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包含了文化传统、社会规范与个性结构三个维度,它是实现社会整合的主要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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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包含了文化传统、社会规范与个性结构三个维度,它是实现社会整合的主要场域。根据马克思经典著作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具体表现为哲学、宗教、政治法律思想、伦理道德观念与文学艺术等社会意识维度。意识形态能够统一思想观念,规范社会行为,对社会成员进行教化,它的内在形式蕴含于生活世界之中。从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出发,辨析意识形态在生活世界中的生产与再生产,阐释生活世界殖民化的意识形态之维,运用交往行为理论探索意识形态面临现代性挑战的解决之道,并在新时代背景下,阐发其对我国文化自信的塑造、美好生活世界的建设和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构建的相关启示。
关键词:生活世界/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社会规范
作者简介:梅景辉,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周泊然,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生活世界”是现代哲学特别是现象学的核心概念。在20世纪初的欧洲,人的思想观念被冠以“科学”之名的工具理性所支配,由于科学的实证化发展,科学逐渐脱离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社会总体呈现出文化的缺失和人类精神意义的丧失。在此背景之下,现象学的开创者胡塞尔提出了“生活世界”的概念。在胡塞尔的思想中,“生活世界”是一个主体在其中直接生存着的、具有先验意义的、自明的、并由主体间共同的视域所构成的意义本源。“生活世界”作为主体经验的直接来源,构成了对一切经验的可能性结构的理解。胡塞尔旨在通过让哲学回归生活世界来改变哲学被科学所放逐的现状,重新确立人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拯救欧洲的科学危机。通过对许茨等人的思想借鉴,哈贝马斯将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引入马克思主义,并且融入对现代社会发展问题的研究,将生活世界概念的内涵进一步丰富,作为交往行为理论建构的基础。他认为在人们的交往行为活动中,一切对话都要在生活世界的地平线上发生,才可能达成一致的理解。他将生活世界分为文化传统、社会秩序、个性结构三个层面,“我把文化称之为知识储存,当交往参与者相互关于一个世界上的某种事物获得理解时,他们就按照知识储存来加以解释。我把社会称之为合法的秩序,交往参与者通过这些合法的秩序,把他们的成员调节为社会集团,并从而巩固联合。我把个性理解为使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就是说,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1]
生活世界作为社会中参与交往的主体所预设的知识与信念背景,具有自明性。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生活世界就如同人们进行解释所共有的先入之见,而“意识形态”可以被视为受社会环境所制约的、是人们(包括参与意识形态)所共有的思想与经验模式的交织体系[2],它们二者之间是紧密关联的。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界定,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具体表现为哲学、宗教、政治法律思想、伦理道德观念和文学艺术等社会意识维度。而这些具体表现形式又寓于生活世界的三个要素之中:文化传统中包含着哲学、宗教和文学艺术,政治法律思想是构成社会规范的主要基础,伦理道德观念则是社会成员个性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活世界的三种要素作为社会中各种意义与价值的源泉,以语言作为媒介,通过交往行为模式共同参与到意识形态的生成与嬗变中。
一、生活世界理论的意识形态之维
(一)文化传统的意识形态之维
当意识形态以一个特定时代集体的普遍价值观念进行表达时,它主要是以文化意识形态的“软权力”形式发挥着意识形态的教化和凝聚共识的功能,在现实生活中,文化意识形态又以哲学和宗教及文学艺术的具体形式出现,它形成的源头是生活世界中的文化传统。在生活世界中,文化最直接的活动形式是以语言作为媒介,与自身相异的各种文化进行“对话”和“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传统消除了自身负面和消极的内容,将具有共性和积极意义的部分沉淀下来,转化为优秀的传统文化,并不断地重复这个过程,实现着自身的再生产与创新发展。文化传统既是社会不同阶层的人民思想观念的横向联合与交融,也是各个历史时期经典思想的纵向传承,它是能够让人们达成理解与共识、凝聚社会意识的主要力量。它既是知识和意义的储存库,又是意识形态源头的蓄水池,是人们言说的直接依据和共享的视域。