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东京审判作为与中国近代史、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息息相关的重要事件,引起中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研究反映了不同时期国际关系、时代环境对东京审判研究的影响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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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东京审判作为与中国近代史、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息息相关的重要事件,引起中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无论与纽伦堡审判的对比研究,还是兼及盟国境内其他审判的综合性研究;无论东京审判相关史料收集、整理与出版,还是从历史学与国际法角度的学术探讨,都反映了不同时期国际关系、时代环境对东京审判研究的影响与制约。随着东京审判外文史料的公开与出版,如何充分利用这些丰富的外文史料,进一步拓宽研究思路和研究领域,不断汲取外国学者的既有研究成果,加强中外学者的对话和开展“共同研究”,或将是东京审判研究的一个发展方向。
关键词:东京审判;中国学界;资料整理;学术研究;史学评论
作者:耿显家,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执行编审。
随着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了伟大胜利。在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要求下,盟国之间从《大西洋宪章》到《开罗宣言》,从《雅尔塔协议》到《波茨坦公告》,达成了一系列关于战后严惩战犯、根除军国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相关协议。因此,战后盟国根据严惩德意日战犯的前述协议,结合《巴黎海战宣言》(1856年)、《圣彼得堡宣言》(1868年)、两次《海牙公约》(189年、1907年)、《日内瓦议定书》(1925年)、《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28年)等国际法规,在纽伦堡、东京、南京、伯力等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战犯审判。这些审判虽受战后初期国际关系的影响、制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总体而言,不仅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战犯,伸张了国际正义,而且首次以“反和平罪”、“反人道罪”的名义审判战争罪犯,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与进步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进一步维护了人类良知与和平。中国学界在东京审判和国内审判日本战犯研究方面虽取得丰硕成果,但面对日本保守学者和右翼分子一直以来批评、否定东京审判的错误言行,亟需总结这些成果的研究内容、特点、方法与经验,分析其不足与问题,探寻未来研究之方向与路径,为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推出更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 综合性研究与比较研究
中国学界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战争罪犯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大国际审判,即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及中国国内的日本战犯审判,而后者包括国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对日本战犯的审判。那么,同时兼及国际审判与中国国内审判日本战犯的研究成果,属于战后审判的综合性研究。当然,这些研究并不局限于战犯审判的经过和结果,还包括战犯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战犯们面对正义审判的丑态和其最终的历史结局。
不同时期的学者关注战后审判的重点各不相同,往往与学者所处的时代环境、国际关系等密切相关。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结束后不久,黄德禄就回顾了历史上的战犯审判,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国之间达成的关于惩处战犯的文件,据此介绍和对比分析了惩处德国首要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和惩处日本主要战犯的东京审判,指出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不仅开创了历史上国际审判战犯的先例,而且将战争罪的范围扩大到破坏和平、违反人道、共同策划和阴谋等罪行,强调这是对国际法的一大贡献。