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方志中的文化遗产纂录及其价值

2022-10-27 来源:中国方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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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清代方志中对台湾地区文化遗产多有记述,主要分为自然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3类。自然文化遗产展现台湾地区独特的地物风貌,物质文化遗产是台湾历史信息的情境再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台湾历史社会风貌的集中展现。通过对涉台方志中“古迹”“风俗”等部分中有关当地文化遗产记载的归类分析,在纵向上把握台湾文化遗产由远及近的发展脉络,在横向上对台湾不同地区文化进行比对和释因,并从方志学视角对清代台湾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脉络进行梳理,借此思考当前两岸涉台文物的共同保护与治理问题,为两岸历史文化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帮助。

  关键词:清代台湾 地方志 文化遗产 两岸融合

  我国台湾地区因其特殊的历史发展轨迹,而呈现出与中国其他省份相异的文化面貌。台湾文化遗产虽存在方式各异,但均呈现出浓厚的中华文化特点,是台湾属于中国的有力证明。而今,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台湾文化遗产湮没在历史的荒烟蔓草间,亟须对其进行相关研究并实施保护。随着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第一部涉台方志康熙《福建通志·台湾府》付梓刊行,在此后200余年中,共有44部涉台方志陆续问世,对台湾文化遗产的记载多散见于诸本之“风土”“杂俗”“古迹”章节中,且多有补充及互证。对清代方志中的台湾文化遗产进行梳理和归纳,不仅能更有深度地传递两岸人民的历史记忆、情感和智慧,且对探寻中华文化在台根源,佐证和明晰台湾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大有裨益。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的总称。这种精神财富以物质与非物质两种形式体现,这也是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认同的遗产分类形式。我国台湾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亦是孕育台湾地方文化的重要载体,可称之为自然文化遗产。因此,本文对台湾文化遗产的考察也将从自然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方面入手。自然文化遗产,包括台湾众多的温泉、泥火山及大榕树等。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各类历史建筑及具有文化意涵的特色建筑,包括城郭、寺庙、墓葬、衙署,以及园林、重要历史遗迹等。与之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指包括台湾当地居民的生活礼俗、信仰仪式、岁时习俗等。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文化遗产因当地特殊的地理条件与历史轨迹而存在两大特点:

  其一,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台形成耗时逾百年,过程艰难。康熙年间,官方对台湾文化遗产持全面否定态度,认为“若夫方外有丛林之宇,民间有祈赛之庙,一二前人曩迹,荒碑残碣,游览兴怀,何地蔑有”?而到嘉庆中期,台湾文化遗产的作用和价值才部分得到肯定,但还是存在自嘲自叹的贬低,如“台湾荒邑之区,古迹恒不多见,间或有之,不过因地而著,非如内郡之名山大川,足以供人游玩也;非有学士大夫之吟咏,足以流传弗衰也”。及至道光年间,台湾文化遗产才得到广泛认同,并有“名胜,宦游公暇登眺觞咏之所留也;园宅,邑士大夫钓游吟咏之所托也;冢墓,封树碑碣存焉;石刻,文采风流具焉”的完整全面定义。这也说明这一概念在台推演内化尤为艰难。

  其二,文化遗产的记录重点不断从奇景壮观等自然风貌向人文景观倾斜。以各方志的“古迹”篇在形成期(1686—1719)、发展期(1719—1829)及转型期(1829—1898)3个时期的各自变化为例。第一阶段的典型代表是蒋毓英《台湾府志》,但仅局限于对山川河流等自然景观的描述,且带有些许神话色彩,如“至如仙人之山,云有绛衣、黑衣仙子时常下游”,臆断猜测的可能性较大,是“对中华文化资源与视野的想像和诠释”。而到第二阶段,刘良璧所著《重修福建台湾府志》的“古迹”部分收录的则是清一色的人文景观,如井泉、宫室、寺观、宅墓等,高拱乾更是列出“安平晚渡、沙昆渔火、鹿耳春潮、鸡笼积雪、东溟晓日、西屿落霞、澄台观海、斐亭听涛”等“台湾八景”,这些多是屡获歌咏,集自然景观与人文意涵于一身的景点。这一特征在第三阶段得到更好的延续与体认。对台湾文化遗产的梳理考察,亦需遵循其特点。

