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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与中国
2020年09月29日 10:19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3期 作者:宋志勇 字号
2020年09月29日 10:19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3期 作者:宋志勇

内容摘要:东京审判是日本战败投降后反法西斯盟国依法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中国作为盟国的重要成员和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派员参加了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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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东京审判是日本战败投降后反法西斯盟国依法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中国作为盟国的重要成员和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派员参加了东京审判。中国参加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人员怀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参与了审判,为审判的成功进行做出了贡献,特别是在揭露日本主要侵华战犯的罪行并加以严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审判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进行的,国民党政府又对审判重视不够,对审判的复杂性估计不足,使中国未能在审判中发挥应有的更大的作用,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参加东京审判的一大憾事。

  关键词:中国;东京审判;战争犯罪

 

  东京审判是反法西斯盟国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进行的对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审判。中国作为上述国际文件的签字国、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盟国的重要一员参加了东京审判。中国参与审判的梅汝璈法官、向哲濬检察官及其助手认真、负责地参与了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东京审判的成功进行做出了贡献。过去,由于资料的限制,我国对东京审判及中国与东京审判的关系缺乏研究。本文利用新近发现的国内外资料,尝试对这一课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前期准备

  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是世界反法西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早在1943年10月,反法西斯盟国就在伦敦成立了“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开始对德、意、日法西斯的战争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了战犯名单,为战后进行国际大审判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中国积极参加了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的活动。中国驻英大使顾维钧参加了该委员会的筹备会议,并就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获得会议的采纳。

  同年11月1日,英、美、苏三国发表《莫斯科宣言》,表示要在战后惩治战争罪犯。宣言指出:“凡曾经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的屠杀或集体执行死刑的德国军官和纳粹党员,都应当解回他们所犯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中,以便可以根据这些被解放的国家以及因此而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来审判并治罪。”宣言还指出,对战争主犯,将依据特别程序,“有盟国共同判决治罪”。《莫斯科宣言》虽主要是针对德意法西斯的,但也同样适用于惩治日本战犯。它表明,反法西斯盟国将超越国家界限,设立国际法庭共同审判战争罪犯。

  1943年11月,中、英、美三国又发表《开罗宣言》,宣布“ 三大盟国将为制止并惩罚日本的侵略而战”,表明了盟国惩罚日本侵略的决心。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波茨坦公告》。公告在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同时严正指出:“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我们战俘的人在内,将处于严厉之法律裁判。”这是日本投降前夕盟国制定的一个重要的对日政策文件,也是设立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通过设立国际法庭审判战争罪犯,国际社会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就曾作过尝试,一战结束后签订的《凡尔赛和约》对设立特别法庭审判战争罪犯也作了规定。但由于战后国际政策的剧烈变化和相关国家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审判不了了之。特别是战争罪犯德国皇帝威廉二世逃入荷兰,而荷兰以国内法及历史传统为由拒不引渡,使这次国际审判以失败告终。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有所不同,具有侵略与反侵略战争性质的一面,但一战国际审判失败的教训,还是对盟国起到了警戒作用。战争尚未结束,盟国就对战后审判侵略战争罪犯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和准备,并达成了多项国际协议,为战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打下了基础。而中国作为盟国的重要成员,参与了几乎所有的国际惩治战犯的协议,为战后审判战争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1946年1月19日根据《莫斯科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经盟国授权,由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宣告设立的。

  纽伦堡国际军事审判先于东京审判于1945年10月开庭,它为东京审判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参考,应该说东京审判的许多地方是参照纽伦堡审判进行的。当然,与纽伦堡审判相比,东京审判也有不同之处,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庭的组成方面。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由英、法、美、苏四国法官及检察官共同组成的。法官之间及检察官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下简称“东京法庭”)却在美国的压力下,采取了美国主导的审判形式。东京法庭之所以采取了不同于纽伦堡法庭的组成形式,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一、美国对日单独占领的实现和主持对日政策的优越地位。战时,考虑到与其他盟国的关系及日本在本土的抵抗,美国曾设想与对德国一样,战后对日实行盟国分区占领。但由于日本迅速投降,美军在进驻日本时也未遇到抵抗,美国便改变初衷,决定对日实施单独占领。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被美国政府赋予了负责实施盟国对日政策包括审判战犯政策的大权。由于美国居于对日作战的优越地位,1946年12月召开的英、美、苏莫斯科外长会议又通过决议(该决议获中国同意),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采取一切措施,完成日本投降书规定的各项条款。莫斯科外长会议决议实际上承认了美国在主持对日政策上的优越地位,美国的对日单独占领及主持对日占领政策,为美国主导东京审判创造了条件。