随着冷战开始,美苏争斗也影响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他指出宽容战犯是准备新的战争的一种手段,而严惩战犯则是对煽动战争者的当头棒喝,以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为戒,警告妄图破坏世界和平的战争贩子。两大国际审判,无论是从惩罚德日两国的首要战犯、伸张国际正义,还是从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维护人类和平的角度出发,无疑具有非常重要之意义。但是,两大国际审判的种种差异,导致对德日两国的教训不尽相同。德国总体上能够超越国家、民族界限,积极对待侵略战争责任,追求真正的和平发展和民族和解;而在日本国内模糊侵略战争性质、否认战争责任、扩散受害意识,则成为一种思潮,直接影响到日本与周边邻国的民族和解。这反映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史认识问题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障碍。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结束后,国际上尤其是日本的部分学者,以“事后立法”违背“罪行法定”的法律原则为由,批评东京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惩罚,否定东京审判的公正性,颇具迷惑性,故中国学者从法理层面进行了剖析和答疑,指出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国际法层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翟慎海、王世萍都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指出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是以当时既有的国际法为基础,即根据《巴黎海战宣言》《圣彼得堡宣言》《日内瓦议定书》等国际法规的规定,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人道的暴行,属于国际犯罪行为;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适用于英美法审判程序,即在审判中有法依法,无法则法官可以造法,罪刑法定原则在此语境中的矛盾并不明显;罪刑法定原则在当时的国际军事法庭有原则性的不适用,国内法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用于战犯审判,认为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引入和发展,对于促进国际刑法的发展,以及追究个人所犯战争罪行的责任、保障人权等都有深远的意义。赵朗、廖晓晴、张强,把1956年6月至7月的沈阳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南京审判进行了对比研究,认为沈阳审判虽也与东京审判、南京审判一样出现了政治干预审判的情形,对日本战犯实行特殊的宽大政策,却赢得了日本战犯的诚心悔过和他们余生为中日友好的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功。其原因一方面是新中国政府的英明决策,另一方面是继承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南京审判的优良传统———依法办事、靠证据说话,尤其是纽伦堡审判开创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等为日本战犯定罪扫清了障碍。
当然,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以及中国、苏联、英属与荷属东南亚殖民地、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地审判日本战犯的经过和结果,也是学者研究战后审判日本战犯的重要内容。如,李友唐介绍了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以美国为主的盟国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经过和结果,以及国民政府设立的10所军事法庭、新中国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据统计,同盟国起诉的日本战犯总数为5423人,其中判刑4226人,被判处死刑者941人。黄敏、郭珊玲也分别介绍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国民政府的军事法庭、苏联军事法庭、新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以及侵华日军战犯的判刑情况。王恩收介绍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对日本首要战犯的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以及中国国民政府和新中国成立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与改造等情况。战后盟国审判日本甲级战犯,以及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的经过、结果和影响,在涉及战后审判日本战犯的论著中,或多或少有所介绍,此处不再逐一介绍,仅举代表性一例,以示说明。