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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相关规定
2014年08月22日 14:43 来源:大连新闻网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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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大型宗教活动,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一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其中,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也就是说由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联合举办,或者至少有来自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教公民参加的大型宗教活动。“超过场所容纳规模”,也就是说活动规模整体上已经超出宗教活动场所的容纳规模。这两种大型宗教活动,其共同点是规模大、人员流动性大、涉及范围广,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涉及信教群众以及其他公民的安全,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出面协调,予以规范,确保活动顺利、有序进行。

  条例规定,大型宗教活动的举办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此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举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需要审批,要向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在严格遵守条例的基础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规定申请此项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条例还规定,在申请得到批准后,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照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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