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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学实证研究理论误区
2014年05月12日 09: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艳风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转型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在传统的法解释学、社科法学之外,法学实证研究的运用和探讨尤其值得关注。然而,当前学界对法学实证研究的理论认知和实践运用还存在若干误解。

关键词: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实证研究;理论误区;法学研究方法;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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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转型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在传统的法解释学、社科法学之外,法学实证研究的运用和探讨尤其值得关注。然而,当前学界对法学实证研究的理论认知和实践运用还存在若干误解。

  实证研究并非规范研究“终结者”

  法学研究的传统和主流方法是规范法学。规范法学研究法律规范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现象,重视理论对话和推演,强调在“纯粹的知识演绎”中去发现问题。相当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规范法学才是法学研究的主体,对实证研究持审慎和怀疑的态度。

  规范分析法学或法教义学的优势和长处在于,运用解释学、法条主义等工具方法,借助严谨周延的概念术语去构建和呈现一个精致的 “文本上的法律体系”。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不可能完美无缺。规范分析法学的缺陷在于,未能深切地关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对于法律的运用和实施效果缺乏应有的敏锐感,无法有效和专业地回答“现实中的法律是什么”。

  实证研究则主张研究概念世界和理论世界之外的鲜活的“真实世界”,主张研究者应浸泡在“原初的生活”中以获取对经验现象的直接认识,并尽可能获得经验的“质感”。实证研究努力追求实效性和因果律,以开放的姿态去理解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而有助于人们审慎但有效地改造世界”。诚如学者左卫民指出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实证研究凸显了其不同于规范法学的独特价值:它更有可能发现和解释传统研究方法所不能发现和解释的问题与现象,提出二者不能有力证明的命题,提出能够证伪的结论,进而设计出更具操作意义的改革措施。

  在笔者看来,研究方法本身并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关键是是否合适和有用。实证研究不会、也不能取代规范研究,不是所谓规范研究的“终结者”。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实证研究离不开推理和想象,规范研究也要能接受社会和生活的检验。

  实证研究样本的完整性是相对的

  实证研究中的定量研究需要搜集大量数据或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结论,样本的完整性是保证结论相对可靠、可信的重要前提,但定量研究遭遇的批评是样本不够完整。

  量化研究要保证样本的完整性,但样本的完整性和代表性是相对的,我们“不应将研究样本的完整性问题不当扩大,甚至否认实证研究的价值”。中国香港学者黄辉指出,即使在国外,案例的数据库也不是绝对完整的,但这并不妨碍学者进行实证研究,我们完全可以从技术上尽量减少样本问题的影响。

  一味地强调样本在数量上的完整性,实则是对经验实证研究的误解。定量研究并不是简单地如何将case研究转变为cases研究,而是“要通过发现‘问题’构成的基本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获得某一经验现象的本质的、整体的理解”。以吕德文为代表的学者,将这种建立经验现象之间内在联系,并由此解释某一具体问题的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方法称作分析机制。

  需注意的是,法学实证研究并不能与量化研究画等号,法学实证研究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即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各有所长,优势互补,是实证研究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单纯的定性研究或定量研究都无法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

  实证研究应更开放

  实证研究本来是要拓宽法学研究的视域并生发更有意义和价值的“问题意识”,“不能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法学实证研究并不仅仅关注当下正在经历着的事实——这不是它的全部,也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过去的历史。苏力就主张借助显然是后代追记的历史文献,借助文学作品进行的研究,同样可能是实证的研究。

  法学实证研究的场域并不只局限于法院、检察院、案件、司法档案,只要有敏锐的目光和敏感的心思,生活里到处都是法学研究者考察的“田野”。“有人的地方就有‘田野’”,这里的“田野”是一种方法论,“而不仅仅是特定的物理空间”。

  (本文受2013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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