例如,王震宇以战后盟国对德意日轴心国集团战犯的首次审判———“山下奉文审判”为例,阐述了“山下奉文审判案”经过,并结合法官意见,就战争指挥官是否为其下属的战争犯罪负责及审判程序进行了讨论,指出该案作为首次判决指挥官为其下属实施违反战争法的行为负责的案件,在国际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而言,中国学界对纽伦堡审判和盟国境内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关注较少。有关纽伦堡审判及盟国境内审判的研究,也往往是与东京审判的比较研究。张楠就是从与纽伦堡审判对比的视角,指出东京审判修改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导致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难以区分,“引发了追溯不完整且影响至今的问题”,认为“东京审判是具有一定遗憾和缺陷的正义审判”。杨军认为东京审判作为战后对日本战犯最重要的审判,因为各种原因而“遗漏”对日本细菌战犯的审判,所以苏联在伯力城举办了唯一的针对日本细菌战罪行的审判,指出其管理虽略有缺陷,但判决依据充分,“为国际刑法的国内法院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先例、可实施的司法选择”。
总之,西方学者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审判的研究,相对集中纽伦堡审判和欧美盟国境内的战犯审判;中日韩等东方国家的学者关于战犯审判研究,则相对集中于东京审判和盟国在东亚范围内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但是,这两种情况并非截然分开或对立,如前所述既有中国学者进行纽伦堡审判、伯力审判、马尼拉审判等研究,也有西方学者开展东京审判研究。如,龚志伟介绍了西方学者的东京审判研究途径,主要是东京审判史研究、东京审判历史学研究、东京审判法学研究,指出从2008年以来西方学者开拓史料范围,逐渐引入日文成果,开展与其他地区同行的对话。白纯、杨曦阳总结了从2005年至2015年间中国学界关于东京审判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东京审判未追究天皇战争责任的原因、东京审判对战后日本的影响、东京审判与南京大屠杀、东京审判的国际法影响,以抗战胜利70周年前后为契机,中国学界迎来了一波关于东京审判资料整理与研究的小高潮。
二 资料整理与研究起航
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即通常所谓之“东京审判”。该审判由中、苏、美、英、法、荷兰、澳大利亚、菲律宾等11国的11名法官组成,从1946年5月3日开庭至1948年11月12日重点审理日本28名甲级战犯,其间“开庭818次,庭审记录长达49000页,文字达10万,出庭作证的证人达419人,出示法庭证据4336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审判吸引了20万旁听者,其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堪称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国际审判”。这样一场如此规模庞大、耗时费力的国际审判,尤其是与中国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惩处日本战犯的审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引起中国学界的足够重视。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以前,仅有张效林翻译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这份资料,尚谈不上有什么真正的学术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历史教科书事件、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日本内阁大臣的屡屡“失言”等历史认识问题,逐渐成为中日关系的障碍,为批驳日本保守右翼分子的错误言论,中国学界开始关注东京审判,一些与东京审判相关的史料也得以出版。如,梅汝璈以参与东京审判的亲身经历,出版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王庆祥出版了《法庭上的皇帝:溥仪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中作证始末》,详细介绍了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在东京审判上出庭作证的经过。不仅如此,李宏为还翻译和介绍了由美国加兰公司与英国政治经济科学学校合作,利用近十年的时间出版的《东京战犯审判》共27卷、近2万页的巨著。该书的前五卷是“指南”;第一、二卷是介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背景与历史意义,并附有人名索引、标题索引;第三卷是诉讼程序摘录、文件索引;第四、五卷的主要内容是校正文本目录、法庭议事日程索引、法庭判决索引、驳回证据目录、被告辑录的追述文件索引和辩护文件索引、国际诉讼团案卷目录、全体被告档案、律师团人名录等;后22卷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文本。