一种意识形态是否具备形成特定理想信念并凝聚时代精神的功能,在于它是否能够代表社会普遍共识的思想价值观念,而这种思想价值观念必定根植于生活世界的优秀传统文化中。中国封建王朝历经数千年,主要依靠的正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它牢牢地维系着大众对王权的认同。儒家思想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感染力和凝聚力,是因为它是民众在生活世界中所熟知的并经过人们广泛实践的内容,在民间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随着时代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根植于生活世界中的儒家思想也不断进行着它的再生产,它与时代对话,与不同的社会思潮进行思想碰撞,倾听着人民内心的声音,不断地进行扬弃与转化,使它的存在获得了一种自下而上生成的合法性。当儒家文化与政治权力相结合,它就成为了一种为人民所接受和认同的意识形态,它或是以文学艺术,或是以哲学宗教的形式发挥着意识形态的教化和凝聚思想的功能。因此,在中国封建时期,即便无数王朝更替,王权统治思想依旧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王权统治依旧在各个朝代政治体制中占据着主导性的优势地位。而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虽然通过它的文学艺术和哲学宗教作品传入中国百余年之久,但未能在中国主导的意识形态思想中占据主流地位,正是因为它是产生于西方文化土壤中的价值观念,缺乏中国社会生活世界中的思想底座,因此,它无法得到中国社会大众价值观上的普遍认同。
(二)社会规范的意识形态之维
当意识形态对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时,它在现实生活中又表现为政治法律思想,展现为政治形态和文化形态两个不同的维度。一方面,当意识形态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进行表达时,它是以政治意识形态的形式发挥强制性统治功能;另一方面,在生活世界中,政治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生成又依赖于人们一致意见的达成,一种社会规范的有效性不仅在于通过强制和暴力的手段让人们对其产生畏惧而服从于它,更重要的层面在于它本身是能够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的,是人们自愿自觉的规则。“这个问题是保证这个社会集团——意识形态使之凝聚并使之统一——的意识形态统一的问题。”[3]意大利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葛兰西曾经提出过“文化领导权”的概念,他认为领导权不应当通过政治权力让人们强制性服从,而是应当基于人们认同与理解来实现自己的领导,统治者应当先通过文化领导权来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哈贝马斯发展了韦伯的合法性概念,他认为一种政权的合法性存在不仅需要论证它的意识形态(政治法律思想)是具有价值意义的,还需要证明这种价值是被大众所接受认同的,能和大众的价值观保持一致性。按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当意识形态以政治法律思想进行表达时,它应当回到生活世界的地平线上发挥其作用,也就是说让社会规范按照生活世界的逻辑确立。就是要让公民对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主题进行自由地商谈,通过理性的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始终遵循可理解性、真理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等有效性原则)得出一个在价值上共同承认的结论,用他们达成的共识来影响政治法律思想的确立,这是意识形态自下而上的建构。一种被民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政治法律思想外化就是良好的社会规范,而一种值得让人去遵循的社会规范内化就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政治和法律规范是被所有人认同的,那么人们一定能自觉地遵守它,这样的社会规范所代表的意识形态也就不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虚假的意识”,它产生于生活世界之中,并且为人们所接受认同,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引领和引导作用,它规范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引领人们追寻一种正确的价值共识,人们都以此作为社会行动指南,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会更加和谐。
(三)个性结构的意识形态之维
