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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兰州水污染:不是引进外资后就万事大吉
2014年04月15日 02: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纪睿坤 冯倩宇 字号

内容摘要:针对兰州水污染事件,天则经济研究所公用事业中心研究员赵旭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金永祥曾经担任兰州自来水市场化改革的政府顾问,并参与了把国际水务巨头威立雅公司引入兰州的策划和运作工作。

关键词:兰州;外资;水污染;公用事业;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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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晚上11点发现问题,18个小时后才做出决定?你的应急机制有没有建立,是否发挥了作用?”针对兰州水污染事件,天则经济研究所公用事业中心研究员赵旭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十年前,中国许多城市的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开始大规模民营化,吸纳外资或民营资本参股。但至今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兰州自来水污染是其中新的一例。赵旭认为,政府在引进外资之后,“不是协议做好了就万事大吉,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政府还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对于事故责任划分,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强调特许经营协议的重要性,“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水务公司的运营责任规定非常清楚。”金永祥曾经担任兰州自来水市场化改革的政府顾问,并参与了把国际水务巨头威立雅公司引入兰州的策划和运作工作。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特约请赵旭和金永祥从不同角度探讨水务政府监管及事故责任划分难题。

  《21世纪》:你怎么看兰州水污染事件背后的政府监管问题?民营化之后的公用事业和纯国有资本运作的公用事业监管有什么不同吗?

  赵旭:这个事件中,政府有失职,自来水公司有其问题,几个关联方也有自己的问题。但政府是最终的监管者,必须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从媒体目前的披露情况看:第一,自流沟本身就是一个敞开的风险点,自来水公司有责任作风险评估,判断系统中的风险点,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这一环好像是缺失的。第二,自来水公司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缺失,不清楚他们内部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按道理,进出水的水质应该是要在线监测的,发现了问题,就应先把水停了,把事情弄清楚了之后再进行后续处理。而政府对以上两点都有监管责任。另外,兰州石化管道泄漏对自来水造成影响,管控也没做到位。

  在我看来,民营的公用事业和纯国有的公用事业没什么不同,因为老百姓对安全的要求是一样的,不管谁来做,政府都应一视同仁地监管。而且监管要下决心,我们平常发现问题可能就警告一下,打个招呼,再勾兑一下事情就没了,这是问题所在。

  金永祥:国务院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和兰州市制定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政府对供水企业监管的依据。

  但这些条例或办法对供水企业的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供水企业出了问题,处罚没有标准或者处罚很轻。政府对传统供水企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是靠水务公司自觉,辅之以主要领导的“帽子”,政府和水务公司之间的边界并不清晰,出了问题有时很难说是政府的问题还是水务公司的责任。

  另外,政府还应该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对市场化水务公司进行监管。政府各部门作为监管机构,对市场化公司比对传统的国有企业监管认真得多,严格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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