缺失的原因大致有三:

  (一)流行的研究范式使法学界对法制在中国近现代国家转型中的重要性估计不足

  就学科分类而言,有关中国政法主题的研究主要应属法律史学科的任务。从表象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关中国近现代法律史的研究一直是整个法学界用力较多的领域,且成果颇多,但稍加观察又不难发现,层出不穷的研究成果中却少有真正触及政法主题。究其原因,当与研究范式有关。革命是近现代中国的主旋律,对现代化的追求则是外部压力下国人的一种自我救赎。与此相适应,长期以来国内中国近现代法律史的研究中革命范式和现代化范式先后占据绝对主流地位,即将革命,或现代化作为推动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唯一动力。任何一种学术范式都有其长处,也都存在着不足。秉持革命范式的学者将法律制度作为革命的对象,将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以论证旧的法律制度何以必须被推翻,同时从政治上赞美革命者所创建的法律制度,至于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意味着什么则较少考虑。曾几何时,秉持现代化范式的学者因无法超越国人对现代化的狭窄理解,将自己的研究工作主要用以梳理法律制度对工业、农业、国防等与国力有关的领域的推动或制约作用,少有学者将良好的政治制度和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总之,受研究范式的影响,研究者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淡化着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对政制,当然也包括法制在近现代中国社会变革中所起的作用普遍重视不够。

  对中国近现代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就某种程度而言,正是晚清的预备立宪和此后的法制变革才真正拉开了中国近代化的大幕;也正是由于平等、民主、自由等现代法治理念进入中国,才激发了国民对专制制度更大的不满,进而引发了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系列革命。我们完全有理由说,现代法治理念进入中国并流布开来是近代中国最为重大的事件之一,同样现代法律制度在近现代中国的某些时候曾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特定的学术旨趣导致法学界对政法主题的忽略

  其实,早在1942年历史学家李剑农就提出应以“法统”和“政统”为分析工具,对近现代中国历史的进程及走向做整体观察。在《中国近百年政治史》一书中,李剑农指出:“民国十三年以前,中国政治问题表面上所争的只是一个法字,自所谓法统恢复后,那些坐在法统椅子上的先生们演出卖身活剧,制成一部‘遮羞的宪法’,从此没有人理会这个法字了。十三年一月,中国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改组,可以说是中国政治新局面的开始。”﹝1﹞568作为中国近现代若干重大政治事件、法制事件的参与者和观察者,李剑农的观点堪称洞见。尽管李剑农在这里所使用的“法统”一词,更多是指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国体,与本文使用的政法主题在含义上并不完全相同,但李剑农的观察毕竟为学者提供了一个解读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的全新视角。循此视角一路观察下去,有助于我们对中国近现代百年法制的历史做整体观察,并客观地评估法制、国家制度在近现代中国历史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李剑农的洞见对法律史学乃至整个法学界几乎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史学界按照历史学界对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分期,将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史分为晚清、民国(或晚清民国)、根据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几个相互孤立的阶段进行分割研究,工作的重心主要是借助各种法律史料从性质上厘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与晚清民国法律制度性质上的差异,以此论证根据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少有人对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历史进行整体性解读,学术视野受到严重限制。对历史的进程进行分期是历史学研究的必要前提。但分期分得过细,且划分的标准泛政治化,而非依照法律制度本身之内在规律;分期之后便画地为牢,不越雷池一步,这种学术旨趣不利于揭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真实规律。

  此外,也有学者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从知识层面探讨现代法制运行需要的外部环境及条件。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内法律史学科在研究领域方面曾一度与政治学严重重合,将法律史等同于国家与法权的历史,视法律制度为政治制度的绝对附庸。就表象而言,这种研究似乎再往前深入一步,便可能得出法政、政法之类的整合概念、分析框架和学术话题,提升法律史学的学术水平。但当时的学术旨趣侧重于对各个朝代、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无意从国家制度层面深入观察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揭示政治对法律的影响方式和途径;此外,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完备程度,以及法律制度自身的规律性问题学术兴趣不大,其结果使深刻复杂的政体问题被简单化,影响了法律史学科的学理提升。