进入21世纪以后,关于东京审判亲历者的回忆、日记、文集等陆续出版,进一步丰富了东京审判研究的史料。梅汝璈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2005年再次由法律出版社重版。2016年,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梅汝璈《东京审判亲历记》,不仅收录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而且补充收录其在东京审判期间的日记,详细展现其抵达东京至东京审判开庭后的所思所想。江苏教育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也相继整理出版了梅汝璈的日记和法学文集,即《东京大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法官梅汝璈日记》《梅汝璈法学文集》。东京审判中国检察官的首席法律顾问倪征
的法学文集,以及中国检察官向哲濬的部分法庭申述和辩论,也相继被整理出版,对进一步开展东京审判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雷量通过对美国国家档案馆、中国国家图书馆等处所藏东京审判文献史料的调查,建议“推动海外东京审判文献史料的调研、征集和揭示利用”,从而为东京审判提供史料支撑。宋志勇指出东京审判的控辩证据资料、证人证言、对战犯嫌疑人的讯问等,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日本侵华史料,不仅可以深化东京审判研究,而且有助于提升日本侵华史的研究水平。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和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在东京审判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与研究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2013年9月,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文献丛刊委员会编纂,联合出版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80卷),该“记录”内容包括法庭成立、立证准备、检方立证、辩方反证、庭审判决等审判内容。作为东京审判研究的这份原始资料,对研究东京审判、战前以及战时的中日关系、战争遗留问题,以及当代中日关系中的历史认识问题,批驳日本右翼保守势力美化侵略、否认战争责任的错误言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程兆奇、龚志伟、赵玉蕙专门编著了《东京审判研究手册》,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纂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索引、附录》,不仅为利用卷帙浩繁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提供了极大便利,而且对庭审记录进行了全面核查,清理并订正其中的人名拼法歧异、称谓不同、误记身份、英日文本异文、不同语种并存、不明所以之错误等情况。
外有批驳日本保守右翼势力否定东京审判、美化侵略战争的学术需要,内有东京审判相关学术资料的积累,正是在这样的学术与时代背景下,中国学者的东京审判研究杨帆起航。1986年,余先予、何勤华出版了《东京审判始末》一书,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东京审判从组建到对日本战犯判刑的来龙去脉瑏瑠。胡菊蓉从南京大屠杀案审判视角,分别介绍了东京审判、南京特别军事法庭对于这一惨绝人寰的侵华日军暴行的审判,总体上肯定了东京审判在确认南京大屠杀案以及伸张人类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宋志勇是国内较早以东京审判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研究者,其《东京审判研究》一文从法理、学理的视角,运用大量的日文资料,比较全面、深入、系统地研究了东京审判,代表了一个时期内中国学者的东京审判研究水平。2011年5月3日,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成立,标志着中国学者大规模搜集、整理、出版东京审判相关资料、文献、研究成果的开始。同月,该中心出版了《东京审判文集》。目前,他们正从事着东京审判文献出版、工具书编纂、海外相关著作翻译工作,并试图在东京审判研究中打破情感、价值、信仰的羁绊,使之进一步走向学理化。宋志勇强调要用好东京审判这些丰富的史料,进一步做好抗日战争史研究。
东京审判研究既属于历史学研究范畴,也属于国际法学研究的范畴,其中的法律实用性问题、管辖权问题、对国际法的影响等,是东京审判研究的一个重点。一是东京审判在法律诉讼、审判等方面并非没有局限性,但其对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作用具有重大意义。阮啸认为东京审判中的“国际刑事司法独立”确实值得“商榷”;东京审判在这方面“并不是一个很好的正面范例”,但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相关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历史借鉴意义”。刘向红认为东京审判虽在刑事诉讼的回避问题上存在缺陷,但维护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曾巍结合所谓东京审判“事后法”的争议,认为东京审判以司法方式审判战犯既有先例可循,也有充分的法理正当性,不构成事后法,反而体现了对人权、法治与正义的追求。