  二、吸取纽伦堡审判的教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由英、美、法、苏四国组成的。四国的法官及检察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由于各国对国际法的理解不同,适用的国际法体系也不一样,加之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使法庭的运转遇到许多困难。为避免这种情况在东京审判中再现,美国利用单独占领日本的条件,掌握了审判的主导权。

  三、冷战因素的影响。二战临近结束时,苏美争霸世界的战略已见端倪,冷战气氛逐渐形成。在对日政策包括战犯审判政策上,美国竭力排除苏联的影响,争取主动权。

  四、其他盟国准备不足。由于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施放原子弹及苏联8月8日对日宣战,日本很快于8月15日宣布投降,这比盟国预计的日本投降时间大为提前(雅尔塔协定签定时,英美参谋长联席会议推定日本投降的时间大约在德国投降1 年半之后,而此时美国以外的其他盟国尚未对战后审判日本战犯做好准备,这就使得美国在对日战犯审判方面取得了主动。对于东京法庭的设立问题,美国在日本宣布投降后加快了决策步伐。8 月26 日,国务卿贝尔纳斯告诉美国驻英大使和麦克阿瑟,美国三部(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SWNCC)正准备按照四国伦敦会议决定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 条规定的甲级战犯概念,制定日本主要战犯的名单。美国副国务卿艾奇逊及军方有关部门也提出要吸取纽伦堡审判的教训,将设置军事法庭的权限授予麦氏,法官也要由麦氏从各国指定的人选中任命。9月12日,SWNCC 远东分会了制定关于逮捕、惩办战犯的基本方针即SWNCC 五七/三号文件。这个文件经SWNCC 总会修改后,获得了杜鲁门总统的批准。随后,SWNCC 立即将这个文件作为逮捕、审判、处罚主要日本战犯的指令了发给麦克阿瑟。

  SWNCC五七/三号文件是美国关于东京审判政策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文件提示,法庭的设置及要员的任命、战犯的调查及逮捕、起诉、审判等权限都应掌握在盟军最高统帅手中,美国应该掌握审判的主动权。根据这一文件,10月18日,贝尔纳斯国务卿向日本投降书签字的各盟国驻美外交机构递交了《美国关于逮捕惩办远东战犯的政策》的文件,并要求他们所代表的国家迅速向麦克阿瑟盟军最高统帅提供本国参加东京军事法庭的成员名单。为了尽快开庭,美国国务院于11月28日再次向有关盟国驻美外交机构发出外交备忘录,提出应尽快组成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并重申:法庭的设置、实施规则的决定、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属于盟军最高统帅的权限;东京审判的规则将参照纽伦堡方式。美国还告知这些盟国,美国人基南已被任命为东京法庭的首席检察官,其他检察官、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将由盟军最高统帅从日本投降书签字国推举的人选中任命。为尽快开庭,美国希望上述国家于1946年1月5日之前指定1 名法官和1 名检察官参加东京法庭的工作。对于美国这种单方面无视他国权利和尊严的粗暴作法,其他盟国虽心怀不满,又无可奈何,都最终同意法官和检察官参加东京审判。

  在经过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后,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 年1 月19 日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第一号》,宣布根据盟国惩治战犯的一系列共同宣言、日本接受的《波茨坦公告》中惩办战犯的条款及《日本投降书》,并经盟国授权,以盟军最高统帅的名义,发布如下命令:

  第一条 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身份,或同时以个人身份兼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之罪行者。

  第二条 法庭的组织、管辖和职权详载于本日经我核准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

  第三条 本命令丝毫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或委员会或其他法庭之管辖权。

  麦克阿瑟的这个通告是向世界表明:一、东京法庭的设立是依法行事,即法庭的设立是根据盟国《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莫斯科宣言》和日本签定的《投降书》等国际文件设立的,并非任意行为;二、与纽伦堡审判一样,被告战犯的个人责任将成为追究的对象;三、东京审判限定为甲级战犯审判,它并不影响其他地区的乙、丙级战犯即普通战犯的审判。《特别通告第一号》的发表,标志着东京审判前期准备工作的结束和审判正式开始。

