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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明代汉传佛教的制度性文献有比较强的个体色彩,在文献数量上,也较宋元时期多,目前能找到的明代寺院制度文献有34部,且许多是收在寺志或某些语录中。这些文献是了解明代寺院制度及僧众社会生活的重要文本,对当时寺院的组织和运行来说,有象征和规范意义。与宋元清规相比,明代制度性文献愈发的具体化、法律化,实际也体现出明代汉传佛教在寺院制度建设方面,正逐渐放弃“清规”所带有的道德教化属性,更倾向于它们能更直观的发挥其法律意义上的威慑和制度性功能。
关 键 词:明代;清规文献;寺院职事制度
作者简介:王大伟,哲学博士,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汉传佛教自我管理制度研究”(15XZJ007)及四川大学青年杰出人才培育项目(SKSYL201804)之阶段性成果。
明代以来,涉及寺院内部管理的清规文献逐渐增多,且此时更愿意将清规称为“规约”,此时制度性文献的条目往往带有比较强的个人或某个寺院的色彩。从文献内容和收录的形式来说,此时创作规约的需求和目的似乎更强,而且明代收录规约的文献种类也多起来,除了藏经中的《丛林两序须知》①,在一些僧人文集或语录中,也收有他们所制的规约,在某些寺志中,同样保留了明代寺院的规约。清规或规约是了解当时寺院内部管理模式最直观的文献种类之一,虽然这类文献代表了“理想化”的制度样态,寺院在真实的生活和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与制度文献的记载有差别,但规约所记录的寺院制度及反映出的僧众生活方式,却是最能直观反映寺院制度样态的基本文献,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对明代寺院规约文献的梳理
笔者在藏经、寺志等文献中找到明代寺院制度类文献34部,其中明确以“清规”为类别收于藏经中的仅有费隐通容所编的《丛林两序须知》(不分卷),这部文献收于《卍新纂续藏经》第63册,是费隐通容命其弟子百痴行元于崇祯己卯年春(崇祯十二年,1639)所制,此据《费隐禅师语录》卷14:“命西堂百痴元节取清规,集《两序须知》以便执事遵守。”②通容是明末清初的高僧,“号费隐,姓何,福清人。年十四,依镇东慧山祝发,初参寿昌、愽山,及云门,后闻密云寓吼山,遂往谒。被打,从前伎俩知见一切冰释……既而,云主金粟,命职西堂。明年随赴黄檗,以源流、衣、拂付焉。大明崇祯丙子岁(1636),师自黄檗迁金粟,丙戌迁天童(1646),又迁超果,又迁福严。大清顺治庚寅(1650),师受镇将、邑侯、诸乡绅请,上径山”③。行元是费隐的弟子:“号百痴,闽漳浦蔡氏子,幼习儒,怙恃继失,依兄居住。年二十,功名不就,因憩同安邑邸,夜梦有人呼曰:‘时至矣,速前去。’明晨行,遇真戒师,偕入长泰石狮岩,礼求薙发。大明崇祯甲戌(1634)春,往黄檗,参费隐和尚。凡有所问,被痛棒打出。未几证入玄奥,命掌记室。戊寅(1638年),费老人主金粟,师为西堂,付衣拂。回建宁莲峰住静,辛巳冬(1641)出世,随移宝峰、百山二刹,及浙之太平长庆。戊子(1648年)夏初,海盐护法徐觐周等,以金粟虚席,集众卜请。师恬然自若,继席六载,竭力劳心,衣钵微赀,悉以供众。癸巳(1653)八月,觐周送藏经入寺,即于明晨退院。”④可见,行元应该是费隐的弟子中比较出色的一位,且两人都曾做过浙江海盐金粟寺的住持,编订这部清规的时间正是行元在金粟寺做西堂首座期间。
明代僧人的文集或语录,及某些寺志中,也保存有明代寺院的制度性文献,笔者整理如下。