个性结构是交往主体参与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具备的能力和资质,这种资质表现为主体内在结构的同一性,交往主体既保留了自身的个性,又能够对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表示认同。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化,它存在于主体的个性结构之中,是意识形态在个人精神世界中的表达,影响着主体对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的认同,属于私人领域的意识形态。如果说政治法律思想是作为一种外在的意识形态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与引导,那么伦理道德观念则是作为一种内在的意识形态对人的思维意识进行整合和引领。现实生活中,一种作为制度规范的意识形态是否能够发挥它的社会整合与引领作用,主要在于它是否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和认同。而人们内心世界的意识形态是否能够发挥统一人格的功能,则在于它是否被人们的内心世界所认同,在这里就要使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进行分析。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人的内心世界(意识内部)可以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层次,超我代表着伦理道德观念,发挥着整合和统一主体意识的功能,本我则是代表着人的欲望和冲动,是人的意识活动内在的动力,受到超我的抑制而隐藏于主体意识之中,属于自我意识中的无意识层面,它通常以不在场的方式在背后影响着主体意识。自我人格则是发挥着中介与协调的作用,它调和着本我与超我之间的内在冲突。只有让自我人格通过自我反思,认识到它的无意识层面也是自己的一部分,完成自我意识的同一性,作为超我的道德观念才能发挥它在意识形态融合中的整合和引领功能。并让主体具备参与社会化的资质,实现主体内在世界以及个人和社会的同一性。
二、生活世界殖民化的意识形态之维
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既是一个系统,又是一个生活世界[4]。从独立于社会之外的社会观察者角度来看,社会就是一个系统,在控制层面上通过技术手段的提升来应对外部环境的各种挑战和内部环境的变化与冲突;而从直接生存于社会当中的体验者来说,社会便是生活世界,在价值理解的层面上致力于通过共同的文化基础达成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制定具有共识的社会规范,实现社会的整合,它们目的都是为了让社会在进步的同时保持内部的稳定。系统提供技术控制的功能,而生活世界发挥着意识形态认同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化,系统表现为复合程度的不断提高并分化为若干个功能性的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具备各自的功能,而生活世界呈现为不断地发展并趋于理性化。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至当代,社会结构表现为二者的分裂,系统从生活世界中分离出来独自发挥着作用,并且货币与权力作为系统当中的两个子系统入侵到生活世界之中,生活世界不再发挥社会整合的功能。并逐渐沦为系统当中的一个子系统,工具理性取代了原本生活世界中的交往理性成为制度合法性的源泉,权力和资本代替了语言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媒介,“因为像金钱或行政权力之类的特殊符码,会导致从生活世界的社会因素中分化出来具有特殊功能的行为系统”[5],生活世界遭到了系统的“殖民化”。而在意识形态层面,意识形态与生活世界相互疏离并被权力和资本的子系统所控制。
当意识形态以文化、社会规范、个性的形态进行表达时,它是在生活世界的场域中发挥着作用,以语言作为中介,通过人们共享的传统文化和共同信仰的价值将人们连结在一起,并将这种共识外化为道德规范、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整合,同时关注个体的内心世界,让个性结构保持内在的同一性,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而当系统入侵了生活世界,生活世界不再以它内在的逻辑运行时,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就会陷入停滞甚至瘫痪,作为生活世界再生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也会脱离生活世界的地平线,被纳入权力与资本的逻辑之中。当意识形态按照权力的逻辑表达时,它与社会共识相分离,表现为高度的政治化特征;当按照资本的逻辑表达时,意识形态则被物化,由对一种崇高价值的信仰扭曲为对金钱和商品的追求与依赖。在被系统殖民化的生活世界中,意识形态又具体表现为自身的物化、高度政治化、资本化和技术理性化。
(一)意识形态的物化