  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在宣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同时,还批准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是东京审判的主要文件之一,“对法庭是决定性的和必须遵守的`法' ”。它对法庭的组织、任务、职权和审判程序及管辖权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已成为国际上审理国际犯罪的重要国际法参考文献。

  《宪章》是由国际检察局起草的。国际检察局的身份是双重的。它一方面是东京法庭的检察方,另一方面又是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GHQ)的一个所辖局。在美国决定主导日本战犯审判后,美国法律界权威之一的约瑟夫基南(Joseph B .Keenan)就受命组织了一个由38 名美国法律专家等组成的检察班子。1945 年12月6 日,基南率这个班子抵达日本。第二天,麦克阿瑟立即任命基南为GHQ 国际检察局局长,检察局也随即开始工作。东京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开庭后的又一史无前例的国际大审判。检察局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为东京法庭起草一个法庭宪章,以使法庭和审判有章可循。他们很快就组织了一个由A·伍德考克为首的6名法律专家组成的宪章起草小组,负责宪章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基本按照1945 年8 月8 日英美等四国缔结的关于惩办战犯的《伦敦协议》附件“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条例)” ,并参照纽伦堡法庭的宪章版本,很快就拿出了东京法庭宪章草案。由于此时其他国家的检察官尚未到达日本,美国在宪章起草过程中仅仅通过英国驻日代表团征求过英国的意见。国际检察局的法律专家们对草案逐条进行了推敲、审查,最后提交麦克阿瑟核准。麦克阿瑟于1946 年1 月19 日批准公布了这个法庭宪章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宪章》是东京审判的重要文献之一,是法庭必须遵循的规则。它由5章17条构成。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 为求远东主要战争罪犯之公正与迅速的审判与处罚,特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第二条 本法庭应由6人以上11人以下之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从日本投降书签字国、印度及菲律宾所提之人选中任命(最初的宪章规定法庭由5名以上9名以下法官即由日本投降书签字国的法官组成。4月16日,有关方面对宪章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印度和菲律宾的法官)。

  第三条 法庭庭长由盟军最高统帅从法庭法官中指定。

  第四条 法官有6 人出席,方可开庭;有过半数的法官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法庭的裁定与判决,由出席法官的半数表决决定;遇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庭长的投票有决定效力。

  关于法庭管辖权等问题,《宪章》规定:

  第五条 法庭有权审判及惩办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犯罪的远东战犯。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即构成犯罪行为,本法庭具有管辖,犯罪者个人应单独负其责任。

  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普通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3、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的或种族上的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之迫害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凡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做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第六条 被告在任何时期所曾任之官职,以及其行动系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均不能免除其罪责。

  第八条 首席检察官由盟军最高统帅指派,负责对战犯的控告、调查和起诉。同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各指派一名助理检察官,协助首席检察官工作。

  此外,宪章还对审判程序、法庭的权力、证据、判决与刑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虽然东京法庭宪章是参照纽伦堡法庭宪章制定的,但由于远东的一些特殊性,特别是美国在宪章制定中的主导性,东京法庭宪章与纽伦堡法庭宪章相比,还是有所不同。它主要体现在:1.纽伦堡法庭宪章规定所有英、美、法、苏四国法官到齐才能开庭。为保证正常开庭,每名法官都配备了预备法官;预备法官可以在正选法官缺席时顶替正选法官参加审判。但东京法庭拥有11 国法官,约为纽堡堡法庭的3 倍。为提高审判效率,东京法庭宪章规定只

  要过半数的法官出席,法庭即可开庭;法庭不设预备法官(美国国务院曾提议设立预备法官,但被麦克阿瑟和基南拒绝)。2.纽伦堡法庭宪章规定法庭的决定须获法官多数通过;如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则以庭长的意见为准。但认定被告有罪和量刑需要4 名法官中的3 名赞成。而东京法庭宪章则规定法庭的所有决定只要获得出席法官半数以上的支持即获得通过。3.纽伦堡法庭宪章规定参加审判的4国各任命1 名首席检察官,平等参加审判,议事采用“ 合议制”及多数决定方式;而东京法庭宪章则规定首席检察官由盟军最高统帅任命,其他国家指派参加审判的检察官为助理检察官,其职责仅仅是协助首席检察官工作,这就造成了美国在检察方面大权独揽。4.纽伦堡法庭宪章规定法庭庭长由盟军最高统帅任命,实际上是强化了美国的主导权。5.东京法庭宪章在“ 违反和平罪”的定义中,将侵略战争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认定为侵战争。这一规定将日本发动的不宣而战的侵略战争特别是对中国的侵略战争纳入追究的对象。总的说来,与纽伦堡宪章相比,东京法庭宪章除体现了东方反法西斯战争的特殊性及盟国的共同利益外,也确立了美国在审判中的主导地位。