何勤华认为东京审判在传统国际法层面的战争犯罪的基础上,“又发展了若干基本原则,从而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朱文奇、薛茹指出,东京审判对破坏和平罪的论证与认定、确立的军政要人刑事责任、追究和惩罚侵略战争责任,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是关于东京审判之管辖权的争议与论证。徐持认为东京审判的管辖权虽然不能说没有瑕疵,但其管辖权的确立“赋予国际刑法以刚性,促进了国际刑事责任的个人化……为国际刑法的当代发展留下了大量珍贵的法律遗产”,其“合法性和正义性不容置疑”瑏瑡。管建强指出东京审判的国际法效力来自于当事国的共同意志,是同盟国与战败国依据既有之禁止性规范,创造性地对破坏世界和平、违反人道的战犯进行惩处,符合国际法的基本特征瑏瑢。赵心针对东京审判中来自印度的法官帕尔对全体甲级战犯的无罪辩护、帕尔认为东京审判对反和平罪没有法律效力的错误观点进行批驳,认为不同意见的交锋恰恰说明是对日本被告权力的尊重,指出重新反思东京审判的管辖权问题,不仅有力回击了日本右翼对东京审判的质疑,而且对当今国际法下侵略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也有重要意义。
三是东京审判的史实还原与建构。例如,陈新宇重新审视东京审判的量刑问题,认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11名法官,由于法国法官帕尔未参与量刑投票,推断出当年投票判处7名甲级战犯死刑的投票情况是“7:3”或“6:4”,因此一些学者所持“6:5”之说并不能成立瑏瑤。曹树基根据不同版本的东京审判速记录,考察国民政府军政部次长秦德纯的证词与质证,认为其出庭作证除相对陌生的《辛丑条约》相关内容外,其他皆思路清晰、回答准确,并非空言无据。程兆奇对比研究了日军进攻南京的主力部队第十军的法务部部长小川关治郎的日记、当时该法务部日志及华中方面军法务会议日志,认为小川关治郎在东京审判审理南京暴行时做的证词是伪证。张生、翟意安、曹大臣等学者,或以控、辩双方质证为中心考察,或从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批驳日本辩护的证据。邹皓丹以荒木贞夫审判为中心,指出被告、检方和辩方以“明治宪法体制的不同面向作为逻辑论证前提进行立论,进而得出了有关侵占东北四省责任归属的不同结论”,反映了“明治宪政体制制度性因素的认识对于理解东京审判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体现了历史学与国际法学在东京审判中的密切联系与相互影响。
三 评价差异及原因分析
在东京审判研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东京审判的评价。对于东京审判的评价,中国学者总体肯定东京审判,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杨荣华指出早在1948年11月20日,即东京审判结束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表示对这次审判是“绝对不满意的”,故受此影响中国大陆学者一方面在战后初期对东京审判研究较少,另一方面对东京审判中美国的操纵、包庇战犯等非常不满。但是,他指出东京审判毕竟是对日本军国主义罪行的揭露,是中国、亚洲太平洋地区人们反抗日本军国主义的胜利记录,洗刷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的屈辱,总体上应予以肯定。苏智良认为东京审判是文明对野蛮的严正审判,尽管审判耗时两年半,审判过程也是波澜起伏,但最终正义战胜了邪恶,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得到了应有惩罚。不过,遗憾的是,东京审判没有追究昭和天皇的战争责任,在惩处日本战犯和消灭日本军国主义势力方面并不彻底。沈永兴通过对比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的区别,指出纽伦堡审判总体上遵守英美法苏四国平等的原则,而东京审判则由美国一手包办,主要是体现了美国的政治意图,尤其在东京审判时冷战开始,故美国蓄意包庇日本战犯,以致不少日本战犯在东京审判后很快重返政治舞台,这也是战后日本人战争责任认识模糊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过,他仍认为东京审判在总体上是严肃的、正义的。
刘庭华与邬海军虽也总体肯定东京审判,但对东京审判的功过是非区分得更加清楚。前者介绍了东京审判的准备工作、法律依据和历史过程,肯定东京审判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总结,是客观公正的,指出其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功绩和意义,即这是一次文明对野蛮、正义对邪恶、和平对战争的大审判;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东京审判的各项记录还是研究近现代日本史、远东国际关系史以及国际法的庞大资料库;同时指出,东京审判没有起诉日本天皇,没有起诉日本实施细菌战、化学战战犯,尤其是受美国冷战政策影响变得虎头蛇尾⑧。后者列出了东京审判的五条历史意义和六条局限,其历史意义包括:1.严惩日本战犯和揭露日本军国主义的滔天罪行,2.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3.各项记录和文件具有重要的资料意义,4.对日本民族具有教育意义,5.提高了中国声望。其局限性包括:1.未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2.未追究日本垄断财阀的战争责任,3.未追究日军实施细菌战、化学战的责任,4.对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的罪行追究不彻底,5.未彻底追究日本战犯的罪责,6.未彻底解决战争赔偿问题,指出东京审判的不彻底性,也是日本右翼势力不肯反省战争责任的重要原因。因此,金光群指责东京审判有始无终、半途而废,以致后患无穷。赵佳楹批评美国出于冷战需要,转变对日政策,从而包庇日本战犯、停止日本赔款等,导致东京审判草草收场。