  新时期之后,为了纠偏并确立法律史学科的独立地位,学术界则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极端。学术研究上一再突出法学专业之特色,自觉远离国家制度问题,小心翼翼地从法律文本上观察法律制度,绝不越雷池一步。上述两种现象或是单纯地论证法律制度为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或是论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性,视法律制度为可以脱离其他环境和条件高度自洽的知识系统,少有人从国体和政体有机结合的角度,即政法体制的角度去观察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问题。这种特定的学术旨趣既不利于学者主动地去探寻法制在历史进程中的真实作用和地位,也不利于学者梳理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整体特征和演变规律。于是,一个原本以研究中国法律制度为己任的学科,未能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发展演变之规律、主要特征,以及导致这一特征形成的原因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显然,如欲对李剑农的洞见进行回应并有所发展,必须具有一种整体性的思维习惯,必须具有将中国近现代法制历史打通进行观察的学术自觉,认同合理的政制建设为现代国家构建中最为重要的头等大事。

  (三)自主学术话语的缺乏使政法主题深度研究空间不足

  就事实而言,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颇为曲折,经历了从法政到政法两种不同的类型,两种类型具有联系,又差异极大。但抛开政见,我们也必须承认,一百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毕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经历七十年的摸索和一系列重大事件之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在保障公民个体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正逐渐成为国人的共识,法治中国的建设不断向前推进,且愈来愈多地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色。

  但囿于相应知识的不足,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缺乏从理论上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实践的相应总结和概括。晚清民国时期,中国政制、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与西方现代法学在中国的传播有着清晰的因果关系,这一点早已被学者所揭示。现代法学和法治实践均源自西方,其目的是为了阐释西方世界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在西方既有的法学理论中自然缺少与中国法制实践活动对应的知识。中国自主拥有的礼法知识体系与现代中国法制实践之间的隔阂毕竟太大,因而用这种话语体系去阐释新的国家政制和法律制度极为困难。于是,民国时期,就有一批学者利用西方现代法学、政治学的知识对晚清以降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政制体制、法律制度的变革进行观察和研究,撰写出版了一批著作,如李剑农的《中国百年政治制度史》、王世杰和钱端升的《比较宪法》、杨幼炯的《近代中国立法史》等,初步形成了新的知识体系,我们姑且称之为法政知识体系。但时隔不久,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尚处于形成中的知识系统便在大陆消失,至20世纪90年代法政知识才重新回到学术舞台。

  与法政知识相比,政法知识的短缺则更为严重。就渊源而言,政法知识与马列主义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马列主义自上个世纪初进入中国后,对历史学、经济学、文学艺术等学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对法学的影响则相对微弱。董必武曾客观评价说:“过去在国民党统治区,举起马列主义旗子来搞政治经济学、搞史学、搞哲学和搞文学的人都占领了一定的阵地,比如在大学讲堂上、在刊物上、在文坛和戏坛上,是有些阵地的。但是,根据马列主义来研究法律的人几乎没有站着落脚点。在解放区法律工作方面的成就也不显著。”﹝2﹞93事实确实如此,翻检文献,在20世纪前50年除李达的《法理学大纲》外,其他以马列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撰写的法学著作极为少见。也就是说,以马列主义为指导阐释中国共产党人法律实践活动的政法知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直没能形成。新中国成立后,这一现象仍在延续。中国法制建设中重实践、重经验、轻理论的现象较为普遍,突出表现为决策者较少有构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自觉,满足于对中国,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制实践成果的舆论宣传,并直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实践所取得的成果归功于中国特有的政法体制,未注意引导学者从学术上对政法体制进行严谨和深入的研究,缺少构建自主学术话语体系的自觉。即便是领导人的相关讲话汇编,除董必武的《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彭真的《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3﹞外,也较为少见。

  这一现象势必加大了以既有法学理论阐释中国法制实践活动的难度。然而,在中国,政治的影响无所不在,于是出现了如下的奇异现象:每当出现必须用理论对中国的法制实践进行阐释的场合,要么是以西方法治学说中的既有理论对中国的实际问题做简单回应,要么是用流行的政治话语替代严谨的学术讨论,以至于最终说到“政法”以及“政法工作”时大家都耳熟能详,对这一提法所指向的经验事实也并不陌生,但深度理论阐释明显不足;加之言论尺度的难以把握,久而久之导致学界对中国法治实践活动的疏离。

  在法学学科中,法律史为基础性学科。法律史学术研究中政法主题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近现代法律史研究水平的提升,进而影响到整个法学学科,导致有关中国共产党人法制实践的学术研究难以由自发状态转化为自觉状态,并造成国内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源自中国法制实践的经验不多、中国自有知识不足的尴尬现象。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存在,更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发展。

  二、政法主题彰显之原因

  晚近以来学术研究中政法主题缺失的现象有所改观。改观的原因在于:

  (一)把握中国法制实践规律之需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决策者开始倡导中国法学自主话语体系的建构,并将其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一再强调。在中国,政治和学术之间的关系远比其他国家表现得更加具体和真实。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之后,中国的政治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生活经验和法制实践更是时刻提醒着学者,执政党所反复强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以及频繁出现的政法工作、政法体制等概念绝非一种修辞手法,而是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活动。在中国法治的核心是建设完备的政制,这一点早已成为学者的共识,问题是中国究竟需要何种完备的政制以及该以何种概念、理论去概括和阐释中国的法制实践活动。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出于把握中国法制实践规律和探讨中国法制实践特色之需要,尝试以政法体制为分析工具对中国的法制实践活动着手进行研究。

  其实,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就会承认,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自中国共产党有了自己的局部政权开始,政法体制就一直伴随着这一政权一起成长与发展,诚如董必武于1957年所言:“政法工作是我们国家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的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的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2﹞150时至当下,“政法体制”早已深深地镶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之中,政法体制构建的合理与否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功与失败。换言之,在中国现代国家的构建过程中,政法体制如影相随。

  此外,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为了适应新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对执政党与法制建设关系的最新定位,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安排,政法体制方面的改革也在全面有序地进行之中。政法工作改革的目标是“工作理念创新、体系完善、能力提升”,﹝4﹞改革迫切需要对已有的成绩和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总结和理论概括。为了使改革的方案更有针对性,离不开历史维度的观察和思考,离不开对中国法制建设自主理论和本土经验的总结。

  (二)学术发展之结果

  1.学术政策之导向。回顾中国学术政策史,不难发现,新中国成立后除一些极为特殊的时期外,百家争鸣一直是执政党倡导的学术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政策的执行则呈现出如下的规律:建国初期,在组织者的倡导下,国内法学界主要忙于对苏联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学习,较少兼顾其它方面。此时,主管政法工作的董必武公开承认:“全国培养法律工作者的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的法律系,新中国成立前有五十四个,现在只有八个。学校的状况,中国人民大学算是一个比较好的,但是,它所讲的只是苏联的教材;北京大学的法律系现在还没有恢复起来;东北曾经成立一个政法学校,后来又取消了。”﹝2﹞94“文革”期间法治本身成了被批判的对象,法学研究基本停止;改革开放后百废俱兴,出于了解、学习、追赶的需要,学术界较为重视对现代西方法治理论和经验的引介和研究,同样无暇顾及政法主题这种中国自己的法制实践经验。此外,由于在现代西方的学术话语体系中几乎无法找到对应的术语来准确表达中国的政法主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实践活动,因而,即便是想研究也无现成的经验可以仿效。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术研究日益多元化,竞争格局基本形成,各种主题、各种方法不断涌现,一些学者出于个人学术研究的兴趣,自觉不自觉地涉猎政法体制这一主题。初起之时,这种研究仍然处于小众的地位,关注者不多,但目的相对较为纯粹,只是一种出于个人的学术偏好;十八大之后,在决策者的倡导、鼓励和组织下,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对政法主题展示出了浓厚的兴趣,大量的学术时间和力量逐渐向这一领域倾斜。

  2.学科整合所引发的新的学术增长。政法主题的彰显与学科的整合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晚近以来,在各种力量推动下,国内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的学术研究有了快速发展,科际之间的整合就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话题,主要涉及历史学中的中国近现代史,法学中的宪法学、法理学,以及所谓的社科法学等学科与中国法律史学科之间的科际整合。伴随着法制在现代国家作用的增强,法制逐渐从边缘性的话题向主流性的话题过渡。于是,越来越多的法律史学科之外的学者将自己的研究触角深入到中国近现代法律史领域。一些历史学者依据自己擅长的治政治史的功底,研究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得出了中国“近代以来,政制建设与运作的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整个1949年,国家人民历经磨难,所争均在于此”﹝5﹞4的结论。宪法学者综合运用思想史、规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观察中国近现代政制的具体内涵和实际运行状况,寻求中国近百年政治与法律制度生成和发展演变的规律,催生出了新的学术话题。法理学者则加强了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学理阐释,新近崛起的社科法学对当下中国法治特征的关注以及对研究问题科学性的追求,给法律史学者以极大的启迪。与此同时,法律史学者也越来越重视与其他学科的交流,打破自己知识的壁垒。在上述学科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近现代政治和法律的历史具有了更多的面向,并逐渐形成了一种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新的叙述,即一种有关近现代中国的法政叙事或政法叙事的进路,成功地唤醒了沉睡的政法主题。