在文化层面,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表现为文化传统的解构与价值意义的丧失。在本真状态的生活世界中,哲学探索世界的真理和人存在的价值,宗教确立人的信仰,伦理道德观念对人进行道德教化,政治法律思想规范人们在公共领域的社会交往,文学艺术反映人的生存境遇。而随着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文化受权力和资本的控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专家文化;二是大众文化。当文化的再生产被权力所控制时,它表现为专家文化。此时文化成为专家研究的专属领域,话语权被精英阶层所垄断,它脱离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们熟知的文化传统,当意识形态通过专家文化进行解释时,社会大众的话语权就被精英阶层所垄断,尽管可以通过宣传灌输的方式让社会成员进行学习,但是意识形态却很难内化为民众的理想信念,只是作为一堆外在的规范性符号而存在。而当资本的力量渗透进生活世界的文化领域时,文化的再生产从独立的文化领域转移到了市场领域之中,文化失去了本身的人文精神和价值意义,成为一种迎合大众消费的大众文化。在生产领域,各种文学、电影、音乐作品按照固定的模式被大量复制与生产,文化的好坏通过它的货币价值来衡量,各种优秀的传统文化被资本所消解,文化不再能反映时代下人们的生存境遇,也不能对社会中新出现的状况进行深刻描述,更不能转换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和普遍信仰,文化领域被文化工业所支配,表现为娱乐化、庸俗化、商业化,它不再作为纯粹的意义价值源泉发挥意识形态的解释和教化功能,传统的文化意识形态被“物化”了,这里的“物化”指的是意识形态体现在具体的消费行为之中。如杰姆逊所言:“在过去的时代,人们的思想、哲学观点也许很重要,但在今天的商品消费时代里,只要你需要消费,那么你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都无关宏旨了。我们现在已经没有旧时的意识形态,只有商品消费,而商品消费同时就是其自身的意识形态。现在出现的是一系列行为、实践,而不是一套信仰,也许旧时的意识形态正是信仰”[6],意识形态不再通过文化传统发挥信仰的力量,人们在消费行为中被商品物化禁锢,他们对商品和货币越来越依赖,主体意识的力量在消费过程中不断地被侵蚀,失去了反思和批判的能力,人们沉醉于物欲和娱乐消遣之中,并对这种现状无力做出反抗。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也被系统扭曲为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语言不再成为连接人与人之间的媒介,权力和资本成为关键纽带,经济效益变成了处理一切问题的原则,是社会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社会发展逐渐被商品拜物教所充斥和控制。
(二)意识形态的高度政治化与资本化
在社会规范层面,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表现为高度的政治化与资本化,导致了公共权力与公共意识的疏离。在生活世界中,社会规范的形成依赖于社会公众通过商谈达成一致意见,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的公共领域是人们进行辩论和商谈的场所,在理想状态下,商谈能够不受外部因素的控制并按照自己制定的规则进行,同时公共领域还能作为“传感器”,通过传媒将人们达成的一致意见传递给政治上层建筑,并通过意见的传播扩大影响力,从而能够凝聚更多的力量。在这一过程中,公共领域对意识形态(政治法律思想)自下而上的形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而言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从民主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也就是说不仅仅察觉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的、富有影响的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一定声势,使得会议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7],文化公共领域在欧洲最初以咖啡馆、沙龙、读书会等形式出现,人们在其中讨论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主题,后来为了扩大影响力,公共领域出现了大量的传播机构,人们开始在报纸、杂志以及一些公共传播平台上对一些公共事务和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意识形态(政治法律思想)呈现为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的对话与碰撞,从而形成具有普遍共识意义的意识形态。而一旦生活世界被系统殖民化,公共领域也会被权力与资本所控制。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受到限制,不再能够按照自己制定的规则进行自由商谈,与此同时,报纸和杂志等大众传媒机器沦为政党政治斗争和资本家赚钱的工具,报纸和杂志讨论的主题不再涉及人们最关心的公共事务,它们一方面为政治团体获得群众支持进行宣传造势,另一方面为资本家谋取更多的利益打着花样百出的商业广告。意识形态表现为单向度的政治化与资本化,它仅仅作为政治宣传报道的符号游离于人们的生活世界之外,缺失了其文化意识与公共意识的维度。
(三)意识形态的技术理性化