1.《石雨禅师法檀》卷20⑤中收有石雨明方禅师所制的《规约》《堂约》《宝泉寺规约》《云门初住规约》《堂规》等,但这些规制的内容非常少,似乎仅仅收录了规制内容的前言。石雨也是明末清初的僧人:“(石雨)嘉兴武塘陈氏子,祷定光古佛而生,年二十二,礼杭之南高峰西筑为师……参云门澄于石佛……付断拂一枝,故别号断拂,当明熹宗癸亥(1623)腊八也。于是走楚谒黄檗,养静鹞儿山下。丁卯(1627),奔讣云门,南入香柏峰,决志活埋。毅宗崇祯辛未(1631),始起象田;壬申(1632),开法天华;甲戌(1634),领显圣院事;丙子(1636),主余杭宝寿,兼理龙门;戊寅(1638),住西禅;己卯(1639),主雪峰;壬午(1642),复结制天华;甲申(1644),主东塔。顺治丙戌(1646),住佛日。”⑥从其曾住持过多处寺院的情况来看,他在明末也是比较知名的僧人,其著作有《石雨禅师法檀》20卷。
2.《布水台集》卷26收有木陈道忞所制的《规约》,但这部《规约》的内容以训说为主,细节性的规定比较少。道忞也是明末清初的名僧,“释道忞,字木陈,号梦隐,潮阳林氏子也。薙染于匡庐开先若昧明,受戒具于憨山清。顺治时赐号弘觉禅师,更寺名曰弘法,锡以勅印,赉予甚盛……康熙甲寅(1674)六月示寂,寿七十又九,荼毘,顶骨五彩,齿无损痕,塔于平阳黄龙峰下。所著有纪年专谱、语录、诗文集及北游录”⑦。道忞是密云圆悟的法嗣,在这一法系中有重要地位。
3.《云栖法汇》卷22和24收有云栖祩宏所制的《云栖共住规约》和《孝义庵规约》,这两部规约内容详细,制度严谨,尤其《云栖共住规约》,是一个标准的清规样本。《孝义庵规约》实际是祩宏为其出家的妻子汤氏驻锡的寺院——孝义庵所立。关于这个庵庙的来历,在《菜市桥重建孝义无碍庵记》和祩宏的《遗嘱》中说的很清楚。
老病僧祩宏,号莲池,姓沈氏。父明斋府君,母周氏。宏年二十七,先府君见背。未几,儿祖植殇亡。二十九丧偶,续娶室人汤氏。三十一,先慈复见背,遂发心出家。汤时年一十有九,与其母俱。母寻故,中间先有继嗣之说,后落发为尼僧,乃不嗣,而分其田庐,具如碑记所云。兹不赘。但念汤既散所有于侄男五人,独于文彬加厚,又独于文彬与住房一所。理已协,情已尽矣……汤以冲年孑身,躬井臼,奉宗祀,供庶姑于堂,生事而死葬,诸君子孝之。故庵以孝义名。此庵盖秋毫皆檀越信施所成也,外无只木寸地与沈门相涉。后人不知其详,傥生异念,横相侵渔,则为欺自心,欺十方檀信,欺县父母,欺我,及我考妣宗祖。况汤有徒有孙,有久伴道友,就令汤之徒伴澌灭逮尽,亦当别求老成笃行尼僧住持,以永存孝义之名,在俗家不得而有。恐岁久湮没,书而镂之梓,遗以为据,伏希高明朗鉴。
万历三十四年(1606),岁次丙午,孟冬八日。沈氏出家子云栖沙门祩宏书。时年七十有二,汤时年五十有九。续记。⑧
可见,孝义庵是祩宏过去的妻子汤氏出家后的修行之所,祩宏为防止沈氏后人侵夺,故特意立遗嘱说明此事。祩宏为此庵庙立制度,也是说明此庵庙是清修之所,是正式的寺院。
4.《憨山老人梦游集》卷52收录了憨山德清住持曹溪宝林寺时所制的《曹溪宝林禅堂十方常住清规》,此清规作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这部清规的内容不多,但对寺院执事制度和日常生活制度有细节性的规定。同时,《庐山归宗寺志》⑨卷2中收有一部德清所编的《清规执事考》,此志是德清所编,清代周宗建增补,其中增补的部分以“附”的形式标示,故这个《清规执事考》很可能是德清原作。此规制的内容,主要是对寺中职事僧的职责范围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其内容与其他清规所载也大体相似。
5.《密藏开禅师遗稿》卷2中,收有密藏道开于万历乙酉(1585)冬十一月编成的《密藏禅师定制楞严寺规约》,和万历己丑年(1589)仲夏编成《密藏禅师楞严寺禅堂规约》⑩。这两部规约都比较详细,对行事制度、人事制度、惩罚方式等都有细节的规定。
6.民国印光法师编的《清凉山志》卷7中收录了明代镇澄编的《狮子窟十方净土院规约序》,内容并不多,主要是一些纲领性的条款。镇澄也是明代一位名僧,与憨山德清有很好的交往,德清曾为其撰塔铭,据《勅赐清凉山竹林寺空印澄法师塔铭》:“师讳镇澄,别号空印,金台宛平桑峪李氏子,父仲武,母吕氏……年十五,即投礼西山广应寺引公为师,得度为沙弥,服勤三年,登坛受具。一江澧、西峰深、守庵中诸大法师,弘教于大都,师寻依讲肆,参穷性相宗旨,融贯华严,靡不该练,如是者十余年……先是予游京师,法会众中,独目师当为法匠,既而同妙峰禅师,结隐五台,将建无遮法会。集海内耆硕,嘱妙峰力招,师果至。