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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贫困的实践
2020年12月17日 14:48 来源: 作者: 字号
2020年12月17日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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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国家和政府最早大规模介入反贫困活动的国家,正是由于政府对贫困问题的高度重视,英国也成为最早建立社会济贫制度和第一个宣布建成福利国家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应对贫困挑战的最主要措施就是不断加强政府的主动介入,先是通过不同形式的济贫制度开展了贫困人口的救助,并且又在济贫制度的基础上,吸收福利经济学派和瑞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建立和不断完善了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福利体系,明显降低了贫困率,由于英国反贫困措施具有一定的特点,它们是以建立和完善福利国家的形式为全体公民提供社会福利,提高平均生活水平,从而降低贫困发生的比率,此后很多欧洲发达国家也借鉴英国的福利国家模式,构建起社会保障制度,这使得英国的反贫困实践在欧洲国家中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和代表性作用,所以通过建立福利国家实现全民福利的反贫困实践被称为“英国模式”。

  从英国的反贫困发展史看,其反贫困的制度安排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新旧“济贫法”为核心的社会济贫制度阶段。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时期,英国的经济实力迅速提升,国民财富迅速积累,但也出现了明显的贫富分化的现象,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贫困人口,这与英国迅速提升的经济实力不相称,并且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英国政府于1601年通过了《济贫法案》(即旧《济贫法》),将此前已有的各种社会济贫惯例或普遍做法进行系统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核心思想是将济贫行为转化和上升为国家的一种职能,从而使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将济贫工作制度化的国家。旧济贫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穷人、老年人、残疾人和病人捐赠物资进行生活上的援助;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就业方面的便利;建立济贫院为沦为乞丐的青少年儿童提供旨在使其有一门谋生手艺的职业培训等。这些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穷人的痛苦,安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并在英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时期解决社会贫困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济贫发展过程中,英国一些阶层开始否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与责任,否认获得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在实践中对公民要求救济设定种种障碍,并主张对贫困者进行一定的惩罚。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济贫法案》(即新《济贫法》)之中,在该法案中确立了“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的两条原则,从而强化了对穷人的歧视性惩罚,尤其是规定接受救济者不再享有公民权和完整的人身自由,从而导致很多贫困人口宁愿挨饿也不愿意进入济贫院。显而易见,英国的济贫制度并不是以追求社会公正为目标的,它的目的只是维护社会稳定,使富人阶级不因为穷人的贫困而受影响。但英国的济贫制度也开创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先河,确实也为贫困人口的生存带来了机会。

  二是社会保险制度阶段。济贫制度虽然在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基本生存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对贫困者采取了惩罚性歧视措施,使得人们对济贫制度产生了巨大的不信任感。特别是19世纪晚期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费边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的先后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贫困问题不仅仅是由个人原因造成的,社会制度等存在的不公平等现象也对贫困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国家在贫困人口救济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德国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初期,英国政府也仿照德国颁布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分别在1908年和1911年颁布的《养老金法案》和《国民保险法》,这些法律初步构成了英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通过社会保障来开展反贫困工作,比起济贫制度有了明显的进步,它不仅肯定了获得政府的救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而且将零星的、单一项目的救灾济贫措施发展成较为全面的具有法律保障的社会制度,从而维护了英国公民在面临年老、失业、疾病等重大变故时的生存权。

  三是社会福利制度阶段。1929年大萧条之后,英国经济也受到严重影响,失业人数达到近300万人,失业率高达23%,在随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经济更是受到严重冲击,贫困人口剧增,人民群众不满情绪日益增长,为了平息国民的不满,激励民众取得战争的胜利,英国政府委托威廉姆·贝弗里奇爵士主持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对构建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建议。经过两年多的研究,贝弗里奇以福利经济学派和瑞典学派的主要观点为基础,提交了《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报告》(即《贝弗里奇报告》),为英国战后以社会福利制度为基础建立福利国家提供了蓝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上台的工党政府把实施贝弗里奇报告的主要设想作为自己施政纲领中最重要的内容,先后通过了《家庭补助法》(1945年)、《社会保险法》(1946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了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大大扩展了原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英国公民搭建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的具有“社会安全网”性质的社会保障网络。

  英国首相艾得礼于1948年7月自豪地宣布 “英国已经建成福利国家”。英国实施的覆盖全体公民的各项福利政策,基本保证了每一个英国公民一生都能够过上一种不低于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的较为安全的生活。例如,一个英国公民从出生时起直至16岁都能够享受家庭津贴和儿童津贴,并可免费享受教育;16岁以后参加工作后如果失业,可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助,如果找不到工作可领取失业救济金;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死亡之后遗属还可以享受专项补助,此外,他在任何时候患病都可免费医疗,还可领取疾病津贴或补助。

  英国福利国家式的反贫困模式效果非常显著,到20世纪50年代,英国就已经基本消灭了绝对贫困现象,到80年代,英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0多岁,绝大多数家庭拥有自己的住宅、轿车、电视、电话等一切家用电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这是人类历史上在反贫困斗争中的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而英国在取得反贫困的成功的同时,福利制度也为英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据统计,1959—1968年间,每千人中因罢工损失的劳动时间,大多数西方国家在100天以上,美国和意大利甚至超过了1000天,而英国仅为15天。