  1945年12月28日,美国国务院致函包括中国在内的参加过日本投降书签字的各盟国政府,邀请其各指定1 名法官和1 名检察官参加东京审判。接到美国的邀请后,国民政府令外交部和司法行政部协商推选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和检察官。结果,知名法学家梅汝璈、向哲濬分别被推选为中国法官和中国检察官。梅汝璈,法学博士。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毕业。先后在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任法学教授,还担任立法院委员、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等要职。梅汝璈精通国际法理论,尤其精通英美法。向哲濬,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通晓国际法,精通英语。曾担任过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司法部及外交部秘书、苏州地方法院院长等职,时任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应该说,梅、向两位都是中国最优秀的法学家,他们既精通西方法学理论,又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都擅长英语,派他们参加东京审判是合适的。

  根据中国政府的提名,1946年2月,向哲濬和梅汝璈分别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和法官。向检察官2月、梅法官3月分别赴东京就职。

  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的代表,中国法官、检察官深感责任重大。梅法官在出席盟军最高统帅部中国联络官举行的招待宴会上说道:“这些战犯扰乱了世界,残害了中国,同时也葬送了日本的前途……我中华民族素来主张宽恕以待人,但为防止将来再有战争狂人出现,对这些战犯必予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非如此,不能求得远东及世界和平。我既受国人之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

  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的国家。按照东京法庭对日本侵华战争的追诉时间从1928年起计算,日本侵华时间长达17 年之久。因此,中国问题在东京审判中居于重要地位,国际检察局也拿出很大力量搜集证据,起诉有关战犯。检察局内设有中国检察组,由中、美检察官及其助手组成,协助基南首席检察官进行起诉书中国部分的起草、证据收集及法庭举证、反诘等工作。

  三 战犯名单的确定

  确定战犯名单是东京审判的重要一环,为中国政府所重视。对于侵华战争中的重要战犯,中国早就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名单。1946 年2 月向哲濬抵日后,即向国际检察局提交了中国政府提出的一个12 人战犯名单。3 月,中国政府又通过美国向东京的盟军最高统帅部提出了第二批21 人的战犯名单,两批共计33人,其中包括后来被法庭确定为甲级战犯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东条英机等人。此外,以中国为主开展活动的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远东—太平洋分会曾提出过近千人的战犯名单,但这些战犯绝大多数属于乙级战犯,因而没有被列入东京审判的对象。

  在各国提供和议论的战犯名单时,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是否将裕仁天皇列入战犯名单。美国、澳大利亚等各国舆论要求将天皇列入战犯名单并接受军事法庭审判的呼声很高,中国也不例外。早在1945年3月14日,《益世报》就在所发社论中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指出裕仁天皇是日本政治的最高权威,当然应对发动侵华战争、偷袭珍珠港事件负责。《大公报》也发表社论提出,“天皇制应该废止”。日本投降前夕,国民参政会还专门通过决议,要求指定天皇为战犯,废除天皇制。在国民政府内部,除立法院长孙科、外交部长宋子文等英美派主张天皇是战犯,应为侵略战争负责外,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也主张天皇作为日本陆海空军的最高统帅,应对侵略战争负责。与此同时,军令部也在《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中将天皇列入头号战犯。总之,朝野上下,要求审判裕仁天皇的呼声极为强烈。但是,蒋介石领导下的国民政府最终还是采取了“以怨报德”的对日政策,压制舆论和政府内的反对意见,没有将天皇列入战犯名单提起诉讼。1946年4月3日,在美国的主导下,盟国对日管理机构远东委员会决定接受美国关

