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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世纪中国与西欧封建社会发展比较新论
2020年12月13日 09:55 来源:《思想战线》2020年第4期 作者:钱金飞 字号
2020年12月13日 09:55
来源:《思想战线》2020年第4期 作者:钱金飞
关键词:中西封建社会比较;封建领主制经济;封建地主制经济;专制君主制;封建社会

内容摘要:尽管中西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少的差异性,但在7-14世纪,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却体现出了许多的相似性:都经历了从以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向以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的转变,在政治上都朝着君主专制的方向发展,商品经济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商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都出现了经济重心的转移。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在发展趋势和本质上是相同的,中西封建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是一种本质相同的“大同小异”,而不是本质相异的“大异小同”。

关键词:中西封建社会比较;封建领主制经济;封建地主制经济;专制君主制;封建社会

作者简介:

  容提要:尽管中西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少的差异性,但在7-14世纪,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却体现出了许多的相似性:都经历了从以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向以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的转变,在政治上都朝着君主专制的方向发展,商品经济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商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都出现了经济重心的转移。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在发展趋势和本质上是相同的,中西封建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是一种本质相同的“大同小异”,而不是本质相异的“大异小同”。

  关键词:中西封建社会比较 封建领主制经济 封建地主制经济 专制君主制 封建社会

  作者简介:钱金飞,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教授,博士。

 

  中西封建社会比较是一个国内外探讨得比较多的老问题,以往国内许多学者大都把比较重点放在探讨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的“差异”之上,如中国封建社会持续较长,西欧封建社会持续较短;中国封建社会解体较慢,西欧封建社会解体较快;中国和西欧的封建城市、庄园、税收、经济社会结构、土地所有制、农民的地位、经济生活方式都有很大不同。这些动辄两极对立式的、过于夸大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差异性的看法,随着一些学者研究成果的出现而逐渐得到纠正,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发展的许多相同性也被更多地揭示出来。①

  本文赞同“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两种经济体制”“中国和西欧都经历有封建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发展的阶段”,也赞成在区分这两种经济体制基础上来进行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比较。但我们也发现,有些学者却用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经济阶段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制经济进行比较,②从而得出中西封建社会存在诸多差异的结论。

  如何理解中国和西欧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和共同性?二者是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展现出各自的差异性,还是在“本质相异的前提下”体现出共同性?本文准备通过揭示7-14世纪中西封建社会以下4个方面的相同之处,来回答上述命题。

  一、都发生了从以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向以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的转变

  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两种经济体制,二者区别在于:“在封建领主制下,领主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相结合,国家对农民的统治是间接的,农奴经济和地主经济粘着在一起,建立在村社共同体基础上的贵族领邑是具有内部劳动分工和公共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实体,市场的主体是贵族而非农民。封建地主制则不同,领主贵族的特权被剥夺,各类地主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很大程度上是分开的,农民经济和地主经济很大程度上也是分开的。在小农经济之上已不存在以前贵族领邑那样封闭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小农直接面对市场和国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区别于领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点,一是民间土地买卖,二是庶民可以成为地主,三是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分离。”④

  中国的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转化开始于春秋战国时期,⑤秦灭六国后完成了这种转化的第一次,封建地主制经济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形式得以确立。但封建领主制经济的成分因素并没有被完全消灭掉,封建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争斗依然在进行,封建地主制经济也在与领主制经济斗争中迂回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封建国家大庄园和大土地所有者的私家庄园,绝大多数的农民要么沦为依附于国家的“屯田客”,要么沦为豪门的荫户和部曲。随着这种农奴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重建,封建领主制经济再次占据主导地位,形成“国家农奴制经济”和“豪强农奴制经济”。由于土地买卖关系已经确立,自由小农再次沦为农奴被直接依附于土地之上,使得土地买卖与政治权势相结合,变形的领主贵族经济不断复活,造就了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占据主导地位的“门阀士族”。⑥