在个性结构层面,意识形态表现为技术理性对个性的束缚,如同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所言,科学技术发挥着意识形态的作用,人被工具理性化的意识形态塑造成闭塞的、单向度的人。在资本主义晚期,随着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原本“公平交换”的自由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已经失去了效用,资本主义需寻求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对其进行替代。而此时科学不断进步并且与技术相结合,成了第一生产力,它在社会中创造着巨大的物质财富,解放了劳动力,科学技术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地位逐渐成为其统治合法性的源泉。与此同时,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为科学技术成为新的意识形态提供了有利条件,原本用以应对外部自然环境变化和提升社会系统内运转效率的科学技术被应用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整合中,社会不再按照传统的交往规则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原本表现为伦理道德的意识形态不再发挥它的教化作用,而被技术规则所取代。于是,科学技术理所当然地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新的意识形态,这种新的意识形态比以往的意识形态更让人无法抵抗,它的政治性较少,表面上保持着中立的态度,但实际上却压制着人们对于自身解放的诉求,它无孔不入,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科学技术已经内化于社会秩序的整体结构之中,使传统的资本主义隐蔽统治让位于行政系统的技术控制。科学技术对宗教和神话的迷信进行了祛魅,提高了社会的生产力,给人们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物质条件,让人从高强度的劳动中解放出来,但人并没有因此得到真正的解放,没有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科学技术成了新的“迷信”,技术理性成了新的奴役人的方式,人变成了技术控制的工具,成了工业流水线上的一个螺丝钉。在实践交往领域中,技术合理性取代了实践合理性,目的和效率被摆在了首位,工具行为慢慢取代了交往行为,原本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以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作为基础,通过交往行为达成相互之间的理解,而此时,人要服从于外部的技术规则权威,通过压抑自身的个性来服从于系统组织的有效运行,人从一个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主体沦为机械化的工具,所有的事物失去了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变成了一堆冰冷的科学技术符号,所有与技术规则相异的个性表达都会遭受系统的技术性压制,在这种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统治之下,主体个性结构的内在同一性遭到了系统的破坏,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异化为“单向度的人”。
三、生活世界重构的意识形态之维
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造成了意识形态与生活世界的疏离,意识形态丧失了它本有的文化价值意义,变成了单向度的资本主义社会统治工具,它脱离了人们理解认同的范围,以不容置疑的工具性目的压制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在这种意识形态之下表现为“物化”“单向度”的人。要让意识形态在正确的轨道上发挥作用,必须让意识形态回归生活世界,让意识形态按照生活世界本真的逻辑进行运转。而意识形态回归生活世界就意味着要让生活世界摆脱系统的“殖民”,对于这一点,哈贝马斯始终保持着乐观的态度,他认为交往理性中蕴藏着解放生活世界的潜力,交往理性是在不受外界干扰的理想对话环境之下,人们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商谈所达成的共识合理性,语言中所包含的令人们相互之间达成理解的力量能重新恢复被系统破坏的生活世界生态,通过构建理想的对话环境并让社会成员形成以交往理性为指导的交往行为,可以完成对生活世界的当代重构,而意识形态的重构也要通过发挥交往理性的功能才能完成。这种重构包含着三个方面:回归经典传统文化、重建民主对话的公共领域、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通过这三方面的重构,意识形态才得以向生活世界回归。
(一)文化传统的重构——回归经典传统文化
交往行为的基础在于沟通的双方能够言说对方可理解的语言,而语言的可理解性源于双方享有共同的文化知识背景和解释模式,它是交往行为发生的基础。意识形态是统治者与民众对话的桥梁,它同样需要用民众可理解的话语进行表达,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必须要建立在人们共同的文化知识背景基础上,它的表达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这种文化知识背景就是历史沉淀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它是经过各种文化的对话与碰撞,消除了各自消极和个性的部分而保留下来的,能够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文化经典。当生活世界的文化领域遭受了系统的入侵时,文化就沦为娱乐消遣的商品和社会精英的宣传手段,语言就不再能够发挥其沟通解释的功能,这种外在于人们生活世界的文化所代表的意识形态则不能被人们所理解,表现为一堆有意编排的符号和脱离人民群众的宣传性话语。要解决这种困境,就要让意识形态回归经典传统文化,要对充斥着大量大众文化与专家文化的文化模式进行重构,让文化回归传统与经典,消除文化的庸俗化、媚俗化、商品化,让文化立足于时代精神,并与传统对话,既能反映当代人的生存境遇,又包含了传统文化中的价值共识与精神信仰,让文化的再生产回到生活世界的轨道之中。
