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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制度性改革方案还需精细化施行
2014年12月11日 10:21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作者:秦前红 王宇欢 字号

内容摘要:从法学视角来看,前几届全会对法治的关注大多在私法领域,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关注公法,并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有力法治保障。此次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用“法治”来定义“中国”,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将彻底结束“人治”。对于去行政化而言,《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不仅要求公民守法,更要求党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将宪法法律作为党政的必修课。

关键词: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立法;党的领导;改革方案;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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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学视角来看,前几届全会对法治的关注大多在私法领域,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关注公法,并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实际上,“依法治国”自1996年即已提出,党的十五大将其写入报告,十六大、十七大均有类似表述。此次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可谓老树新枝。与前几届相比,本次全会的新意之处是提出了诸多具体的制度性改革方案,意在改变长期存在的体制弊端,具有分水岭的意义。 

  一、改革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改革的依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有力法治保障。   

  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其特色之处是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实际上,任何一项改革均需要特定主体来领导。它可能是由某一主体领导,也有可能由多个主体共同领导。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利益主体与意识形态呈现多元化,改革事业若要得以实现,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核心力量来进行领导。作为一个能够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中国近现代史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力量。   

  那么,如何看待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实现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宪法是最高价值准则,任何政党、个人、团体都必须在宪法框架内活动。《决定》中提出的把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因此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也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决定》中还提出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三者必须有机统一。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唯一选择,否则三者必然分离,全部受损。   

  此次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用“法治”来定义“中国”,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将彻底结束“人治”。然而,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也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变革,只有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性措施来约束公权力,全面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治的春天才能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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