予大喜,为台山得人,时万历壬午岁(1582)也。法会罢,予与妙师分携。濒行,不忍与师别,夜谈连宵,力劝师曰:‘时当末运,法门寥落,撑持者难得其人,公慎勿住人闲,当留心此山,深畜利器,他时当为金色主人。’师问其故。予曰:‘昔司马头陀相沩山,以形与山相称耳。’师欣然应诺,予即以所居紫霞兰若居之。师住此壁观三年,大有开悟。塔院主人大方广公,请修《清凉传》,随留讲诸经,声光赫奕,四方学者日益集。未几与雪峰创狮子窟,建万佛琉璃塔,遂成丛林。于中讲演《华严》大经,学者数千指。坐寒岩冰雪,俨在金刚窟中也。圣母、皇上为国祈福,注意台山,闻师风雅,重之,特赐大藏尊经安供。”(11)镇澄曾编修明代的《清凉山志》,近代印光所编的《清凉山志》也是以此为底本。镇澄驻锡狮子窟期间编定清规,也说明当时狮子窟僧众人数应比较多。
7.《鼎湖山志》卷4收录有《本院不置田约》和《僧约十章》(12),由明代住持鼎湖山庆云寺的道邱(丘)禅师所制。据《新续高僧传》卷55:
释道邱,字离际,亦号栖壑。顺德龙山柯氏子,母陈氏,感神僧入梦惊而举子,故生时室有异光。妙龄薙染,后侍憨山于宝林,典通内外,心澈教禅;乃度岭至金陵,亲雪浪一雨,深究宗趣;复如杭参莲池,授以净土法门,付之衣钵;更入江右,侍博山无异;久之又入匡庐,会同参家宗保禅师于金轮。遂归广州……尝访六祖,路出端州,望鼎湖山水秀丽,策杖而入,知为福地,乃开山焉。先是地主梁少川与清波,延僧构庵其中,共结净社。闻道邱至,奉为住持,竟成大刹,内有涅盘台、庆云禅院、寮舍、僧房,非万金不就……寺无担石之储,而众至数百,有赍金请置田者,却而不受。开山十年,未尝困乏。因白莲盛开,索笔书《莲花颂》而寂。(13)
道邱不置田产的想法被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故在《鼎湖山志》中明确记载了他所撰的《本院不置田约》,同时在此志收录的《开山主法栖老和尚行状》中,记录了当时的情况:“方伯胡公念常住萧然,密偕监寺昙涛募诸宰官共助金千两有奇,拟我常住置田,赍金入山。师却不受,竟摈监寺,责其破坏佛制也。于是有不置田产之约,遗戒后昆。大意谓:释子修行,龙天拥护,四事自足,胡用田产为?故开山数十年来,诸需周备,未尝匮乏。间值粮绝,职事以白,略不介意,谨就韦天问询,旦日果有檀那扬帆载米而来。”(14)道邱所制的《僧约十章》,很多内容涉及“出院”,也就是带有惩罚性的制度文件,但实际操作起来其实比较困难,因为某些设定的标准太宽泛,这也是某些明清时期寺院制度文献的共性问题。
8.《理安寺志》中收有箬庵禅师所制的几部规约,分别为《箬庵禅师同住规约》《箬庵禅师禅堂规约》《箬庵禅师禅堂结制规约》《箬庵禅师客堂规约》《箬庵禅师浴规》《箬庵禅师厨房规约》《箬庵禅师两序规约》《箬庵禅师接引庵规约》《箬庵禅师接引庵列职规约》(15)。其中《箬庵禅师同住规约》与《箬庵禅师禅堂规约》,编成时间为“崇祯岁次丁丑”(16),也就是公元1637年,那么估计其他规制的编成时间应也在这个时间左右。箬庵是磬山天隐圆修的法嗣,“释通问,字箬庵,姓俞氏,吴江人,世居荆溪。父安期,博学著书,有名于时,就佛寺祷而生通”(17)。“师生明万历甲辰(1604)五月二十日亥时,寂于清顺治乙未(1655)九月二十七日酉时。”(18)在乾隆年间编成的《理安寺志》中,将箬庵视为“开法始祖”,从其编制了这么多规制文献来看,他对理安寺的制度建设,应该贡献尤著。
9.明代释大壑编的《南屏净慈寺志》卷9(19),收有《清规》《典职》《节腊》等涉及寺院内部管理方面的制度性文献。
10.明代上天竺讲寺僧人释广宾编有《杭州上天竺讲寺清规》,收入由其所纂的《上天竺山志》卷6(20)中。由于教寺的清规文献非常稀少,故这部规制也显得比较特别。