  一、台湾自然文化遗产

  台湾风光旖旎,自然奇景众多。涉台志书中记载的自然文化遗产,如温泉、泥火山、大榕树等,不仅是当地先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证明,且是对台湾地方生态文明的宝贵记录。

  台湾有超过130处自然温泉,且是目前世界上温泉密度最高的地区。早在17世纪,《台湾府志》便已有对温泉的记载:“在凤山县下淡水社有赤山一座,山顶并无沟渠,不时出汤,亦无定处,日泼黄沥,夜见红光。”当地人亦很早认识到泡温泉对身体的益处,如描述苗栗当地甘泉井,“一在县治南七里大平顶山脚,一在吞霄堡北势旺。味俱甘美,冬温夏冷”。现代研究也证实温泉水对人体矿物质的补充与内分泌平衡大有裨益。

  除温泉外,泥火山也是台湾另一大特色景观,此现象仅在我国台湾、新疆、南海三地有发现。最著名的当属大小滚水山:“大滚水山,在凤山界。其山甚高,将雨之候。山顶能滚出海泥、盐水,故名。又有小滚水山,相出十余里,地势相接。”凤山“火焰山”亦如此:“港西里赤山之顶,不时山裂涌泥,而火焰随之,有火无烟。”此外还有一些向外喷天然气的泥火山,是形成“水火同源”奇景的关键。如玉山山麓“有小山,其下水石相错,石隙泉涌。火出水中,有焰无烟,焰发高三四尺,昼夜不绝”。淡水石壁寮“有泉细流,望之如烟,近之则寂”。泥火山形成“水火同源”之景观,因此常被官方和民间作为“异象”记录。如康熙六十一年(1722)凤山县“赤山裂,长八丈,阔四丈,涌出黑泥。出火光高丈余,热气炙人,人多不敢近”,被视为不祥之兆。这间接推动了台地民间信仰及巫文化的兴盛。

  榕树在台地多见,不仅因“多根,故易茂而难拔除;不材,故寡伐而长寿”,而常有记载,且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如淡水厅治旁“有古树,殆百余年物”。同时,榕树也因形态各异、存活时间长而被赋予爱情、长寿的意涵。如苗栗的合干榕,“有榕两株并生,高至五六尺,其干相合为一,观者咸称为奇云”。又如一棵名为“榕梁”的巨榕,其被赋予仙的特质,以示尊敬,“在郡署内四合亭侧。根干盘结,架空如桥……人可步履其上,名曰仙梁”。总之,以上各自然景观,虽为天然生长或成形,但却引导、促进和形塑了台湾当地文化,其作用不容忽视。

  二、台湾物质文化遗产

  涉台方志中所载物质文化遗产,大致有古城、古寺、古墓、古衙4类。这4类遗产各有特色,互有关联,且在台湾文化遗产中定位亦各不相同,呈现“异中有同”的格局。同时,方志中记录的民间物质文化遗产,不论是内容还是频次都要显著少于自然文化遗产,亦体现出清代志书以“大历史”为主的记叙特点。

  一是台湾古城。古城是各方志记录描述的重点,主要有台南赤坎城、安平红毛城、淡水炮城、青峰阙炮台、瓦硐港铳城、凤山故城、葛玛兰荆竹城等,且大多已荒弃(见表1)。

  

  

  方志对古城的记载使诸多历史信息得以保留。首先,这些记载阐释了古城衰败的原因,即清代在台建城策略及持续不断的战乱。在筑城方面,台湾长期实行“文武驻镇营署,倶不建城”的策略,导致城市更新速度缓慢。同时,连年战乱也对城池造成持续破坏。如康熙六十年(1721)朱一贵起义时,起义军“取赤嵌城门额铁字以制器”。也正因此,而后政府对该地防务极为重视。乾隆十五年(1750)知县鲁鼎梅“移建县署于其右,因严扃”。诸城多有炮台、哨口等军事设施,亦几经战乱焚毁。凤山古城甚至还因“洋匪蔡牵扰台,埤头城又陷,复迁兴隆庄旧城”。其次,方志对诸多不复可辨或错讹信息进行修正辨别。如瓦硐港铳城是否与荷据时“红毛城”为同一处,具体地址在哪里?后人根据方志考辨出今澎湖镇海城变为古之瓦硐港铳城所在。再次,方志对古城的记录,是清政府加强对台管控,了解当地舆情社情的重要渠道,因此在各志书中篇幅颇重。

