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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文”与唐代官员选拔
2017年05月20日 08:5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聂永华 字号

内容摘要:唐代官员任用实行举、选分途,即登第后的资格授予与考察任用各行其是。

关键词:判文;官员;吏部;选拔;官人

作者简介:

    一

  唐代官员任用实行举、选分途,即登第后的资格授予与考察任用各行其是。举子通过礼部试“放榜”后,并不意味着“考试”的结束,而是进入新一轮的“才学”比拼。经过“试判两节”的关试,籍属吏部,“守选”三年,方“冬集铨选”,开始“官人”生涯。《通典·选举三》:“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谓之铨选。”吏部铨选,要经过颁格发解、磨勘检核、三铨三注、送省过官等程序。

  通过解状审查的选人,就进入铨试程序,其内容是所谓“四才”:“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辩证;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通典·选举三》)铨试之后,对合格的选人拟定职位,是为注官,其标准是“校功以三实”:德行、才用、劳绩,“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劳必考其实而进退之”(《旧唐书·职官志》)。“四才”和“三实”,考试与考核结合,是对选人为官从政素质的综合考察。

  铨试“四才”,身、言是主选者凭感觉的“印象分”,书、判尤其是判才是考察的重点。铨选试判,“务为骈四俪六,引援必故事,而组织皆浮词”,实则“与礼部所试诗赋杂文无以异”,“所得不过学问精通、文章美丽之士耳”。不难看出,在所体现的考试原则和才学标准中,“文学”扮演了重要角色。

  吏部铨选,涉及数量庞大的新进士人和六品以下官员的选任,实际操作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掌握选官标准,二是如何解决官阙少而选人多的矛盾。唐初,天下兵革方息,“士大夫以乱离之后,不乐仕进,官员不充”,“僧多粥少”的问题尚未突出,随着获得出仕资格者增多,“九流繁总,人随岁积”,到开元时期“大率八、九人争官一员”(《通典·选举三》)。开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以“限年蹑级,不得逾越”为原则,制定“循资格”的铨选规则:“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在资格范围、官资标准、资格定量、停替年限、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这有效地保障了铨选的正常秩序,然而亦限制了优异者脱颖而出,出现“公干强白者拘以考浅,废疾耄瞆者得在选中”的贤愚混杂局面。于是,平判入等和科目选等补充措施随之出台。所谓“平判入等”,就是对选人所试判,分出等第,“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通典·选举三》)。“判入高等”者所授官职多为秘书省、弘文馆、左春坊司经局之校书、正字等“望秩常班”。平判入等属正常铨选程序,参选者仍须受到选数和考数限制,为使卓异之才脱颖而出,就有了科目选的设置。《通典·选举三》:“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参选者“不须以选数,听集”,使“格限未至”者可以不受选格限制。科目选所试科目众多,为人所重者惟博学宏词和书判拔萃两科。博学宏词科因“人尤谓之才,且得美仕”而为人瞩目,“所试文章,亦礼部之类”,“试文三篇”,亦即诗、赋、论各一篇,书判拔萃科试判由平选常调的两条增至三条,难度亦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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