  于不起诉天皇的决定,中国没有采取任何反对的行动。

  中国政府对东京审判究竟采取了什么具体政策,其政策决策体制和过程是怎样的,由于资料的限制,现在仍有许多不明之点。但从现有资料判断,中国政府对东京审判我方检察官、法官的指导体制基本上是以外交部为主、行政司法部和国防部协助的体制。从向哲濬、梅汝璈与政府的来往函电看,政府处理东京审判事务的主要是外交部亚东司科长张廷铮,上层高官很少有具体指示,表现出政府对审判重视程度不够。内战的爆发和追随美国也限制了中国在东京审判中的作为。东京审判开始后,中国国内的国共大规模内战也随之爆发,国民党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付共产党上。要对付共产党,美国的援助是必不可少的。据统计,1946年前后,国民政府从美国获得的经济、军事援助总额达到50 亿美元,占国民政府财政总支出的50 %以上。另外,在同年度中国的对外贸易额中,美国占到了53 %以上。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蒋介石要打内战,就必须全面依赖美国,其外交政策也就必然追随美国。驻日中国代表团政治顾问沈觐鼎回忆说,在对日理事会上,苏联、澳大利亚代表都曾猛烈批评美国的对日政策,只有中国代表注重中美“传统友谊” ,支持议长(美国代表)。这正是国民政府对美追随政策的真实写照,它对中国的东京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由于中国政府的轻视和准备不足,大大影响了东京法庭中国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使他们陷入了十分尴尬、被动的境地。由于法庭审判在美国的主导下基本采用英美法系的程序进行,特别重视、拘泥于技术性的证据,而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不太注重技术性的证据。结果,中国提出的战犯名单人数虽然不少,但大都只是空洞地列举一般性的罪行,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及相关的技术性证据。据统计,东京法庭从1946年5月开庭到1947年底,共接受证据3686 件,其中检察方所提证据为2391件,而中国检察方所提证据仅为99件。由于证据不足,以至于在法庭辩论的紧张阶段,我们的检察官不得不跑到日本陆军省去查阅那些遭焚烧后残存的零碎档案和报纸,来证明被控战犯的罪行。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证据,最终造成中国提出的一些罪大恶极的侵华战犯没有被法庭认定为战犯而被无罪释放。在东京审判期间担任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的倪征回忆说,由于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对东京审判“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估计,以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事实昭彰,审判不过是个形式,受害国毋须提出确切证据,就可以对战犯定罪” ,使中国处于被动的局面。此外,准备不足,也影响到了中国检察人员的地位。中国检察官1946年2月抵日后,致电外交部及行政司法部,要求提供九一八事变及七七事变日本违反国际法的阴谋、松井石根和俊六统帅军队所犯暴行及日本利用鸦片毒化中国的“详细事实与证据” 。如此基本的事实证据中国检察官员都不曾掌握,可见中国对审判的轻视程度。这也是中国检察官只能获得少量检察任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一些重大的日军暴行事件证据不足,无法全面写入法庭最终判决书中。中国法官梅汝璈在致外交部的密电中抱怨说,关于日军暴行部分,我方所提证据“至为脆弱”。法庭起诉书中关于日军暴行部分,中国约占半数,但我方所提证据则“不足道” 。除南京大屠杀外,其他如汉口等地区的暴行事件的证据“几等为零”。如何写好这些诉项,“实为一极困难问题”。事实也是如此,在起诉书中,日本侵华罪行所占比例较大;而在判决书中,除南京大屠杀外,关于日本在华暴行部分所占比例很小。这与日本侵华时间之长和罪行之大不成比例。

  四 起诉与法庭辩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颁布后,国际检察局便开始了起诉书的起草工作。起诉书是由英国检察官考明兹·卡尔领导的起诉书起草小组起草的,经检察官会议审议、修改,终于在1946 年4 月29 日即法庭开庭前夕完成定稿。起诉书由序言、本文和附件3 部分构成,控告28名战犯犯有55项罪状,其中有12 条是专门控告日本侵华罪行的。法庭接受了这个起诉书。

