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们搜集东京审判档案文献,在此基础上复盘整个庭审和裁决过程中的关键细节,是为了用理性去伸张战后审判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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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结束后,同盟国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国际法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追究发动战争和实施战争暴行者的个人责任。人类的历史伴随着战火走过了数千年,战败方的结局基本无外乎身死族灭、王朝更迭、割地赔款、亡国灭种(“灭种”通常是族群主体消散或被遗忘)。一战结束后,协约国曾在《凡尔赛和约》第227条中提出,将公开起诉德皇威廉二世,罪名是“对国际道义和条约尊严的极度冒犯”,第227条还计划由英、法、美、意、日五国派出法官并组建特别法庭用以审判战犯。然而荷兰拒绝交出在本国避难的威廉二世,理由是协约国的主张在荷兰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缺乏依据。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上曾尝试用司法手段限制发动战争的行为,最著名的当属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它规定缔约国“放弃以武力作为实现国家的手段”,但诚如国际法学者沃特泽尔(Robert Woetzel)指出,二战爆发前的国际法中仍不存在追究发动战争者个人刑责的明确解释。
反法西斯战争胜负尚未分晓时,同盟国即酝酿采用司法形式惩罚发动战争和实施暴行的个人。1941年1月,比利时等九个罹遭纳粹侵略的欧陆国家在伦敦圣詹姆斯宫召开会议,共同签署了《圣詹姆斯宣言》(St. James Declaration),它们展望战胜纳粹后将“通过有组织的司法,对有罪者或须为罪行承担责任者施以惩罚,包括发令者、执行者或参与者”。1943年10月30日,即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结束的翌日,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苏联最高领导人斯大林共同签署了《对暴行的声明》(Statement on Atrocities),其中提出盟国将移送实施暴行者至暴行发生地,交由当地政府审判,且对于“所犯罪行不限特殊地域”的战犯,将组建同盟国联合法庭予以审判。这份声明可谓战后盟国审判轴心国战犯的国内法庭和国际军事法庭的权威文件。德国投降后,在1945年夏天的波茨坦会议上,以中、美、英三国名义发布《波茨坦公告》,宣布日本的战争罪犯处被以法律制裁;两周后,美、英、苏三国发布《伦敦协定》(London Agreement),承诺将践履《对暴行的声明》的理念。至此,对战犯个人施以司法审判,被确定为战后审判的基本理念。
发动战争和实施暴行究竟应该由国家还是个人承担责任?这一论题自审判当日便聚讼至今,反对追责个人的不仅有东京审判上的印度法官帕尔,也包括伊普森(Knut Ipsen)这样的国际法学者,他认为追责个人在1945年前的国际法中乏例可循。除了普遍性的法理问题之外,那些具体的个案同样值得细辨:当年对个人罪责的裁定,是否符合司法程序和历史事实?回答该问题,需要进行地毯式的实证研究,以东京审判为例,我们可以把问题拆解成四类情况:
(1)历史学和法学界聚讼的“已审已判”罪行。例如松井石根和广田弘毅被判决对起诉书第55项诉因“怠于约束部下违反战争法规”有罪并被判死刑,与之相似的有1946年初马尼拉审判中的山下奉文案(西方法学界称为“山下先例”)。但1949年9月丸之内法庭宣判时,丰田副武面临相似指控却被判无罪。对于盟国审判中出现的这种前后不一致的裁决,除了通常所说的冷战导致西方对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前紧后松”这一政治背景外,还应结合具体史实,并结合“指挥官责任”(command responsibility)这一法理的演变,考察麾下军人犯罪与指挥官责任之间的关联性。
(2)战犯们“已审未判”罪行,即检辩双方在法庭上提出,但未被法庭采纳的罪行(如日本学界编集的“辩方提出但被法庭驳回的证据资料集”)。例如检方起诉松井石根对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有罪,但法庭最终驳回了该指控,事后看来,驳回指控的主要原因是法庭缺乏证据。检方要证明日方罪行也许不难,但要把日方罪行与被告个人责任相勾连则很不容易,即便在“已审已判”的案件中,也存在因为缺乏证据而让部分法官提出异议的情况,例如荷兰法官勒林(B.V.A.Röling)在1948年坚持认为广田弘毅没有触犯普通战争罪暨反人道罪,但随着与广田相关的罪证逐步浮现,他到1983年已部分改变了原初立场。
(3)检辩双方“已掌握未提出”罪行,即检辩双方已收集得到,但没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检方证据编号多达7000余,但向法庭提出的不足1/2)。例如苏联曾在伯力为溥仪制作过一份供述书,但被美国检察官弃用,这其中既有技术原因(供述书内容对于起诉日本侵略满洲罪行的价值不高),也有政治原因(冷战气氛渐浓下的猜忌。目前看来,多数被检辩双方弃用的证据,都是因为证明力和相关性不足。
(4)法庭“已审错判”罪行。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显示,“错判”主要是重罪轻判乃至不判,此外,“错判”还有罪行确凿但证据不足、罪行确凿但误用证据等情况,例如南次郎对1935年秋冬怂恿“华北自治运动”的罪责,法庭裁定南有罪的依据是桑岛主计的宣誓供述书及其庭上证词,殊不知证词系口误。南自然有罪,但法庭定罪的证据存在瑕疵。研究表明,“已审错判”不少源于检辩双方对日本侵略历史的生疏、庭审中的意外口误、法官文案工作的讹误,这些均属技术性失误。
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为首的战后盟国审判,是对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的盖棺定论,也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因此,我们搜集档案文献,在此基础上复盘整个庭审和裁决过程中的关键细节,正是为了用理性去伸张战后审判的正义性。这是学者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