11.在《虞山三峰清凉禅寺志》(21)卷上中收于一部《虞山三峰清凉禅寺清规》,此志虽为清代编成,但从这部清规所载的一些内容可推测,这是一部明代清规。此清规的作者是汉月法藏(22)。《虞山三峰清凉禅寺清规》中记有:“三峰禅院久远清规云:庚戌(1610),余行脚至院时,僧断厢筑堵,分两院,然深竹重阴,江横海阔,不无世外想。”(23)这段记载与《虞山三峰清凉禅寺志》之《法藏传》所记非常相似:“万历元年癸酉(1573),年十九,礼梁溪德庆坚公为剃度,继受戒于莲池大师及灵谷庆律师。戊戌(1598)行脚至三峰,古院荒凉,力为补葺,倡兴丛席……天启丁卯(1627),开法元(玄)墓圣恩寺。”(24)两者的差别在于抵达三峰的时间有出入,但另据《三峰和尚年谱》,提到法藏是庚戌年来到的三峰清凉寺:“(万历)三十八年庚戌,和尚三十八岁……按普说云:三十八,住海虞之三峰。”(25)这说明,《清规》中所述的行历应为法藏所述,而且他应是庚戌年来到的清凉寺,寺志中“戊戌”年的记载有误。
另外,据年谱的记载,“(天启)五年乙丑(1625),和尚五十三岁,春正月受吴郡邓尉天寿圣恩寺请”(26)。可见,在天启五年左右,法藏已经准备去邓尉山圣恩寺任住持。此说也得到了《清规》中一些记载的印证,而且还说明法藏应是在准备离开三峰之时,创制的这部清规:“近因吴江邑侯鱼山熊公同郡邑诸护法,招余入邓尉山之天寿圣恩禅寺,然三峰恢创之地,不可一日无其人,无其法,无条规约束也。是当立约付得法弟子弘证为主法之人,务令永远遵守。”(27)这里提到的弘证,在《虞山三峰清凉禅寺志》中也有传记留下:“宏(弘)证,字有可,号大树,无锡朱氏子。”(28)至此,基本确定《虞山三峰清凉禅寺清规》是法藏所编,且是一部明代清规。
12.清代《敕修报恩寺梵刹志》中收有一部《请经条约》(29),据葛光所撰的《序》载:“吾友悟明,字理直,号经济,古广陵真州人。”(30)这部清代编成的南京大报恩寺志,是悟明见明代旧志久远,根据其收集的资料,又重新编写了一部新志,是对明代《金陵梵刹志》的补充和延续。这部条约实际是针对大报恩寺售卖刻印经典时做出的规约,内容涉及请经程序、住宿、费用、装书、刻板、寺院抽成等事项。
13.《古雪哲禅师语录》卷20中收有《翠岩寺规约序》《黄岩寺规约序》《佛顶寺规约序》(31),是古雪真哲(喆)禅师所作,据其自述的《行实》(32)所记,古雪俗姓陈,名国宾,字宾王,生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卒年不详,是密云圆悟的法嗣。他曾住持过翠岩寺、黄岩寺、佛顶寺,从这三部《规约序》的内容可看出(33),他住持这些寺院期间,编制了相关的规约。
二、明代寺院的内部职事制度(34)
《水浒传》中鲁智深来到东京大相国寺后,知客僧与鲁智深的一段对话,刚好反映出寺中职事的层次与地位:
首座便道:“师兄,你不省得。你新来挂搭,又不曾有功劳,如何便做得都寺?这管菜园也是个大职事人员了。”智深道:“洒家不管菜园,俺只要做都寺、监寺。”首座又道:“你听我说与你。僧门中职事人员,各有头项。且如小僧,做个知客,只理会管待往来客官、僧众。假如维那、侍者、书记、首座,这都是清职,不容易得做。都寺、监寺、提点、院主,这个都是掌管常住财物。你才到的方丈,怎便得上等职事?还有那管藏的唤做藏主,管殿的唤做殿主,管阁的唤做阁主,管化緑的唤做化主,管浴堂的唤做浴主,这个都是主事人员,中等职事。还有那管塔的塔头,管饭的饭头,管茶的茶头,管菜园的菜头,管东厕的浄头,这个都是头事人员,末等职事。假如师兄你管了一年菜园,好,便升你做个塔头;又管了一年,好,升你做个浴主;又一年,好,才做监寺。”(35)
这段对话生动地描述了寺中僧职的现实状况,这不仅是宋元时期寺中职务情况的反映,实际在明代也基本如此。
从笔者目前整理的明代寺院的制度性文献中,《丛林两序须知》可能是对寺中职事的岗位要求和行事范围描述的最全面的一部。这个文献对东序西序僧职的岗位职责进行了规划,所谓“东序西序”:“东序者知事,西序者头首。此谓两班也,犹如朝廷有文武两阶也。《尔雅》云:‘东西墙谓之序。’注:所以序别内外。疏:此谓室前堂上,东厢西厢之墙也。所以次序分别内外亲疎,故谓之序也。《尚书·顾命》云:‘西序东向,敷重底席;东序西向,敷重丰席。’及礼经,每云东序、西序者,皆谓此也。”(36)在《丛林两序须知》中,西序职事有首座、书记、藏主、知客、浴主、方丈侍者等;东序职事有监寺、维那、副寺、典座、直岁等。这与北宋《禅苑清规》中设定的职事职位基本相同,“知事谓诸监院(有处立副院也)。维那、典座、直岁”(37)。“头首者,谓首座、书记、藏主、知客、浴主。”