  要写起诉书,首先要进行侦察、搜寻人证物证、确定起诉对象等前期工作。国际检察局从1945年12月成立至1946年4月提出起诉书,用了4 个多月的时间基本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在1946 年2 月之前,国际检察局是清一色的美国检察官和法律工作者。在首席检察官基南的领导下,下大力量收集人证、物证,并开始了起诉书的起草工作。由于日本侵华时间长、规模大,起诉书必然会用相当的篇幅来谈中国问题。但是,由于东京法庭的检察制度与法官制度不同,各国参加检察局的检察官地位并不平等。除基南是首席检察官员外,其他国家的检察官都是助理检察官,其职责是协助首席检察官工作的。各国的助理检察官能否参加重要的检察工作,由首席检察官说了算。为此,美国的检察官们不等中国检察官来日,就已经开始了起诉书的拟订工作。即使在中国检察官来日之后,依然没有让中方主持起诉书中关于中国部分的起草工作,英国检察官考明兹·卡尔被委任主持起诉书的起草工作。好在卡尔比较民主,能够听取各国检察官的意见,在起诉书中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各国检察官的意向,如中国检察官提出的增加日军在中国广东、汉口、衡阳、桂林和柳州所犯杀人罪行记述的要求,就获准在起诉书中加入。当检察局在起诉书的起草过程中发现日本在华所犯暴行的证据不足时,首席检察官基南便请已来日的中国检察官向哲濬等陪同,于1946年3月—4 月到中国的上海、南京、重庆、北平等地收集日本在华暴行的资料。美军陆军上校托马斯·H·莫罗担任国际检察局中国小组的负责人,他们先于基南到达中国,在华进行了1 个月的调查活动,先后就七七事变、南京大屠杀、日军在华毒气战等询问了证人,收集了不少资料,为起诉和法庭认定日本的侵略暴行打下了基础。

  在法庭的前期侦察和起诉书起草阶段,美国主宰检察权力,而中国政府又对审判重视不够,使中国未能发挥应有的更大的作用。首先,在检察局阵营中,美国占了主导力量。法庭开庭前的1945年12 月,美国检察官员就达60名。法庭开庭后,美国检察官员更增加到百名以上。苏联检察组首批成员也达47 名。英国检察组由检察官考明兹·卡尔和3 名助理检察官组成,颇具实力,在检察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反观中国,参加检察局工作的初期只是检察官向哲濬和秘书裘劭恒两人,势孤力单,力不从心。直到法庭开庭半年多,法庭进入辩论日本侵占中国东北阶段之后,国内才应向哲濬检察官“赶速前来” 协助的请求,加派倪征首席顾问等4名法律专家赴日,协助工作。直到这时,中国检察官才具备了承担重大检察工作的能力。

  为表明审判的公正性,东京法庭给予了被告充分(过分)的辩护(诡辩)机会,甚至从美国派来了辩护律师为被告辩护。日方的被告辩护人多达60人,他们组成了庞大的辩护团,使出无理取闹、故意拖延时间等浑身解数为被告辩护;而法庭采用了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虽然法庭宪章规定“法庭不受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的约束” ,但实际上基本采用了技术性采证规则。两者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为证明被控战犯的战争罪行,检察方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在法庭辩论阶段对被告及其辩护人的反辩、辩解、诡辩进行了反击,为法庭最终认定全体被告有罪打下了基础。

  按照英美法的审判程序,东京法庭从开庭经过了朗读起诉书、检察方致“始讼词” 及提证、辩护方反证、被告个人辩护、检察方反证与辩护方再反证、检察方辩护方分做最后发言,检察方致“终讼词”、法庭宣判等几个阶段,程序极为复杂。法庭开庭后,中国政府密电向哲濬检察官,“对于日本侵华负有特殊显著责任者,如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畑俊六、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岛田繁太郎及铃木贞一等九名,应……尽力检举,主张从严惩治” 。但实际上,由于美国主导检察工作和中方力量有限,中国并未分配到上述九名战犯的全部提证和反诘工作,甚至连南京大屠杀的提证及反诘基本是美国检察官萨顿等承担的。中方主要承担的是对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的提证和反诘任务。中国检察官和助手及中方证人精心准备,全力拼搏,为法庭认定日本战犯的侵华罪行做出了贡献。1946年8月28日,中国检察官秘书裘劭恒作为检察方出庭询问证人童寿民,揭露了日本侵占上海后压迫和掠夺我民族工业的罪行。这是中国检察官员首次登场。从审判记录看,中国检察官成员采用的基本上是向哲濬检察官压阵,倪征首席顾问等冲锋陷阵的战术。1947 年4月23日,倪征首出庭对被告辩护团提供的证人原日本中国驻屯军参谋长桥本群进行法庭询问。通过询问,揭露了日本在九一八事变以后窥视华北,扶植冀东伪政权,进而挑起七七事变的侵略过程。在其后进行的法庭辩论中,倪征越战越勇,完全压倒了被告、被告证人及辩护律师的嚣张气焰。倪征在法庭上表现得最为精彩的是对日本侵华主犯板垣征四郎的反证。1947年6月6—10日,倪征在法庭上连续出庭,对板垣征四郎的辩护律师、证人和板垣征四郎本人进行反证询问,揭穿了板垣在侵华战争中扮演的重要角色。6日,板垣的辩护人山冈半藏首先推出九一八事变爆发时进攻东北军北大营的日军联队长岛本正一出席作证,希望他证明“柳条湖事件”是由中国军队暴行引起的“偶发事件” ,并非板垣等关东军军官所策划。对此,倪征抓住其宣誓口供书中有事发时正酒醉的证言,指出一个已烂醉的军官,怎能对当时做的事提出力证? 进而提出驳回其宣誓口供书。倪的严密反证,获得了法庭庭长的支持,作为辩护方证据提出的岛本宣誓口供书终被驳回。在此后的反证过程中,倪征斗志昂扬,义正词严,运用熟练的法律技术手段,对辩护方提出的大量“证据”多与驳斥、驳回,并用大量证据事实揭露了板垣在关东军和陆军省任职期间对发动九一八事变、掩盖日军侵华罪行、参与政府制定分裂及侵略中国的国策、扶植伪政权等应负的重要责任,驳斥了辩护人与板垣本人对其罪行的种种推脱和抵赖,对法庭最终判处板垣极刑做出了贡献。当然这也有幕后的其他中国检察官员的功劳。

