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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学者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刑事证据规则特征
2020年09月29日 09: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杨超 字号
2020年09月29日 09: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杨超

内容摘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体现出法庭程序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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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法庭组建过程中,由于美国起着较强的影响力,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所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诉讼规则。作为一个战后国际审判机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力求程序正义的同时,也作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以满足特殊环境下对证据的要求。

  第一,证据可受理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证据效力的认可以法庭宪章为准则,法庭宪章赋予了法庭判断检控方所出示证据价值的权力。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现了虽然以程序规则为基准,但不拘于程序规则,作出灵活处理。这是为了让控方能够提供按照美国国内的司法程序原本不予受理的证据,并以此给起诉方的工作提供便利。因此,宪章明确规定,书面证据、私人日记、未经宣誓收取的文件都被认为是可受理的证据和文件,突破了英美法系国内证据法的规定,从而使得法庭证据收集面广泛,极大地扩大了证据采用范围。

  第二,证据收集。依据英美法系的控告模式,任意一方诉讼参与者,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都收集证据的权利,并且作为公诉方同时还负有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进一步说,诉讼参与双方还都应当在庭审之前提交己方掌握的所有证据,以方便对方做好准备,在庭审时能够做好应对。对证据的证明效力,通过法庭上控辩双方提交证据,对证据质证,证人进行交叉问询。同时,英美法系的庭审程序讲究控辩双方的力量平等,所谓“法庭辩论臂力均等”原则(Equality of Forensic Arms),正是奠定英美法系程序规则的基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理过程保证了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不仅体现在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配备,更是体现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辩方的权利、要求都给予了应有的行使空间以及相应的回复,法官始终以法庭宪章为最高准则,以宪章为标准规范控辩双方的权利以及论辩过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过程历时两年半,共开庭818次,419名证人到庭作证,779人作了书面证言,受理证据4336件,数据说明了证据对法庭审判的重要性,其中也反应了书证的重要性。尽管在庭审过程中,辩方曾因证人没有到庭,或只提交书证的检方行为多次向法庭提出抗议,但法庭根据不同情形进行了判决与裁决,部分确认了检方证据的可采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如此采纳证据的方式并非没有先例可循,对比同期的纽伦堡法庭审判,同样在审判中大量运用了书面证据。一方是因为德国权力机构详细记录了他们的活动,为案件保留了可利用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在当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经常拒绝使用对质权和反诘权,为了使案件的不致延迟审理,法官们只能运用书面证据维持审判的进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第二手证据的适用也打破了英美法系国内法中对传闻证据的否定。传闻证据也是英美法系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是指在法庭之外所述说的证词,因不能到法庭接受质证,因此其证明价值会受到影响。美国国内法中对传闻规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之所以否定主要因为提供证言的人不能在法庭之上接受质证,无法让陪审团感受到证人的举止,可能会对陪审团产生不当影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为国际法庭并没有设立陪审团席位,参与庭审的法官都是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专业人士,因此可以首先排除普通传闻证据会带给法官不当影响的考虑。其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允许采纳是考虑到原始证据难以获取,可以通过灵活化的规则调整以实现顺利取证。

  第三,采信标准。依据英美法系程序规定,一份证据或是证言若要能够被法庭采纳,应该具备相关性,这即要求证据应起到能够证明具重要意义事实的作用,并且,这种证据的存在是会影响是否能够使得重要意义的事实更可能存在或是不可能存在。对相关性的规定是以最低标准进行操作,只要是在最低程度的可能性上具备相关性。适用最低标准将最大限度地容纳证据,使陪审团接触尽可能多的相关证据,从而促进理性的决策。实际上,因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尽相同,特别是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证据相关性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准确定义法律相关性具有很大难度。因此,相关性的内涵就包括了法律、规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内。相比于英美法系国内法的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运用证据相关性要求上采取了最低标准的规则,如宪章规定的证据关联性是指“本法庭得命令在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

  第四,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在法庭审理中,辩方律师不断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对程序的争辩。法官以维护庭审正当程序为职责,不允许辩方对质证程序作出例外性的改变。面对不断拖延的审理过程,法官显然希望控辩双方都能始终在庭审过程中遵循质证规则与程序性的要求,而不是依靠频繁打断进程的提出异议的方式,来实现己方要求。

  辩护方在这里提出的异议不再是限于证据本身,而是对检方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法庭对庭审程序作出改变。首先,辩护方以纽伦堡法庭规则为例,试图说明远东法庭遵循纽伦堡法庭规则,对此庭长韦伯直接驳回了异议,如他所言,两大国际法庭相互并没有约束力,纽伦堡的程序规则只适用于纽伦堡法庭,远东法庭则只遵循远东法庭的宪章。但是,纽伦堡规则可以对远东法庭有指导力,一方面是因为两大法庭从设立、审理对象及目的来说,都有着一定的相似点;另一方面,纽伦堡法庭规则对远东法庭具体的指导力则是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辩护方律师明确提出要对宣读被告人供述进行程序上的改变。英美法系国内法的质证过程是检方和辩方分别询问证人和提交各自的证据,辩方在此提出要改变这一基本程序,即检方将被告人供述中某一部分作为证据宣读后,辩方要立即宣读供述其余部分。辩方的要求是对进行了程序根本性改变,显然是无据且无理。这种改变既不会有利于庭审的进行,并且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支持,不符合法庭宪章,因此法庭予以拒绝,但仍然允许辩方可以在质疑检方举证时,提出异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过程,辩方律师一方面宣称对英美法系程序十分熟悉,对法庭作出的改变提出抗议;另一方面,却又违背了英美法系基本的质证过程,只要求对己方有利的程序。法庭面对辩方要求,还是作出了一定让步。远东法庭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给予了更多的行使空间,保证每名被告人都拥有一名日籍和美籍律师,在程序环节新增了辩方最后反诘陈词,这两点正是纽伦堡法庭和远东法庭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最大的不同。因此,从程序规则的视野来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毫无疑问地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体现出法庭程序的公平。审判不能通过非正义的方式获得最终的公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是通过正义程序的方式体现审判的正义性,这绝不是一场由战胜者主导的简单审判。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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