  3.新文献和新史料的发掘及呈现。新文献、新史料的发掘、整理和出版是晚近以来法律史学科又一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先是大量民国学术文献和史料的整理出版,完成了民国和当今法学研究之赓续,使当代学者逐渐熟识了曾经存在过的法政知识系统,特别是诸如《法政速成科讲义录》等公开标注着“法政”字样的文献史料的出版,不断地提醒着我们对耳熟能详的政法概念的关注,以及法政与政法之间的差异。此外,源源不断的新史料的发掘和出版,既为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也迫使学者对史料的选择加以关注。总之,新文献新史料促使一些学者将视线一点点超越法律规范的层面,进入到法律实践的场域,进而思考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等关联性的问题。

  4.对问题意识的强调。传统法律史学者的研究多注意静态的研究,注意从体系上描述、再现特定时代的立法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全貌。社科法学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学科,受此影响,法律史研究也越来越重视对实际问题的关注,而非纯粹的知识梳理。这里试举一例。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如何阐释民国时期立法的完备与现实的反差,或者,如何评价民国法制的历史一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问题。一方面,我们明了民国的历史远比之前中国历史上的那些乱世要复杂得多;另一方面,我们很少思考,其实解决民国时期混乱的机会及可能也多得多,法治作用的加大是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诚如有学者所言:“应当如何恰当地描述民国时期的中国政局和政治制度呢?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有两种不同的路径……第二种研究路径是将政治体制的形式作为观察对象,这种方法虽不能对实际状况做出精确的描绘,但也有它的好处,因为它让我们了解到,“中华民国”是一个立宪制共和国,这一地位是受到外国承认的。1911年12月,中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此后,一直到1946年,又陆续推出了另外至少5部宪法或准宪法。人们可以从这些宪法中,对其制定者在政治上的自我认知获得了解。但是,现实往往与这些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大相径庭。民国政府虽然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机构,并建立了一个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类似权力分立式的制度,但实际权力却很少出现在宪法所规定的地方。”﹝6﹞135-137这种问题意识以及对类似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极易引发法政、政法之类的学术话题。

  对学术发展进行梳理,给了我们如下昭示,彰显出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即以法政或政法为分析工具,不仅可以真正揭示“法”与“政”两大系统关系构建之复杂,超越人为的历史分期重构中国近现代法律史之可能;同时,还可能再现制约中国近现代历史走向中的核心问题,即政制的合理构建问题。

  三、政法主题形塑之过程

  明白了政法主题彰显的原因之后,笔者再以学科为对象对政法主题在中国学术研究中的形塑过程进行梳理。

  (一)法律史学科的研究

  目前国内法律史学科对中国政法主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特点是利用法律史学的专业技能尝试揭示中国政法体制形成的历史渊源以及政法与法政体制之间的差异,为更多的学者关注这一主题提供历史的视角和必要的知识储备。具体而言:

  1.唤醒法政知识。当下学者对法政知识的理解源自法学教育。20世纪90年代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中国的法学教育步入了发展的快速道,一些以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为研究志向的学者在回顾中国法学教育的源头时,注意到了清末民国法政学堂的称谓,唤起了学界对“法政”这一曾经广泛使用、后来变得极为生疏的概念的注意。此后,不断出版的民国学术文献史料,促使学者们逐渐明了到民国时期中国学界已大致形成了一种新的法政知识系统。2003年出版的《清末法政人的世界》一书将法政知识和法政人勾连在一起,进一步拓展了法政概念的使用空间;李贵连等学者则以法政人的志业为观察对象,构建起了法政知识——法政人——法政知识在中国的实践,即法政体制的构建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法政概念被推演到了更广泛的领域;董彦斌等学者的研究大致廓清了法政制度在中国初创阶段涉及的诸多领域,揭示出了清末民初法政制度初建时的真实面向①。至此,法律史学界有关法政知识的重温工作基本完成。

  2.揭示法政体制与政法体制的差异。厘清了法政知识系统之后,一些学者以法政知识为参照将观察的时间段下移,如李在全和笔者的一些研究,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执政党与司法关系建构过程的观察②,发现同为民国时期的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司法体制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并对这种差异从本质上进行概括,从时间和内容两个维度尝试探讨是否存在一种政法知识或政法体制。