  由于法庭依照英美法系操作,确凿的人证物证便成为能否将被告定罪的关键。对此,中国不少战争受害者和经历者,不远千里,东渡东京出庭作证,揭露了日本的侵华事实和侵略暴行。如七七事变的亲身经历者秦德纯将军在法庭作证时,揭露了日本侵占中国东北,挑起七七事变的罪恶事实;梁廷芳、伍长德等受害者及贝德士、马吉等数位外籍人士为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作证;溥仪出庭为日本在中国东北扶植伪满政权、实行殖民统治作证等,都为证明日本的侵略罪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十几位中外证人,他们用自己的亲眼所见和亲身经历,揭露了日军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行,加上国内为证明日军大屠杀提供的大量证据,对法庭最终判处大屠杀的主要责任者松井石根死刑起到了关键作用。另外,由于战时封锁消息,一般日本国民并不知道日军在南京的所作所为。证人的证言和受害者的血泪控诉,让日本国民第一次知道了“ 皇军”在南京犯下的令人发指的屠杀罪行,在日本社会引起了巨大震动,使广大国民更加痛恨军国主义。东京审判不仅是一场单纯的法律审判,也是一场政治审判和思想教育活动,其重大意义也正在于此。

  五 判决书与最终判决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1946年5月3日开庭,经过近两年的马拉松式的审判,终于在1948 年4 月16 日结束了法庭审理阶段,等待法庭的宣判。法庭判决书及判决是由法官会议决定的。而法官会议是秘密进行的,一切程序都用口头进行,不作记录;法官们只能自己出席,不准携带任何私人秘书或随员(只有苏联法官因不懂英语例外,被允许带1 名宣誓保密的译员)。东京法庭成立之初,9 国法官还共同约定,法官会议上法官的投票、意见对外保密。法官们基本上遵守了这个承诺,长期以来,没有对外泄露判决的投票结果及过程。这在职业道德上虽然是件值得称道的事,但却给历史学家的研究工作带来了很大麻烦。东京审判虽然已过去了半个世纪,但判决的详细过程特别是死刑的投票结果至今仍然是一个谜。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流失和历史档案的不断解密,历史学家们还是弄清了判决的大致情况。

  由于对国际法的理解不同和各国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加之法庭庭长韦伯性格粗鲁,对全体法官的统辖能力较差,造成各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对立,并逐渐形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区分。多数派由美、中、苏、英、加、新、菲等国法官组成,庭长韦伯也接近多数派。少数派则是印度法官巴尔、法国法官贝尔纳尔和荷兰法官洛林。在法庭协商中,由于难以做到全体法官意见一致,便出现了多数派意见占上风并成为法庭意见的局面。法庭辩论结束后,为了尽快拿出判决书,多数派法官一面征求少数派的意见,一面单独进行判决书的起草工作,而少数派法官则闷头去写自己对法庭判决的反对意见书或个人意见书。东京法庭是由11 国法官组成的,而国际法对待地球规模的大规模战争犯罪尚无现成的处罚准则,各国适用的国际法体系不同,对战争的感受程度不同,各国在对日政策上也存在着差异。所以,要使所有的法官在审理及判决方面达到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而审判的长期化,将会淡化审判的本来意义。多数派法官在此形势下单独进行判决书的起草工作是不得已的事。