(38)在笔者看来,头首和知事的职位似乎并无太大差别,都属于寺院的管理和服务性岗位,不过无著道忠曾引用明极楚俊禅师的话对此进行了解释:“以参请多,丛林熟者归西序,谓之头首;以廉于己,世法通者归东序,谓之知事。”(39)其实这种解释也比较牵强,对古代僧人来说,能参与寺院的管理工作,大部分都是“丛林熟、世法通”的僧人,笔者认为知事和头首的划分,可能还是根据职事僧从事的事务进行的,如头首带有“僧中领导”或主掌某项具体工作的味道,首座、书记等就属于如此的岗位,他们往往修行较好、学问较高,而知客、浴主等则属于掌握了一个部门的职位。至于“知事”中的职位,往往带有行政事务或服务性的功能,如监院负责寺院日常的运行、典座负责寺院饮食床铺等,这些岗位的行政与服务性较强,是维持寺院运行的行事部门。
(一)作为“清职”的首座和书记
在《丛林两序须知》中,西序职位中的首座与书记两职,对任职者的学识要求比较高。尤其是首座之职,由于其属于僧众领袖的地位,故有比较强的象征意义。
笔者在讨论宋元时期的首座职位时,曾提到:“首座在禅寺中,其带领和代表普通僧众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另一方面,首座作为禅寺中的职事僧,许多场合是需他来负责管理、安排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首座一职到了元代,虽然清规中依然不断强调他‘表率丛林,人天眼目’的作用,但实际上,其‘职业化’的现象已非常明显,他们已不是单纯的辅助住持传法,规范丛林后进的起典范作用的‘第一座’,而更像行政上具体负责管理僧众的‘班长’。”(40)明代的首座之职也与之类似,从《丛林两序须知》中提到了如下的首座之职:
住持有命,代为行事者,宜慎重不辜所举;住持所嘱大小事务,行之果否,当回覆;凡事遵守条章,毋恃职以纵意;凡事斟酌得宜,然后行之;所言不可妄发,所行必顾所言者;尊卑有序,谦己下人,毋恃职大生我慢;处事公平,度量宽广,毋偏颇浅狭,自轻其身;各寮执事,巨细相通,不得别户分门,妄生彼此;堂内维那书记等,须体谅相尊,同心协力为贵,毋恃职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堂众有犯堂规者,维那举出,宜随轻重,据理谅情罚之;举罚堂众,维那先已会请议定,毋临时变执,互相亢凌;堂外各寮行众,有犯清规者,知客举出,亦随轻重据理谅情罚之;凡事有牵缠结角,不得分断合宜者,当到知客寮,会众头首商议定夺之;请住持上堂小参,各项事务照依常例。(41)
从这些描述可见,首座有些类似于“副住持”的位置,许多事务是经过与他和会后实施的,这就要求首座要具有比较高的理事能力和德行操守。但也的确如《水浒传》中所言的,首座可能是个“清职”,大部分事务是不需要他多费力的。
在西序中,与之相似的职位是书记,但书记这个职位并非全是虚职,他们要负责寺院一些文书的撰写,不过又从对这个职位的介绍来看,明代书记这个职位已比较少见了:“迄今佛法不兴,世风非古,纵有其名,聊存故事焉耳。因立数条,端为本寮龟鉴,庶后来绍职者,亦得励而行之,而无轻所学云。住持奉征召,所有进谢表章,当代理(此古昔盛事也,今虽不及见,宜存之);住持联启书柬,回复顾问庆吊等,当代理,稿成即呈覆,如住持有余力,则不预其事。记录上堂、小参、开室、普说、法语等,如方丈阙书状侍者,当代理。山门榜、牒、斋、疏,往来帖式及祈祷水旱蝗灾祭文词语,悉属之。抄写宜用心,以清楷为贵,毋潦草趁快了事。”(42)某些小寺院,这个职位极可能就是存名的职位而已。不过此职在宋元时期曾非常重要,因当时寺院的确需要一些文翰往来,如:“(书记)即古规之书状也,职掌文翰,凡山门榜疏、书问、祈祷、词语悉属之。盖古之名宿多奉朝廷征召,及名山大刹凡奉圣旨勅黄,住持者即具谢表,示寂有遗表,或所赐所问俱奉表进。而住持专柄大法,无事文字,取元戎幕府,署记室参军之名,于禅林特请书纪以职之,犹存书状。列于侍者,使司方丈私下书问,曰内记云。而名之著者,自黄龙南公始。又东山演祖以是职命佛眼远公,欲以名激之,使兼通外典,助其法海波澜。而先大慧亦尝充之。凡居斯职者,宜以三大老为则可也。”(43)在禅宗史上,执掌书记不乏高僧,圆悟克勤曾有《示杲书记》(44),是对大慧宗杲的开示。