(二)社会规范的重构——民主对话程序的建立
在交往行为中,一种规范制度的制定依赖于人们遵循一定的规则而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过程中,对话不受外界条件的干扰,始终遵循可理解性、规范性、真实性、真诚性的原则。同样,政治法律规范的制定同样也不能脱离人们的讨论与协商,否则意识形态就只是一种强制性的政治命令,与社会成员的诉求相冲突。哈贝马斯指出:“活动者通过公共交往所获得的政治影响,归根结底必须建立在一个结构平等的非专业人员公众集体的共鸣、甚至同意基础之上”[7]。用交往理性来重建被权力和资本所制约的社会规范,就是要创造出理想的民主对话环境,通过民主的商谈程序恢复被系统所破坏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如果人们能够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商谈,那么他们得出的结论就一定是正义的。重建生活世界的社会规范,就是要让政治法律规则的制定按照哈贝马斯提出的伦理道德的商谈方式进行,在这种程序规范的要求下,公共领域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公共意识的达成只承认真理的力量,而当政治法律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出现时,商谈就需要按照政治伦理的协商方式进行,而政治法律中的意识形态既包含了政治维度,又有文化维度,它既包含了基于人们同意与理解的正义成分,又有权力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立场的协调,政治法律中的意识形态既能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并自觉地遵守,又能够以上层建筑的方式成为一种规范去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通过交往理性形成的民主对话的程序能够让被破坏的公共领域民主制度得以重新建立,让政治法律中的意识形态生产回归到生活世界的逻辑之中。
(三)个性结构的重构——自我同一性的塑造
在生活世界殖民化的背景下,人的个性结构受工具理性的侵蚀,表现为对政治权力的消极盲从和对商品消费的物化沉沦,成为被权力和资本操纵的工具。人与人之间的对话不再建立在可理解的语言之上,作为沟通媒介的语言被权力和资本所取代,社会的整合和运转不再关注主体间的交往,主体间的交往关系遭到了来自系统力量的扭曲。这种交往关系的扭曲又带来了个人的社会角色对自我意识的内在压抑,导致人的个性结构同一性的丧失,自我意识舍弃了个性层面,按照工具理性所设定的模式扭曲地塑造着自我,深藏于人内心之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系统的压制,不再发挥自我批判与反思的作用。要解决这种困境,依然要通过交往理性的力量,将个人从自我分裂的状态中释放出来,通过主体间的有效对话来打开被工具理性束缚的内在结构。通过他人的视角对自我意识进行审视和反思,个人无意识层面的私人化语言可转换为符合大众共识的传统文化和社会规范的公共语言,主体就能够理解深藏于自己无意识内的真实内容,在自己的意识内达成一致理解,完成个性结构的内在统一。这样处于私人领域的伦理道德维度的意识形态才能与社会的政治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个人才能够在认同社会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使其得到修正,在保留着自己个性的同时,又能够具备参与社会交往的资质,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四、结语
哈贝马斯通过交往理性对生活世界的重建,对我国当前文化自信的塑造、新时代美好生活世界的建设和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首先,要在文化思想的古今对话与交流中彰显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性,在中西文明的对话中彰显中华文化的包容性,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权威性。其次,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真诚的、可理解的、有效的对话来消除被商品经济物化的社会状态,建立和谐友善的人际关系,为建设新时代美好生活世界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要让意识形态回归生活世界,分别从文化传统、社会规范、个性结构三个层面对主流意识形态话语进行构建,以大众能够理解、易于接受的方式来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话语体系。(注释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