  3.探讨政法体制的内涵。拙著《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刘全娥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汪世荣等的《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刘忠的《从华北走向全国:当代司法传承的重新书写》③等作品则以政法知识为叙事工具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与根据地时期司法制度、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论证了根据地司法制度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的一些共性现象,分析了根据地司法制度与当下中国司法制度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有机联系。但这些成果大都将中国政法体制形成的节点限定在抗战时期或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根据地,并将政法工作等同于司法工作。

  (二)法理学界的研究

  法理学界的相关研究着眼于当代,其进路大致有四:(1)从某一组织,如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角度切入讨论执政党与司法的关系。如苏力的《中国司法中的政党》,周尚君的《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钟金燕的《政法委制度研究》等即是如此,将执政党与法制的关系概括为中国政法体制的核心问题。(2)着眼于当下中国政法体制运行中的一些特殊关系进行讨论,并从治理的角度尝试形塑出几个专属于中国的政法问题,如央地关系、民族关系、大国体制等,通过这些问题证成中国政法体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3)以某一特定的事件切入对政法制度的形成或特征进行讨论,如刘风景的《新中国批判旧法运动》《刀把子的含义》,侯猛的《中国当下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等。(4)对某一特定时期中国政法体制运行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反思,如蔡定剑的《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李龙主编的《新中国法制建设回顾与反思》等论著。上述研究的最大特点是直接将官方文件和新闻媒体中使用的政法概念作为分析工具,对当下中国法制实践进行深度描述,着眼中国当下政法体制的内容、特点和运行机制进行讨论,尝试概括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典型特征以及运行的规律④。

  (三)宪法学界的研究

  参与讨论的宪法学学者人数不多,但却颇具深度。如高全喜提出了政治宪法学的主张,并自觉打破学科壁垒,从政治和宪法结合的视角去理解宪法实践对现代中国政治、法制发展之影响,对现代中国的建构过程重新进行审视;王人博则将自己的研究从当代宪法理论深入到中国宪政史,并从观念、制度和功能等层面对近代中国的宪法文化进行考察⑤。这些研究深化了人们对政法体制何以会在中国产生的认知。

  (四)历史学界的研究

  历史学者杨天宏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他以对史料的充分占有为前提,抛开了意识形态,深入到宪法条文和历史事件内部对民国时期法律和政治的复杂关系进行梳理,再现了这一时期法与政之间的真实纠结,时刻提醒着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学者,如欲对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历史给出有解释力的阐释,必须把研究的视野从法律文本移开并从法律制度到政制这一更为宽广的领域去寻求答案。此外,一些历史学和党史学者亦对“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的某些重大法制事件或法制人物展开研究,如彭树华的《潘汉年案审判前后》、黄峥的《刘少奇冤案始末》、李辉的《胡风集团冤案始末》⑥等即属此类。这类研究的特点是就个案说个案,就事件说事件,通过大量真实的历史资料还原重大法制事件中政治所起的作用,为我们观察政治与法律的复杂关系提供了难得的第一手资料。

  上述研究侧重点不同,方法各异,学术旨趣亦差异较大,但都对学术研究中中国政法体制主题的进一步展开做了有益的尝试,为准确把握、科学阐释中国政法体制、政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学术积累,值得充分肯定。既有的研究已经注意到了晚清、民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法律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离合关系;意识到了法政、政法之类概念、议题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的统摄能力;尝试使用法政、政法之类的概念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历史中的一些局部问题进行思考。如果说到不足,上述研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大都将观察的时间限制在根据地时期,较少将其置放于中国法律近代化这一大的背景下进行思考,欠缺以更为宏大的视野对近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整体性考量,同时尚未将法政和政法作为近代中国法治发展中的两种不同类型进行思考,导致对政法体制的阶段特征揭示不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研究的价值。

  四、强化政法主题之思考

  政法主题的彰显既是学术发展之必然,也是推进中国特色政治发展之需要。行文至此,我们对此已有清楚的认识。但与此同时,又必须明了做好这样一个充满诱惑的学术课题绝非易事。