大觉怀琏曾为圆通居讷做书记,“禅师名怀琏,字器之,漳州陈氏子也……去游庐山圆通,又掌书记于讷禅师所”(45)。黄龙慧南也曾任此职:“(慧南)遂登衡岳,乃谒福严贤,贤命掌书记。”(46)在书记一职中,不乏因此而受到称道的,如《续灯正统》卷10中记的苏州府崑山资福遂翁处良禅师:“山阴刘氏子,十三游方,初为妙喜侍者,长从卍庵颜,为书记。能善文词,人咸以良书记称。”(47)在明代《金陵梵刹志》中,书记僧负有填报相关告示等功能:“书记僧专管填写逐年租单告示、月报岁报,及一应册籍疏结。”(48)也有书记僧担任起兴复寺院的重任,“觉轩,灵隐书记僧,行端望重,为觉林主寺事,毅然以兴修为己任,乃裒众施解橐,市材建造殿阁,规制大备,遂请于朝,赐额觉林禅寺,因旧名也)”(49)。这个记录出自《觉林禅寺碑记》,作于天顺三年(1459),(50)可知觉轩曾担任灵隐寺书记僧,为兴复此寺做了很大的工作。
(二)西序中的事务僧——知客与浴主
在西堂中,另有两个职位并非闲职,所负责的事务是比较具体的,这就是知客与浴主。
知客是寺中迎来送往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其职位还不仅要负责迎送客人,他是外宾与主人之间的联络人,要为外宾提供相应的便利,某些具体事务也需要他们直接参与。下表即是对《丛林两序须知》中知客僧职位的整理(见表1):


从上文的整理能看出,《丛林两序须知》中所设定的知客的岗位职责,并不限定在迎来送往的领域,对于寺内外人员的礼仪接待等事务,他们都得负责。有些事务实际是某几个岗位的交叉事务,如来客的床铺饮食等,就需要和库司、典座等合议解决。而上文对知客的事务总结,在《云栖共住规约》中也有与之相似的记载,可见当时知客僧的职责范畴可能相差不大。憨山德清曾提及知客的重要性,在其《曹溪宝林禅堂十方常住清规》中提到:“禅堂事务至简,租课只就板首催取,或堂主亲征,故执事不必多立,但知客一人,必不可少。以应答往来宾客,接待十方衲子。此职务在得人,如缺其人,即以堂中直日僧代管。客至必须欵留待茶,若施主专至者,必白堂主礼待,勿退信心。若十方衲子,亦须辨白贤愚,勿轻去留。”(51)从中可知,知客这个职位担负着丛林与外界交往的任务,是外客认识寺院的第一个环节,故其职位实际非常重要。
与知客相比,浴主的职位就更操劳一些,宋元时期属于“列职杂务”的净头也归入其管辖的范畴。浴主的事务更生活化,与僧众的日常生活也更相关。浴主需要做的事情,并非仅是烧热水那么简单,如在结制期间:“起期进堂斋,及散期出堂,年节斋,并普茶,宜随分置办;期内,大众合用布巾、草纸、履屐、器用杂物等宜置办;期内,佛前各处香、油、灯笼等宜置办;起期,合用服饰茶果送方丈及头首等,宜置办。”(52)可见,浴主要负责一些置办物品的杂务。但他们核心的工作还在于为僧众准备洗浴事宜:“浴期五日一遍,以逢五逢十为限,如明日朔望,则十四念九日设浴(又遇普请,或暑天时,宜烧浴。但非逢期,不用请也);逢期,先挂开浴牌。午后排设香桌,及汤热时,燃香三炷,请住持入浴,另打点茶菓伺候;住持浴毕,入堂请浴随到诸头首寮处;头首浴毕,当通知客请檀越居士浴。然后行筹,内外照班入浴。复敲梆催趱,次第亦然;凡众浴毕,或点糖汤,随宜管待。”(53)这段记载透露几个信息,首先,费隐通容当时住持的浙江海盐金粟寺,恐怕就是五日一浴,在元代的一些清规中,基本记载都是:“寒月五日一浴,暑天每日淋汗。”(54)此类记载,在《禅林备用清规》《增修教苑清规》《律苑事规》也都相同。可知《丛林两序须知》的沐浴规定,似乎是延续着元代以来的传统。另外,这个文献也提及了在普请劳作及暑天时,应及时准备洗浴。第二,逢期洗浴带有一定的仪式性质,浴主需要排办相应的道具,如排设香桌、燃香等。这在北宋《禅苑清规》中,就已是比较完备的仪式了:“设浴前一日,刷浴烧汤。至日斋前,挂开浴或淋汗或净发牌,铺设诸圣浴位及净巾、香花、灯烛等,并众僧风药茶器。”(55)可见即使是洗浴这样的日常生活,依然伴随着仪式化的行为。