  二是台湾古寺与园亭。相较于对古城的用墨颇多,方志对台湾古寺之记载则十分杂乱浅显。除龙湖岩外,还有灵山庙、弥陀寺、剑潭寺等(见表2)。

  

  寻迹文字可知,涉台方志对古寺的记载多在方位地理、建筑规制等方面有所漏缺,却着重渲染其美景与人文传说。如言及灵山寺落成时“忽有巨鱼数千随潮而至,如拜礼然”。可见,方志显然将寺庙定位于供游人休憩游览之名胜,并对其文化性进行恰如其分的介绍,以此突出其特点。

  而对亭台楼榭的记载,则更强调名胜的独特寓意。19世纪中叶前,涉台方志对庭园介绍大多简略。如著名的寓望园仅叙“在巡道署后。康熙二十五年,巡道周昌建。盖取左史‘疆有寓望’之语”。此外,诸多志书对庭园的记载往往与古寺相重合。如梦蝶园即法华寺,“在永康里。漳人李茂春,隆武举人,遁迹来台,构茅亭居焉”。北园别馆即开元寺,“在邑治北,伪郑为母董氏建。康熙年间,台厦道周昌因其地结亭筑室”。一元子园亭即天后宫,“在西定坊。今为天后宫”。这些可能与清代中期“亭院税”在台开征,大量台湾园亭为避重税,纷纷改做寺庙的“翻屋起大庙”现象有关。当然,这样的叙述虽保留下古迹沿革的珍贵史料,但确略显繁赘。

  三是台湾墓葬与旧衙。台湾名人墓葬众多,郑成功、卢若腾、李茂春、沈光文、陈烈妇等人之墓均在台地,甚至明宁靖王朱术桂之墓亦尚存,但由于上述诸人均有前朝背景,因此清代方志大多略之不谈。仅有关于五妃墓的记录,其云:“五妃者,明宁靖王妃也,曰袁氏、曰王氏、曰秀姑、曰梅姊、曰荷姊。癸亥六月,施琅既克澎湖,王语诸妃曰:‘我之死期至矣,尔辈自主之。’咸曰:‘王生俱生,王死俱死。’遂结环齐缢堂上。”并有“乾隆十一年,巡台御史六十七范咸命海防同知方邦基重修之”的修缮记录。

  与墓葬类似,台湾有3座规模较大的明代安抚司及1座明代察院,但相关记载颇少。这似亦与清朝对前朝旧所的忌讳有关。《清一统志·台湾府》中对废鸡笼安抚司的记载为:“在彰化县极北海中。明永乐时,中官郑和奉节招抚,尝三泊鸡笼淡水。后荷夷据之,筑鸡笼城。本朝康熙元年,郑成功置安抚司。二十二年废。今置兵戍守。”对废淡水安抚司的记载为:“在彰化县北,有城,亦荷兰夷筑。本朝康熙元年,郑成功置淡水安抚司。二十二年废。”对废半线安抚司的记载为:“今彰化县治。本朝康熙元年,郑成功置半线安抚司。二十二年废。”耐人寻味的是,《清一统志·台湾府》作为台湾官修志书的代表,也是有清一代唯一提及3座安抚司的志书,且对“二十二年废”均再三重复与强调,不得不让人思考其领土宣誓的意涵。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察院。察院是清朝巡台御史的驻地,巡台制度虽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废止,但察院作为清政府行使对台主权的历史证明,先后两次被台湾方志提及,意旨明显。《重修台湾县志》载:“察院署在东安坊坐北向南,原凤山县公馆旧址。雍正元年建大堂、川堂各一座,左右为满汉察院住宅各两进;旁列厢房各十余间。堂前为仪门,右前为大门,门外木栅照墙,东西辕门,两旁鼓亭,外为挂号房,为官厅。”《清一统志·台湾府》的记载稍显简略:“在府治东南。本朝康熙六十一年,设巡台御史驻此。乾隆五十二年裁。”两志前后叙述详略的显著变化或许与1788年察院废弃后政治地位突降有一定关系,也进一步印证清代台湾物质文化遗产中隐现的“非物质”因素对彼时涉台方志内容的影响。