  但是,全面的福利国家制度也为英国财政带来了沉重负担,由于英国国民保险费用中有很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支持,占国民保险全部资金的11.5%,1951年到1975年间,英国福利支出增长约13倍,由于其GDP增长缓慢,福利支出在GDP中所占比例从14%迅速攀升到28%,从而导致政府出现巨额财政赤字,1951年到1986年英国政府财政赤字累计达1209亿英镑。尤其是在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之后,英国的经济陷入滞胀过程,巨额的社会福利开支成为英国财政不可承受之痛。与此同时,英国政府巨额的社会保障开支,一方面导致公共服务部门人员的大幅增加,1975年英国中央政府部门的职工在全部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28.2%;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一是在客观上养成了人们依赖政府的思想,很少能起到鼓励人们通过工作和储蓄来实现自立的积极作用;二是为了支持巨额社会保障开支,人们的收入经过税收调节后出现了这样的结果:低工资者的最终实际收入可能与工资较高者持平,甚至高于工资较高者,这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由此可见,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撒切尔领导的保守党上台,政府开始采取一些措施削减社会福利开支,这些政策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领域,降低了国家基本养老金和常规性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并且将自愿参与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变成强制性要求,从而减少了开支,扩大了养老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在医疗保险方面则将竞争机制引入医疗保险体系,并提高了对医生、医院的资质要求。高等教育经费明显削减,大约在三年内削减了18%。失业保险方面,对长期失业且没有努力寻找工作的人,政府的失业津贴也会有所降低。当然,撒切尔政府的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完善英国福利国家制度的作用,比如1988年颁布的“教育改革法案”就把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鼓励失业者参与职业培训,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此后布莱尔的工党政府上台后也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这一进程相对缓和,与保守党的激进政策相比,工党的政策比较偏重于改善与英国福利制度相关的社会环境,以提高民众的个人责任感,促进比较充分的就业,减轻社会问题的压力,实现福利制度的健康合理发展。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很多前提条件,更需要得到英国公民的理解,改革的难度非常大,因此,工党上台的几年中,它在福利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举措并不多,按照布莱尔的说法,他试图在传统的福利国家制度和撒切尔的激进市场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但总体看,工党的相关政策并没有建立完整的体系。工党政府在反贫困方面所做的最重要的工作是逐步建立了以促进贫困人群可持续就业为主旨的新型反贫困政策,并成为英国福利国家反贫困体系的重要补充。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建立奖惩机制以促进贫困者对持续就业的有效参与。1995年《求职者法》将履行寻求就业义务与获得贫困救济统一在一起,一般只对履行寻求就业义务的贫困者给予救济,即将贫困者承担政府附加的以积极寻求就业为主的责任作为享有政府救助金的领取条件,并对履行就业义务者以适当奖励,对没有合理的理由自愿离职或不接受就业培训与就业方案的贫困者,政府可停止对其贫困救助。

  二是采取措施增强贫困人群的持续就业能力。第一,实行强制性再就业培训,规定符合条件的人们都需接受一定的就业培训才能获得贫困救助;第二,引入就业辅导员制度,以帮助贫困者提高就业竞争素质并树立就业信心;第三,加大在就业能力培育和就业咨询服务方面的福利支出量,减少直接贫困救济支出额。三是鼓励非全职工作。自《2000年工作关系法》开始,英国政府加强了对非全职工作者利益的保护,使他们拥有和全职工作人员同样的休假、病假、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这对于妇女、残疾人、黑人等就业困难人群或者其他做临时工或短工的贫困者实现持续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此后又出台了保护特殊工作人群的弹性工作制度。例如,对于需要照顾幼儿的年轻父母可以经过个人申请和批准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轮换以及调换工作等方面给予灵活对待。

  通过上述措施,英国的就业问题有了很大改观,成为欧盟中就业压力相对较低的国家。

  总之,20世纪80年代之后,虽然各届政府均对英国的福利国家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但在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社会福利政策之后,英国以社会福利政策为基础的反贫困措施并没有动摇,而且在具体政策中增加了强调企业和公民的责任的内容,通过不同的政策规定要求公民自身和作为雇主的企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事实上也起到了提高贫困人口自救的积极性的作用,可以作为福利国家制度的有益补充。因此,尽管英国的社会福利政策有所削减,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公民获得的政府支持仍然是较多和较为全面的,因此,英国的贫困问题在发达国家之中仍然是较为缓和的。

  从特征角度看,从英国反贫困的实践及其演化过程中总结,英国在反贫困问题方面确实有一些自身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全民共享。战后英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普遍性原则,包括教育、医疗服务和养老等在内的所有的福利制度均是面向全体国民的,即使个人没有缴费,也可以享受到基本的福利服务。二是社会福利项目齐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英国作为福利国家的创造者和典型代表,逐步构建了一个体系庞大、项目众多的社会福利制度,英国的社会福利项目包罗万象,对国民的保障非常全面,基本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需要的帮助。三是政府一直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中起主体作用。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看,在济贫制度时期和福利国家时期,英国政府一直起到了主导作用,政府不断加大对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由此带来的反贫困的效果非常显著。而且与美国、德国等强调社会保障主体的多元性不同,英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担当主要职责,其社会保障体系完全由政府机构及公共雇员运作,成为政府一个庞大的部门,占到政府开支的一多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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