  (一)尚需对“政法”概念进行细致辨析和论证

  笔者在前面已经指出,尽管目前社会各界对政法体制在中国法制实践中的存在及重要性未提出质疑,但在对政法概念的理解、适用范围,以及评价等基本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甚至还存在着较大争议,以至于学术研究、甚至包括官方文件、新闻界对政法概念的使用均较为随意。有的将其视为一个学科,有的将其看作一种职业,有的将其等同于一种工作,还有的将其视为执政党领导司法的一种体制等等,不一而足。为了提高学术研究的科学性,有必要从知识谱系的角度,从观念、事实、规范和机制等多个层面认真细致地梳理这一概念何时提出、何时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并被广泛使用,在此基础上从国家制度和具体法制层面揭示出法政和政法的真正差异,以及政法体制在中国法制实践中的具体指向,借以厘清政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政法”成为一个清晰、严谨、历史沿革有序、且稳定的概念。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对政法概念进行界定,法教义学的方法可能并不完全适用,采用社科法学的进路更为合适。即从观念层面,从法律制度与各种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特别是执政党的关系中,从权力运行的特有方式等更为广博的领域去证成政法体制的存在,并形塑出其制度上的特征。

  (二)要厘清政法体制在中国之流变

  现代法制在中国肇始于清末民初,百年间经历了“法政”和“政法”两种差异较大的类型。从法政到政法,变化的不仅是汉字的排序,还包括两种几乎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其对国家、民族以及每个公民的影响都极为深远。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在笔者看来,这其中既有从国外移植而来的制度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问题,也有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竞争与融合。即便如此,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阐释,例如是什么力量推动了从法政向政法的转型?这一转变又是如何完成的?因而,必须将近现代中国法制的历史进程做整体考察,多层面、多角度地揭示影响中国政法体制形成中的各种复杂因素,从不同的视角探析中国政法体制形成的动因,如政法制度的形成与礼法文化、与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与苏俄的法制实践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与中共组织体系、与民族危机、与重大历史事件之间的关系等,阐释各种力量在推动塑造固化这一体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起作用的方式,才有可能回答近代中国何以会经历从法政到政法这一历史的转变并最终选择政法体制这一复杂的问题,勾勒出促进这一演变背后的逻辑关系。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即便是政法体制确定之后,它也并非一成不变,又经历了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1958年以后至“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等几个阶段,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并与国体不断适应的过程。此外,作为一种法制实践活动,政法在国家制度和机制层面究竟是如何安排的,又是如何运行的,其运行效果,社会各界对此之评价亦是一个需要观察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只有认真观察政法体制在中国之流变,比较各阶段的异同,才能再现政法体制各阶段之特征,寻找其中的规律,并最终确定这一体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唯有如此,才能对政法体制有一个较为客观的理解,并从学理上给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这样说是仅就技术层面而言,并非完全忽略国体的差异,这一点必须说明。

  (三)要做到学理上自洽

  将“政法体制”引入学术研究领域,并以此作为分析工具,固然有助于打通人为的隔阂,以较长时间段观察中国近现代法制实践的进程,将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创建的根据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政权之间在法制层面上的联系与差异置放在一个学术平台上去观察思考,有目的地将学界以往所做的零散讨论进行规制和统合,使讨论的问题类型化,把握中国法制实践进程的规律,提升中国自主学术言语的影响力,其合理性毋庸讳言。法制建设除应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之经验外,亦应注重对本土实践经验、教训之理论总结,这亦是人人都懂得的道理。

  在既有的研究中,少数作品则过多地强调中国的国情,不顾学理和语境上的差异,乃至于自说自话,导致结论和评价的公允性有待商榷。必须承认,中国的政法体制与现有的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学理论,特别是理念之间确实有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理论原点的支撑。因而,以政法体制为分析工具去观察中国的法制实践,必须坚持学理,坚持法治思想,既能以这一概念统摄中国的法制实践,又能做到理论上自洽,为相关学术研究搭建起一个相对合理的分析框架;同时保留不同学派之间学者对话,特别是与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以及中国礼法传统对话的空间。

 

  注释:

  ①参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董彦斌:《现代法政的起源:1900-1919》,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②参见拙著:《党治下的司法: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党与司法关系之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3期;李在全:《党治与法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③参见拙著:《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刘忠:《从华北走向全国:当代司法传承的重新书写》,《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④参见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文化纵横》2017年第5期;周尚君:《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钟金燕:《政法委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刘风景:《法律隐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李龙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回顾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形成及意义》,《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⑤参见高全喜:《寻找现代中国:穿越法政与历史的对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⑥参见杨天宏:《革故鼎新:民国前期的法律与政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杨天宏:《法政纠结:北洋政府时期“罗文干案的告诉与审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彭树华:《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中国青年出版社2010年版;黄峥:《刘少奇冤案始末》,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李辉:《胡风集团冤案始末》,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简介

姓名:侯欣一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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