  四是民间景观。台湾方志虽对当地民间生活记载颇多,但其中可称为景观者较少。大体以富有特色的农林渔牧景观为主,如邵人的木排田颇有特色,当时邵人先人“以大木连排,盛土浮之水上,耕种其中,若欲他适,并田扯去”。木排田巧妙利用当地水域辽阔的特点,充分利用和改造自然,有效提高族群的生活水平。而居住在台湾西海岸的平埔人则盛行“鱼”,即“砌溪石沿海,名曰渔。高三尺许,绵亘数十里,潮涨鱼入,汐则男妇群取之”。这种充满智慧的捕鱼方式延续至今,目前台湾三芝、淡水一带还可见此景。这些景观虽从当时的情境看极为普通,但在被赋予深厚的历史积淀后,已然演变为极富生活哲学的文化遗产,不断向今人昭示着先人生活的智慧与勇气。

  概言之,在清代44种涉台方志中,有多达12种设有“古迹”章目,内容涉及对台湾古城、古寺、古亭、古墓、古衙等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介绍,且记载侧重多有不同。古城因其被赋有的军事职能而备受志书重视;古寺则多被归为文化名胜之品类,尤其注重意境之描述;而古墓和古衙则因多属前朝而记录颇简,且重点关注其衰亡历程。这不仅反映出台湾方志是清廷“了解当地地情风土”的重要渠道,且表露出鲜明的政治取向。同时,部分特色性民间景观也展示了当时民众的生活智慧,为文化遗产的全面保存提供了条件。

  三、台湾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是人类文明的非物质性体现。但尤需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依托一些物品或场所,因此那些蕴含着丰富文化信息的文化景观亦属非物质文化遗产。统观之,这类遗产主要包括人文景观、汉人风俗两大类。

  首先,关于人文景观。台湾四周环海,淡水极其缺乏,且水多瘴毒,饮后多病亡。近代赴台西方人曾载有人“自恃体壮,不相信人们所说,喝水后五日便一命呜呼”的记录,证实这些说法的真实性。因此,当地先民开井蓄水、取水,以维生计。井在台湾民众中有着极高地位,并留下诸多奇闻异事。井的文化价值主要通过其历史积淀及医疗作用体现。大井是台湾古井的代表。《台湾县志》考其“在西定坊。考《郡志》云开凿莫知年代。相传明宣德间,太监王三保到台,曾于此井取水。又传系红毛所浚。当日红毛筑赤嵌城,恐有火患,凿此井以制之”。《重修台湾县志》述其“原依海岸,海咸井淡”。目前学界多认为此井建于荷占时期,但尚无定论。与之不同,龙目井及红毛井则因医疗效果著称而流传后世。龙目井“在阿猴林内竹仔寮,为小竹桥、观音山两庄交界。两井相连,状如龙目,故名。相传沈痾者饮其水,即愈”。而荷兰人所凿红毛井“在县署之左。方广六尺,深两丈许。泉甘冽于他井。相传居民汲饮是井,则不犯疠疫”。这些描述虽有夸张之处,但却是先民情感寄托的最直接表现。

  除古井外,山林、河湖等也带有当地居民对自然神秘感与恐惧感的寄托。如玉山之名便因“人遥望皆白石如玉”而来,更有“伪郑自率步卒往至山麓,遥隔一溪,毒甚,涉者多死,遂止”的险恶传说。而剑潭今虽已不存,但在志书中却多次提及。如周钟瑄注明该地“在大浪泵社二里许,需划蟒甲以入”。陈培桂则云该湖“深数十丈,澄澈可见。潮长则南畔东流而北畔西,退则南畔西流而北畔东”。同时,剑潭展现出鲜明的神话色彩,如前后两者均提及荷占时期“插剑于树,树忽生皮,包剑于内,不可复见”之事。

  可见,在台先民将对恶劣生存环境所产生的“恐惧、敬畏的潜意识形态”,通过神话故事、风言异闻的方式寄托在某些景物上,赋予其远超传统名胜的精神意涵,成为早期台湾社会心态与群体文化的生动复现。