  法庭审理结束后,法庭的判决结果为世界所注目。各国法官也加强了与所属国政府的联系,尽力在公正、国家利益和个人法律观点上找到一个结合点,使法庭的判决尽量公正合理。法庭审理结束后3天即1947年4月19日,中国外交部便电示中国法官梅汝璈,要求对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9 名侵华主犯“应主从严惩治” 。与此同时,国内舆论也对法庭马拉松式的审判极为不满,纷纷致电、致信外交部或梅法官,要求迅速结束审判,严惩战犯。梅法官面临着来自国内的压力。但在致外交部的官电中梅法官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对于追究侵华战犯的责任问题,“自当竭其绵薄,为我国在此次空前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之胜利尽其最后之努力” 。对于国内舆论要求尽快结束审判的要求,梅法璈官则认为“盖结束固为吾人所希冀,而胜利则为吾人所必争”,表明了他不使审判无果而终的决心。按照英美法系的作法,法庭判决书必须详尽记载被告的犯罪事实。而东京审判历时两年,法庭证据文件堆积如山,判决书必将是一篇记入史册的长篇大作。为尽快完成判决书,法庭采取了由法官分组领导法庭助理人员分章撰写判决书草稿的办法。作为来自中国的法官,梅法官获得了领导起草判决书“日本对华侵略”一章的工作。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判决书写的如何,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为此,梅法官竭尽全力投入到了判决书“日本对华侵略”一章的起草工作中,并于同年5月完成了长达200多页的判决书“日本对华侵略”一章,获得了多数法官会议的通过。但判决书其他部分的起草工作却因事实证据庞大和法官们的意见分歧,久拖不决,令法庭和国际社会焦急万分。直到11月,长达1218页的东京审判判决书经过半年多的撰写、修改才告完成。判决书完成后法官们即对被告个人责任进行追究。这是审判阶段最为重要的时刻,社会上对于法庭的量刑也有种种猜疑。由于11名法官对法庭管辖权及适用法律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如何给被告定罪在全体法官会议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印度法官“ 守旧固执”(梅汝璈语),顽固认为国家行为不应追究个人的责任,因而主张全体被告无罪;而澳大利亚、法国、苏联法官虽认为被告有罪,但因其国已废除了死刑,故不主张对被告处死刑;荷兰法官则对个别被告的判罪提出独自的主张;但中、美、英、加等7 国法官则主张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定罪,其中对罪大恶极的战犯应处极刑。“经长久讨论,热烈争辩” ,最后以投票方式决定了判决。结果25名被告全部被判有罪,其中7 名主犯被处死刑。中国法官在法官会议上坚决主张严惩主犯,对法庭的最终判决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最重的国家,数以千万计的人民惨死在日本侵略者的枪炮、屠刀下,数以千亿计的财产毁于日本侵略的战火中,严惩制造侵略战争的主犯要犯,既是中国人民的强烈要求,也符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国际法惩罚战争犯罪的精神。因此,中国法官主张严惩发动侵略战争的罪犯,绝不是“报复”行为,而是为了伸张人类正义,为了保卫世界和平。

  东京审判是战后以反法西斯盟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对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罪行的一次总清算。通过东京审判,揭露出了大量的日本军国主义政府预谋、策划和发动对外侵略战争,以及在战争中犯下的令人发指的累累罪行,教育了长期受蒙蔽日本的人民。东京审判惩办了一批罪大恶极的侵略战争主犯,体现了国际正义和人类的尊严。当然,由于美国根据其国家利益主导东京审判,日本进行化学战、“七三一部队”进行大规模人体实验等许多罪行没有予以追究,昭和天皇和一批重要的战争罪犯逃脱了正义的审判,这都给后来的日本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是当今日本拒不承认、反省侵略战争罪行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东京审判有些缺陷,但总的来说,东京审判还是一次成功的审判,无论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还是在亚太国际关系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对东京审判是持积极态度的。中国参加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人员都为东京审判尽了很大努力。由于美国主导审判,使中国参加审判工作受到很大限制。但是,中方克服了种种困难,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审判中去,在日本侵华罪行的起诉、法庭辩论和判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东京审判的成功举行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由于中国政府对东京审判重视不够,在后方支援、证据收集、方针指导、争取中方在法庭中的权利方面努力不够,使中国在东京审判中没能发挥应有的更大的作用,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参加东京审判的一大憾事。

 

  (注释略,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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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宋志勇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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