  而唐朝中叶以来,随着均田、屯田、营田等各种形式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衰落,土地私有制逐步得到确立并居于主导地位,封建的租佃关系也逐渐取代农奴制居于支配地位,⑦从而导致了中国从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地主制经济的再一次转化,并最终确立了以地主制经济为主的局面。表现为:第一,在地主阶级内部,门阀士族阶层逐步消亡,新兴地主阶层“势官地主”出现。“势官地主”虽有政治身份和特权,但特权有限。⑧第二,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逐渐从庄园农奴制阶段发展到封建租佃制阶段,许多原属于贵族地主的部曲被转化成为租佃农民,由贵族地主的“私属”转化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也得到减轻,身份地位也有明显提高,但在中国不同地区,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得到减轻的程度也不一样。⑨第三,部曲奴婢劳动制逐步为雇佣劳动制所替代,“良贱体系”逐渐瓦解,“唐律中原先规定的奴婢和部曲、客女两等贱民在宋代都趋向消亡”。⑩在唐朝,家内服役的主要是奴婢;到宋代,家内服役主要是受雇佣的“人力”和“女使”,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比唐代的奴婢要高。(11)

  同一时期的西欧也发生了封建领主制社会产生、发展和向封建地主制的转化。9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已经完成封建化,封建主之间因土地封授而形成封君封臣的依附关系和采邑层层封授的局面,采邑获得者需要向采邑封授者承担依附义务。许多原来拥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因战乱和赋税沉重而把自己的土地“献纳”给某位封建主并“委身”于他,然后再租用该封建主的土地成为农奴,各级封建主成为了普通农民和国家之间的中间阶层。农奴也以“身份依附”“土地依附”“司法依附”的形式依附于领主,(12)从而确立了西欧“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的社会形态。

  尽管在封建化过程中,西欧绝大多数农民被农奴化了,但自由农民并没有完全消失。在11世纪封建领主制确立时,西欧各国仍存有相当数量的自由农民,但自由农民经常分化,一部分上升为中小封建地主,但大部分自由农民则沦为佃农。“就这样,在封建领主制以绝对优势取代封建村社制的时候,在其体内也出现了否定自身的新因素——封建地主制。”在西欧,“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矛盾转化早在11世纪就开始了。这个转化运动在13世纪以前是属于量变阶段,13世纪以后才进入质变阶段。”(13)这种转化体现为:(1)从以庄园制为主向以租佃制为主的转化;(2)从以劳役地租为主向以实物或货币地租为主的转化;(3)领主自营地减少并被分成小块进行出租;(4)出现封建地产转移运动。

  这一时期的西欧,存在着“典型的”(即村、庄同一的庄园)和“非典型”(分布于多个不同村落中的庄园)的庄园。在“典型的”庄园中,大部分劳动者是农奴,他们通过耕作领主自营地、为领主服各种杂役等方式向领主缴纳劳役地租。但“典型庄园”只是少数,大多数庄园是分散在不同村落中的“非典型”的庄园。许多领有“份地”的农民,由于“份地”离领主“自营地”距离遥远,因而无法为领主服劳役,便向领主缴纳实物或者货币地租,他们与领主更像是一种租佃关系。这种租佃关系随着领主越来越多地放弃亲自经营“自营地”而得到增强。12世纪后,许多领主不但出租“自营地”,而且还出租“自营地”上的各种农业设施和牲畜,收取固定数额的实物或货币地租。(14)

  就这样,“租佃制以不可阻挡之势向前发展,13世纪的法国,大批大批的农奴都转到了租佃农一边……其他西欧国家也类似。”(15)14世纪后,西欧出现的粮食歉收、饥荒和黑死病也加快了西欧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黑死病造成近1/3的欧洲人死亡、粮价下跌和劳动力紧缺,在减少领主直接经营“自营地”利润的同时,还增加了领主经营的成本,许多领主便放弃“自营地”经营和劳役地租,以比较优惠的条件把土地出租给农民,把劳役折合成货币地租,农奴因此获得更多人身自由而逐渐转化成租佃农民。