  与之不同,历史古迹则多为清朝政治心态或怀古政策的显现。如对鸡笼炮台的记载竟旁注逸事,情节生动:“康熙十四年,郑经入泉州,窜杨明琅等眷属于鸡笼城。明琅,前翰林。崇祯甲申之变,琅降贼,乘马过梓宫,扬鞭而指之曰:‘此真亡国之君也。’”这不仅说明鸡笼炮台是曾囚禁明朝翰林杨明琅之处,亦借此明示明朝统治多有失当之处,及其招致降臣唾弃之缘由。乾隆间台湾道觉罗四明亦感怀:“遥峰瑞应金鸡,幽径平铺玉腋。周遭石砌重重,哪得柴门卧客。”。又如对澎湖暗澳城的描述为:“明嘉靖间,林道乾作乱,大猷追之。道乾遁入台湾,大猷因留师澎湖,筑城于暗澳以守。今虽圮,故址尚存。”而据今人考据,俞大猷追敌筑城一说似多穿凿附会。更有镇番亭“在邑治东山巅。雍正间,巡道倪象恺因征大甲西等社建”。清代台湾方志执意记载炮台往事的原因,似乎除按例加以记录、完善史实外,亦暗含对维护台地治安的底线诉求和战略警示。

  而亭台小阁等古迹,则多以慰藉凭吊怀古为主。如记载斐亭有消暑纳凉功能:“环植丛篁,自夏徂秋,竹响共涛声相和,最宜消暑。”对另一名胜澄台,则注重对涛声沧浪等热带海岛风情的描写:“斐亭之左,沧波浩渺,岛屿参差,悉入望中。”这些古迹,本就为来台官吏“舒啸消忧,书云揽物”而建,不仅充满诗情画意,也是清代宦台官员寂寞静想的历史见证。这些建筑大多今已不存,仅屏东忠义亭几历迁移后,现为忠烈祠使用。

  其次,关于汉人风俗。台湾汉人主要来自闽四府(漳州、泉州、汀化、兴化)与粤三府(惠州、潮州、嘉应),他们远离家乡后,又结合台湾当地环境,创造出独特的风俗。清代方志对台湾风俗的描述,经历从早期社会风气记录,到中期批判性书写,再到后期汉人特色生活记录描写3个阶段。同时,对在台汉人风俗的记述,呈现方志与游记并重的特点。一方面,《诸罗县志》以“体例完善、论断精邃、资料丰富”而为后人所称道,是第一部详细记载在台汉人风俗的志书,其内容亦被后纂者传抄誊写。这虽使得此后方志中对汉人风俗的记载颇为完备,但难免有重杂之处。另一方面,随着黄叔璥《台海使槎录》的刊行,汉人在民生、产业、贸易等方面的情况得以通过游记更清晰地展现出来,其中《赤嵌笔谈》《番俗六考》《番俗杂记》3篇甚至被官修志书收录。方志与游记的互学互鉴,是清代台湾汉人风俗能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遗存下来的重要因素。

  婚俗是汉人风俗记载的重点方面。在台汉人的婚俗带有鲜明的原乡色彩,并呈现浓烈的在地化趋势。汉人婚庆主要有订盟、纳聘、请期、亲迎等仪式。订盟时,“男女双方交换庚帖及金银钏”,互探家风并“插簪仔”。纳聘时,“具婚书、聘金、币帛、杂物,签署纳币之敬”,女方亦随“簪珥绸帛,别具大饼、豚肩、糖品”。若是男方家贫,则聘礼可“用干槟榔,以薄银饰之”。而女方除回赠大饼、糖品外,亦可以鹿筋、鹿脯代替。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在台汉人的婚宴赠礼会使用槟榔等当地特色作物,已具备相当鲜明的台湾特色。另一方面,以鹿筋、鹿脯等为礼,也说明当时汉人婚俗受到周边先住民的影响,汉人与先住民间或许存在稳定的沟通往来渠道及长效的互鉴机制。亲迎当天,除“舅子爆”周钟瑄修:《诸罗县志》卷4《祀典志》,第222页。外,诸礼与大陆习俗类似。婚后则有“庙见”“旋家”“会亲”等仪式。总体而言,台湾方志中所载婚俗虽略烦琐,但多数礼仪仍延续至今,其幸福美满的核心意涵并未改变。