中国学者评判东京审判时,虽指出其种种不足与缺憾,但总体上仍肯定东京审判是公平、正义的审判;日本保守、右翼学者也指出东京审判的缺点与问题,但落脚点是由此而从总体上否定东京审判,否定其公平正义性,从而为日本战犯翻案。针对日本国内否定东京审判的声音,赫赤、沈才彬认为东京审判虽有其局限性,但这是国际法庭首次明确宣布日本对华战争、太平洋战争是侵略战争,尤其是判处东条英机等日本战犯的反和平罪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且将战时日军暴行暴露在日本人民和世界人民面前,任谁也否认不了。孙伶伶指出东京审判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合法、公正的审判,确立了其策划、发动以及参与侵略战争的罪犯,必须承担个人战争责任的国际法原则,但日本保守、右翼分子从狭隘的民族史观出发,企图为侵略战争和战犯翻案,对日本与周边邻国关系和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了消极影响。吴永明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国际法角度加以分析,认为战前国际社会对惩处战犯作出了不懈努力,战后通过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进一步完善了战犯惩处的法理依据,指出东京审判具有无可辩驳的法律依据,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驳斥了日本右翼势力所谓东京审判是“披着司法面具的政治审判”“胜者对败者的复仇”等翻案谬论。
为什么国际社会总体肯定的东京审判,却在日本国内出现了否定的错误言论?首先,这与战后得以相对完整保留的日本政府及其对东京审判的抗拒密切相关。战后日本并非像德国纳粹政府那样灰飞烟灭、国土被美英法苏四国分区占领,相反除了个别军事机构外,总体上保留日本政府和天皇。他们虽不得不配合盟国的东京审判,但从心底并不认为日本侵略战争是错误的,暗中帮助战犯缩小罪责、逃避审判,特别是在东京审判后快速释放了在押战犯,导致盟国清除日本军国主义的不彻底。宋志勇指出日本无条件投降后,日本政府曾试图以“自主审判”逃避和减轻国际正义制裁;该计失败后,又与被告、辩护团等合谋确保不使天皇成为被告或出庭作证的辩护方针,竭力为日本战犯辩护,这是战后日本错误的战争责任观的主要原因之一。翟新认为战后日本一方面以接受东京审判为代价,以尽快恢复主权,并与美国结盟;另一方面,利用所谓国内民意,对日本国内的在押战犯减刑释放,并恢复社会地位,体现了冷战开始后日美两国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博弈和相互利用瑏瑡。既然美国转变对日政策,且日美关系已由战时的敌对变为战后的盟友关系,那些在押的日本战犯或以“假释”名义自由出入巢鸭监狱,或干脆直接被释放,甚至被处决的日本战犯还被悄悄合祀进靖国神社,便不足为奇了。但是,这也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少日本人对侵略战争责任的认识不清。
其次,昭和天皇逃脱了正义审判,在日本社会形成了既然天皇无罪则其他人全部无罪的无责任思想体系。昭和天皇是战时日本的最高统帅,但在战后美国出于利用天皇维护占领统治的私利,未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然而,打着“圣战”旗号、高呼“天皇陛下万岁”的日军指挥官和士兵,大多是在上级指挥下进行着侵略战争的。这样,既然当时日本最高统帅天皇无罪,其他日军官兵甚至普通民众自然也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这种错误思想影响了战后不少日本人。王大同介绍了战后日本政府逼迫东条英机做伪证,撇清天皇的战争责任,以及昭和天皇主动拜见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为逃脱正义审判而做出的种种不正当行为。宋志勇认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政治上、道义上讲,作为日本最高统治者的昭和天皇,都应该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负责,并受到法律和历史的正义审判,虽然东京审判未起诉他,但并不意味着否定其战争责任,指出追不追究其战争责任与其有没有战争责任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日本战犯“认罚不认罪”的顽固态度,以及东京审判中的反对意见,也被战后日本保守右翼势力所利用,成为否定东京审判的“证据”。如,程兆奇认为东京审判虽判处南京大屠杀案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绞刑,但所判只是普通战争罪的“不作为”,导致甲级战犯名实是否相符的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影响世人对东京审判的评判,他详细比对、检讨被告、辩护人的证词和相关记录,证明影响松井石根判决的消极虚像是被告方刻意编造的,指出将松井石根列为甲级战犯和判处绞刑理所应当,并无“冤枉”可言。伊秀芬、杨凯指出甲级战犯广田弘毅,在东京审判期间始终沉默不语、消极抵抗,拒不认罪。日本其他战犯都有不同程度的类似表现,顽固对抗正义审判。