  与中国一样,这一时期西欧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的转化还体现在“封建地产”从“抑兼并”到“不抑兼并”之上,不同的是,西欧的封建地产运动主要发生在封建主之间。

  西欧的封建地产运动首先表现为教会地产流入世俗封建主手中。“代理人制度”和“教堂保护人制度”是他们夺取教会地产的常用手段。“代理人制度”兴起于9世纪,西欧各地的教堂、修道院因为领有国王或封建主“封邑”而需要履行义务,但有些义务不宜由教士来履行(例如率领下属为封君作战、主持领地上世俗法庭、审讯和处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就会请某个世俗贵族作为代理人,代替他履行这些义务,作为报酬,他就会把教会的部分土地作为采邑赐给这个贵族。此外,战乱期间,富裕的教堂和修道院很容易成为掠夺的目标,教会被迫寻找强有力的人来保护自己,教堂保护人据此便得到教会封土,在教区内巡行开庭、收取罚金或捐税,这就是“教堂保护人制度”。(16)

  世俗封建主地产则因为继承、婚姻、没收、再分封而发生转移。从法律上看,封土由封君赐予,封土所有权属于封君,封臣只有封土的用益权,封臣不能够自由处置(即继承和转让)封土。起初,采邑只能终身享有,然而,法国的封土继承在10-11世纪逐渐得到确立;德国的封土继承在1037年通过其国王康拉德二世所颁布的《米兰敕令》而得到认可;英国封土的继承大约在诺曼征服后逐步流行,亨利一世继位(1100年)后得到法律上的承认。(17)10-11世纪,封土出售或转让的事例在法国、德意志和英国频繁发生,封土的转移一般以“替代”和“再分封”的方式完成。“替代”指封臣和封地买主达成协议后一起来到封君处,向封君申明自己愿意放弃封土,封土交回给封君;土地买方向封君行臣服礼宣誓效忠,请求封土,封君便将这块土地赐封给他。12世纪后的法国,只需向封君缴纳“封地转让同意金”,封地交易便可进行。到13世纪,对封土转移的法律限制已大为放松,事实上可以自由进行。12世纪的德意志,鉴于许多封臣不经封君许可便出售封土,洛泰尔二世皇帝(1125-1137年在位)发布敕令规定:“许多封臣竞相出售封土而不履行义务,以至帝国召集不起军队,所以如无封君允许,禁止出售封土。”(18)12世纪后,封土转让在英国也很盛行。《大宪章》规定:“今后自由人不得将他的土地赠予或者出卖太多,以至于其剩余地产不足以维持其应向封君履行的义务。”(19)1290年爱德华一世颁布的《买地法》规定:封臣可以自由转移其封土的全部或者部分,但必须采用“替代”的方式进行。没收和婚姻也是导致封建地产转移的手段。如果封臣死后有几个女继承人,其封土将被分割继承后带入夫家之中。(20)

  国王和农民也频繁卷入土地交易中。英国国王亨利三世、爱德华二世、理查二世和亨利六世、亨利七世都曾大量出售、封授和馈赠王室领地。法国贵族出售封土、农民出卖份地在13世纪后变成普遍现象。随着土地转移的频繁发生,“贵族永远是贵族,农奴永远是农奴”的现象逐渐成为历史陈迹,出现了“商人化的贵族”和“贵族化的商人”。“百年田地转三家”“布衣卿相”并不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特点。(21)

  因此,在7-14世纪,中国和西欧都经历了由以封建领主制经济为主逐渐向以封建地主制经济发展转变的过程,这一转变的时间也大体相同,即11世纪中国的“唐宋变革”之际,不同的是,中国的转变是多次转化中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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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钱金飞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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