  相较于婚俗,葬俗则更为繁杂,分临终、殡殓、出殡、收灰四部分(见表3)。这不仅凸显出清代台湾地区对中国传统孝道的重视,也侧证了中华文化在台湾已高度内化的事实。当然,清代涉台方志的记载内容表明,当地葬俗除与内地有诸多相似外,还具有一些的在地特征。

  除婚丧大事外,冠礼也是汉人重要仪式之一,但台湾方志所载较少,仅《诸罗县志》提及,以为孤例。男性冠礼较为隆重,“至期,置冠履、鲜衣于竹筛,微烘以火……宾三梳婿发,而加之冠……既冠,拜先祖,仿告庙也”。而女性的及笄之礼相对简略,仅“母授跪拜进退、献舅姑尊长之礼”。这说明当时台湾地区已开始接受中原全套礼仪教化,但并未深入适应。同时,这也显示当地男女观念仍显落后。

  

  汉人风俗的另一方面则是形式多样、气氛浓烈的各类节日。在这其中,原乡地节日占有很大份额,主要包括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元节、中秋节等(见表4)。

  

  这些节日在意涵、形式等方面均与大陆诸地类似,但因长期受当地影响,而显现出清晰的风俗演变过程。第一种是习俗的增删。如仅在《台湾府志》中提及传统元宵节重要的“食供”习俗,“设醮祈安,醮毕迎神,集众聚饮”。这表明这一习俗已逐渐消逝。而端午节则在台逐渐发展出“午时水”习俗,民众在午后“以瓶储水,积至经年不臭”。以祈吉祥,且在此后的记载中更为详细,表明习俗影响力不断扩大。第二种是官方对习俗的有效调控。如中元节当地时有“抢孤”习俗,“牲礼馔具,积如山陵,植竹高悬,其名曰饯主事;持械守护谓之压孤;锣声鸣则群起而夺,谓之抢孤”。该习俗虽颇为喜庆,但容易产生混乱,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西人马偕评价该习俗“充斥着吼叫声、咒骂声、哀号声,像是地狱的鬼叫”〔加〕。因此从清代中叶起,该风俗便遭到台湾官府的全面介入与管制,乾隆时“官为禁止搭台,始于各家门首设供”。到同治时“文武官弁必赴所弹压”。该俗最终完全消失。第三种则是习俗的台湾特色逐渐增强。如端午时除悬挂蒲艾外,还悬挂和赠送当地特有的榕枝、禾稗等植物,并“焚烧稻梗,向室内四隅熏之”。颇具台湾地方特色。但总体而言,这类移植于原乡的节日风俗,在各方面均与原乡地习俗较为接近,虽有一定在地化展演,但其根缘依旧深植大陆,成为两岸割不断的情缘。

  与上述节日不同,以民间信仰为基础的信仰体系所造就的神诞则颇具台湾地方特色。神诞作为台湾民间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当地有着重要的社会地位。周钟瑄曾概述:“神诞,必演戏庆祝。二月二日、八月中秋,庆土地尤盛。秋成,设醮赛神,醮毕演戏……比日中元盂兰会,亦盛饭僧。”人们亦争先恐后修葺庙宇,“庙虽小,必极华采。稍圮,则纠众重修”。这种浓厚的赛神氛围主要由玄天上帝祭典、“天后诞”、“王醮”及各类祈巫仪式组成。神诞虽具台湾地方特色,但以其二月二、中秋等时日,及表现形式来看,仍有鲜明中原文化痕迹。

  玄天上帝祭典是为祭祀神格化后的北方星宿而设,北方星宿助航船确定方位指标,在台民中信者众多,多建庙宇,以为祭祀。“真武庙,在东安坊,祀北极佑圣真君,顺治八年题准……遣官致祭。”但其仅在明郑时期被奉为保护神,而后很快便因政治因素而被妈祖信仰替代。“天后诞”为纪念妈祖诞生而设。“天后诞”虽较隆重欢愉,但在18世纪中叶始才在台湾中北部流行,“各家鸠捐需费,多有到北港进香者”。形式为演戏及祭拜,“鸠资演戏,有积款为妈祖会者,设值年头将炉主掌之”。

