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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市民”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人民观察)
2016年07月03日 09:0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杨宜勇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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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城镇化是推进城市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新市民”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实现包容性发展

  实现包容性发展,不仅要求经济增长,而且要求就业、教育、医疗等共同发展;不仅包括城市户籍人口发展,而且包括城市非户籍人口发展。一般来讲,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促进“老市民”与“新市民”和谐发展。

  推进城市现代化,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既讲究先来后到,也不完全停留在先来后到上。当前,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重视常住人口城镇化过渡到重视户籍人口城镇化,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逐步放松城市户籍管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逐步实现外来常住人口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的属地化。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且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外,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另一方面,开辟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新渠道。逐步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的做法。大中城市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进行落户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条件,实行差异化的落户政策。

  实现更有尊严的发展

  城市是人口高度密集区域。以人为本,不单是利用好人力资源,而且包括尊重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当前,推进城市现代化,应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各项工作,为“新市民”实现更有尊严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在实践中,应尊重常住人口的自主选择权,不能强迫其市民化,不搞层层摊派。现代城市建设应抓住管理和服务这两个重点,改变粗放管理方式,让“新市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将全面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为此,应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其同城镇户籍人口的待遇差距。同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住安全关、质量关,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工作的各环节、城市发展的各领域。

  实现协调发展

  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人口和用地要匹配,城市规模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要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实现城市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城市发展是动态的,现在的“老市民”大都是老移民,“新市民”大都是新移民。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应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数额与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努力保证城市现代化过程中“老市民”不失落、“新市民”无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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