由于东京审判是一场国际审判,11名法官来自不同的国家,以及彼此对战争的感受程度和法律知识体系不同,从而在东京审判中也出现了尖锐的矛盾、对立。滕海区、王立新、宋志勇等指出印度法官帕尔将其狭隘的民族主义与日本军国主义混为一谈,竭力为日本战犯辩护和开脱罪责,其意见虽未被采纳,但由此造成了长期而消极的负面影响,成为日本保守、右翼势力创造“帕尔神话”,企图以此作为否定东京审判和为日本战犯翻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然,东京审判由于受美国操控,东南亚殖民地法官人员过少,未能追究日本细菌战、化学战战犯的责任,不少战犯逃脱了正义审判等,对于东京审判的这些缺憾与不足,日本右翼势力故意“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利用所谓民意的“不满”和战犯的顽固态度,目的是否定东京审判,为日本战犯翻案。其实,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审判日本战犯之初,为搜集战犯罪证、逮捕和审判战犯,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和实地考察工作。刘广建指出东京审判正式开始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国际检察局曾三次派人赴中国调查取证,并在中国政府的积极配合下,搜集了许多日本侵华和日军在华暴行的直接证据,以及10多位重要的法庭证人,有力地指控了日本侵华战犯,从而使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等战犯获得应有之惩罚。虽然一些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如实施活人细菌实验和进行细菌战的元凶石井四郎等人逃脱了法律制裁,却永远逃不了道义与历史的公正审判。参与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首席法律顾问倪征
等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为中国人民伸张正义作出的历史贡献也将永彪史册。
四 结语
东京审判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与惩处,与中国近代史、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息息相关,自然引起中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也受到国际关系、时代环境的深刻影响,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虽然起步较早,从20世纪50年代就有学者关注和研究,但经历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的研究停滞,直到90年代随着中日历史认识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历史教科书事件、右翼分子歪曲侵略历史和否认侵略战争责任的言行愈演愈烈,中国学界以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为代表,从整理资料到学术研究取得快速发展,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二是中国学界的东京审判研究,既指出东京审判存在的不足与缺憾,也从总体上肯定东京审判体现的正义与公理,以及其在推动国际法发展、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积极意义。这与日本保守学者、右翼分子以东京审判之“瑕疵”而妄图否定东京审判、为侵略战争翻案不同。三是东京审判研究虽从法学、历史学上进行重点研究,但在东京审判的史实还原与构建、法理论证与阐释方面仍有较大空间,例如,东京审判的中外文资料非常丰富,但利用率总体不高。
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东京审判研究,首先是在运用中文史料与文献的同时,充分关注和利用外文史料,努力还原东京审判的史实与样貌。东京审判是国际性审判,其间相关的日文、英文、俄文等外文史料,不仅丰富,而且不同语种的史料之间可能会有错误、误记、歧义等,如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纂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索引、附录》就对一些错误进行了订正。东京审判已经过去70余年,但中国学界尚缺一部真正充分利用各方史料、进行扎实还原研究的、多卷本的《东京审判史》,这是颇为遗憾的。其次,东京审判既是中日关系史、东亚国际关系史、世界近现代史汇集的一个重大事件和特殊的时间节点,也影响着战后东亚各国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因而必须拓宽研究视野,以历史学、法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与视角,进行宏观综合性研究。最后,东京审判是一次国际性审判,受到相关各国学者的关注,彼此之间需要相互借鉴、加强对话和交流,进而开展关于东京审判的国际性“共同研究”。随着中外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和便利,特别是具有较强外语水平和扎实学术功底的年轻学者的加入,东京审判的国际化研究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注释略,详见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