  “王醮”则是台湾西南部王爷信仰的庆典,也是对民间送瘟神习俗的统称。目前台湾还有“台南西港瘟神吓荷人”的趣闻流传,这也为“王醮”仪式增添些许神秘色彩。“昔有荷兰人夜遇船于海洋,疑为贼艘,举炮攻击,往来闪烁。至天明,望见满船皆纸糊神像,众大骇。不数日,疫死过半。”“王醮”三年举办一次,“取送瘟之意也”。首先是造船,“船皆制造,风篷、桅、舵毕备”。其次“敬酒上菜,择一人晓事者,跪而致之。酒毕,将瘟王置船上,凡百食物、器用、财宝,无一不具……醮毕,抬至水涯焚焉”。

  除上述“岛内移民在地化后的民间信仰”,巫术仪式也是。而各类巫术仪式则是台湾地方仪式的集中体现。这类仪式多带有台湾地方色彩,并借鉴、吸收台湾先住民的祭神典礼,但仍有大陆习俗影响的鲜明印迹,虽有一定迷信成分,亦为台湾非物质文化的重要体现。如新竹地区盛行的义民节,“每年七月二十日,于义民亭致祭孤魂……富家争选羊、豚重大者以为牺牲”。规模可谓盛大。又如当地巫术,多由“客仔师”施法,“疾病辄令禳之。又有非僧、非道,名客仔师,携一撮米,往占病者,谓之米卦,称说鬼神”。另有乩童、红姨等祭祀人员协助,“有为乩童,扶辇跳跃,妄示药方,手执刀剑,披发剖额,以示神灵。有为红姨,托名女佛,探人隐事”。由巫术仪式体现的巫文化,自然带有迷信之色彩,但也是台地居民对自然的敬畏与恐惧的朴素体现。

  余论

  清代方志中的台湾文化遗产,以自然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3种形式体现,有着诸多共性,是两岸文化认同的重要基础。首先,涉台方志对文化遗产的书写建立在长期动态补充、完善的体系之上。如早期志书鲜有将古迹、习俗等单独列出者,后品类逐渐增多,《台湾县志》已有“潭”“池”之分类,《福建通志·台湾府》则首次将“名胜”与“古迹”区别开来。同时,各志对节庆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描述呈现愈发详尽的特点,如对庙见习俗,《诸罗县志》仅云“妇家以食物女”,《重修福建台湾府志》更以“外弟来”3字略述。而在1893年的《新竹县志初稿》中有“妇家命弟侄以茶饼、花粉及食物女”的详细记录。

  其次,文化遗产有着显著的文化价值。作为一种“人类与自然互动”的产物,文化遗产不论是在历史、艺术还是科学方面,都必然与台湾的内在文化紧密相连。这种连结来自于中华文化的长期熏陶。通过志书比较可知,清代台湾在官制、军事、社会制度等方面与中国诸省并无二样,在生活习俗上与闽粤等地趋同,在礼仪宗教方面则与中原地带一致,是当时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台湾文化有其地方特点,这种地方特点大致由海洋环境、岛屿文明及多族群互动所致。险峻恶劣的海洋环境,更易激发出人本能的恐惧感与无力感。而岛屿文化在留下诸多古迹的同时,也为中西交流体系在台率先建立打下基础。汉人与先住民的持续交流沟通,为不同文化体系的最终融合互鉴提供条件。因此,文化遗产是数百年间台湾地方文化逐渐成熟的历史见证。

  台湾地区文化遗产“能够直接反映台湾与祖国大陆地理、经济、民族、文化等关系,印证台湾自古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前台湾地区虽有相关条例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仍存不少问题。台湾当局认为文化资产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并在2006年对7类文化遗产进行定义并依序编录,进行保护,但却在两个关键问题上有所回避。其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缺乏必要监测。台湾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很多风俗已发生改变。如各志书中所载有关清代汉人与先住民在婚姻、丧葬、饮食、衣饰、农业等方面的记载,虽为当前风俗之原型,但多已不存或濒临消失。目前台当局在这些风俗的保护及维续方面投入较少。其二,缺乏与大陆文物保护职能部门的积极互动。台湾文化遗产中所蕴藏的中华文化传统,远超涉台方志记载之范畴,值得两岸共同探索与保护。加强两岸方志界、文史界、文保界的交流实属必要。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编:程方勇

关键词:清代台湾;地方志;文化遗产;两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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