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争鸣 >> 热点争鸣
提升假释比例要以提升社区矫正能力为前提
2018年03月05日 15:4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英锋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司法部部长张军3月3日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采访时表示,监狱不是动物园,动物园的猛禽猛兽关到最终死亡不能出去,监狱的很多服刑人员需要回到社会,目前我国监狱假释罪犯的比例明显偏低,只有2%左右,这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今后要会同法院、检察院大幅提升可以假释的罪犯的比例。

  笔者的妻子在基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看到“今后要大幅提升可以假释的罪犯的比例”这则消息,她喜忧参半。喜的是,提升假释罪犯的比例后更多服刑人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早融入社会,重新做人;忧的是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存有不少薄弱环节,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接收保障能力有限,如果大幅提升假释犯的比例,社区矫正恐怕难以跟上节奏,难以满足对接需求。

  目前,《社区矫正法》虽几经动议,但仍未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所依据的只是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地对应出台的文件。这些规范的层级效力较低,强制执行力、约束力较弱,甚至在某些部分留有空白,笼统模糊,相互冲突,不足以有效分配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社区矫正责任,不足以有效协调各责任部门的协作监督关系,不足以给社区矫正这样一件非常重要的监外执行工作提供强力依据,让社区矫正部门感到有些不太好用。

  这几年,各地社区矫正工作陆续由公安机关转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但一些地方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力量较薄弱,有些司法所只有一两个人,监管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人员就有四五十人,监管人员往往力不从心。另外,一些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达标,责任心缺失,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手段也存有短板,对于监外执行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或手环、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不定期报告情况、超出指定区域活动等问题往往只能警告,规范震慑力度不足,监外执行人员往往不以为意。

  假释是一种司法措施,是一种监外执行手段。假释须以刑期执行过半或达到一定年限以及罪犯积极遵守监规、表现较好等条件为前提,提升假释罪犯的比例,能够增加服刑人员的改造希望,能够激励服刑人员朝着假释目标积极改造,能够让那些已经付出了一定的法律代价、再危害社会的风险较低的服刑人员在更好的环境中反思、悔过、重塑,既有益于他们个人的回归,也有益于社会的进步。

  然而,提升假释罪犯的比例必须以强化社区矫正能力为前提,如果提升假释罪犯的比例或者步伐超出了社区矫正的能力,社区矫正部门就消化吸收不了假释罪犯,就会产生很多副作用。

  强化社区矫正能力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责任分工,明确社区矫正的范围、标准、方式、时限、保障措施等要素,规范社区矫正行为,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制执行力。比如,可以直接决定对违反社区矫正要求的监外执行人员采取行政拘留、罚款、诚信惩戒等措施。

  监狱、法院等部门决定假释时,还应与司法行政机关提前沟通,由后者进行调查,出具接收意见。各级政府应该重点支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建设,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选优配强工作人员,配全办公硬件,完善教育培训、考核监督等软件。

  监狱“放出来”,社区矫正部门还要管得住、管得好,才能降低假释犯再危害社会的风险,才能保障他们在监外改过自新。

作者简介

姓名:李英锋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闫涵)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