第三,在僧众入浴的顺序上,宋元与明代清规的记载有很大不同,如《禅苑清规》中的次序是:“斋后打版,同施主入堂内烧香礼拜,请圣入浴。良久打叠,鸣鼓请众。前两会众僧入浴,后一会行者入浴,末后住持,知事人入浴。”(56)顺序为圣僧——僧众——行者——住持、知事等入浴。元代《敕修百丈清规》记载的入浴顺序为:“斋罢,浴头覆维那、首座、住持毕,鸣鼓三下,浴圣桶内皆着少汤,烧香礼拜,想请圣浴。次第巡廓鸣板三下,遍鸣鼓第一通,僧众入浴;第二通末,头首入浴;第三通行者入浴,此时住持方入,以屏风遮隔而浴;第四通人力入浴;监作行者、知事居末浴。”(57)其顺序为圣僧——僧众——头首——行者(住持此时入浴,单独设置洗浴空间)——人力。元代清规所载的洗浴顺序大抵都是如此,只是住持人的入浴顺序有所差别,如《增修教苑清规》卷1:“第一通僧众浴;第二通末头首浴;第三通行者浴,三通末知事浴;第四通人力浴。监作行者居末浴,就弹压之。住持例在三鼓入浴(小阁脱衣,浴中用屏风遮隔行者,若有故,二鼓入浴,不用屏遮,亦不入合,只就领首板头解衣)。”(58)《律苑事规》卷8:“一通僧众;二通头首;三通知事行者;四通人力。监作弹压,浴次刊揭门首。古来住持例在三鼓入浴,用屏风者,遮行者也,今来住持二鼓前后。”(59)《禅林备用清规》卷7:“鸣鼓开浴,一通僧众;二通头首;三通知事行者;四鼓人力;监作弹压。浴次刊揭门首。住持二鼓前后。”(60)从中可见,元代住持入浴的次序在二三鼓左右。在明代,入浴次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次序为住持——头首——居士——僧众,这说明,从宋至明,住持等有职位僧人的入浴顺序是不断提前的。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与寺院内部的体制愈发的“阶层化”和“世俗化”有很大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自《百丈清规》(《古清规》)……至明代释通容的《丛林两序须知》,以及明末佛教复兴时期各寺自订的规约当中,清楚可见儒家社会的人伦关系及其人事管理模式,充分展现在丛林的职掌与寺务分配上。佛教丛林可说是中国社会化的另类生活,无法逃脱国家律法、社会伦理之约制。”(61)从洗浴活动中住持及头首逐渐先洗的这类微末事件也可看出,明代寺院的内部管理,几乎完全形成了以有职者为尊的局面。
第四,另有一处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檀越居士洗过后,“然后行筹,内外照班入浴”,可知僧众入浴是凭“筹”进入的。“行筹”是计算僧众人数的一种方式,本用于戒律活动中,“(筹子)算人数器,布萨等用之”(62)。而在此处,恐怕类似于入浴的“澡票”,这可从祩宏的《云栖共住规约》中看出端倪:“《浴铭》云:一月八浴,丛林罕闻。乃日日浴,虽重务,恐亦过分。今姑从之,而须库房讨筹,无筹不放入浴。强浴,罚钱十文。浴头阿容不举,同罚。余非重务,有故欲浴者,买筹,库房审其可否,不审滥与,每一筹罚钱十文。用筹不用钱,浴头收钱,罚钱五文。夏至起至秋分,方日日大众普浴,停筹。”(63)在祩宏看来,非寺院统一安排情况下的洗浴行为,都需要付费,即使是参与劳动后的洗浴,也需要库房特别允许并给“筹”为凭。这种细节规定的背后,是寺院管理走入世俗化的重要标志,在宋元时期的寺院制度文献中,几乎看不到类似的处理方式,但明代之后出现此类规章,说明寺院的制度模式可能愈发的世俗规范相靠近。
从上面的分析可看出,明代清规中的知浴一职实际负责的事务范畴要广一些,而且此时净头的职务也划入其负责的范畴。如:“早晚路灯,及时照管,并谨慎火烛柴灰等。早晚洁扫粪池,挑涤净器,备办纸筹,预供众用。”(64)但净头应该还是单独的职务,在下文中提到:“职满日,将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及供众零碎等项简点分明,交与圊头照管,毋致混乱。”(65)可见,起码在通容所居的金粟寺中,知浴是负责管理净头(圊头)这个职位的。
(三)东序中行政职务的代表——监寺与副寺
监寺与副寺属东序职位中负责具体事务的职位,监寺类似于寺院的“常务副职”,而副寺则掌握寺院的财务事项。
笔者在《宋元禅宗清规研究》一书中,曾对监寺一职的源流和宋元时期的职位权限等情况作出过考察,认为“宋元间的监寺僧,实际也是禅寺中负责‘常务’的知事僧”(66)。从《丛林两序须知》的情况来看,监寺的职务范畴依然是全面负责寺院的正常运行:

从上文的整理可看出,明代的监寺依然是负责全寺日常事务的知事僧。在寺院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监寺这个职位也可能会有多人共同担任,如憨山德清在中兴曹溪寺时,就设置:“监寺四名,颛掌库司,收支常住钱谷,置办什物,主张山门大事,以副住持。凡事务同心议处,内以一人颛管锁钥,经理收贮一应钱粮什物,庶有责成。内以一人监收租课,举劾弊窦不使滥觞,为众纪纲。”(68)监寺这个职位带有一定道德属性要求,这正如祩宏在《云栖共住规约》中所言:“当家是大众所倚,须发大好心扶持丛林。弊要革,利要兴,不可糊涂过日,只图限满而已。大小执事尽皆有人承受,当家管何事,须是总理一切,时时觉察,处处巡行,早晚用心,莫误大众修行大事。”(69)可以说,监寺的职位宋元以来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这个传统也一直延续到现代。
副寺属于寺中负责经济事务的职位,是监寺的副手。这个职位在不同文献中称呼也有差别,如《禅苑清规》中称为“库头”、《禅林备用清规》中称其为“副寺”或“柜头”、《幻住庵清规》称为“知库”。在清规等文献中,对此职的介绍,主要从《禅苑清规》《敕修百丈清规》或《禅林备用清规》而来,《禅苑清规》卷4对其的描述为:
库头之职,主执常住钱谷,出入岁计之事。所得钱物,实时上历收管,支破分明。斋料米麦,常知多少有无,及时举觉收卖。十日一次计历,先同知事签押;一月一次通计,住持人已下同签。金银之物,不宜谩藏,见(现)钱常知数目,不得衷私借贷与人。如主人并同事非理支用,即须坚执,不得顺情。常住之财,一毫已上并是十方众僧有分之物,岂可私心专輙自用?如非院门供给檀越,及有力护法官员,并不宜将常住之物自行人事。如有借贷米麦钱物,除主人及同事自办衣钵外,常住之物,不可妄动。(70)
元代《敕修百丈清规》的记载与之类似:
古规曰库头,今诸寺称柜头,北方称财帛,其实皆此一职。盖副贰都监寺,分劳也。掌常住金谷钱帛米麦出入,随时上历收管支用。令库子每日具收支若干,佥定飞单呈方丈,谓之日单;或十日一次结算,谓之旬单;一月一结,一年通结,有无见管,谓之日黄总簿。外有米面五味,各簿皆当考算,凡常住财物虽毫木,并是十方众僧有分。如非寺门外护,官员檀越宾客,迎送庆吊合行人事,并不可假名支破侵渔。其上下库子须择有心力、能书算、守己廉谨者为之。(71)
与上两部清规相比,《禅林备用清规》中的记载更为生活化一些:
副寺之职,职小任重,众人命脉所系。米面当须细洁,粥饭贵得精丰,酱黄豆豉,合办及时,盐醋姜油,满足供众。缺乏预谋,上首尅落,常慎下流。无徇私情,勿图己计。推情保惜,如护眼睛。先德分司列任,本为众人,今昧原,深加刻削,粗饭薄粥,臭醋淡韲,非惟任责者之无知,实在住持之有过。(72)
《禅林备用清规》的记载比《敕修百丈清规》更贴近寺院生活,而且强调副寺“职小任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掌管寺院财务及采购等事项的职务,是寺中的“实权”部门,所以宋元以来的清规中,都在强调副寺需要看好寺院钱米等财物,照顾好僧众的生活必需品。
副寺的主职就是管理寺中财务及采买置办寺中生活所需之物品,他们是库房的实际管理者,是寺院运行必不可少且比较忙碌的部门,称其为“副寺”,也是佐助监寺的意思。《丛林两序须知》对这个职位的要求是:“(副寺)掌常住钱银,出入切记随时上历。至每月十四三十晚,令库子预备椅桌茶果,请方丈及头首到寮,结算每日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实存库若干。算毕,书记登簿,佥单。或方丈不出,乃同监寺知客呈方丈。至一年终,又总结算每月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实存库若干。算毕,登簿缴单亦如之。外有米麦、布帛、五味等,出入亦当记随时上历,以便考算。”(73)所以,这个职位实际是寺中非常有“诱惑力”的部门,在《箬庵禅师两序规约》中,对副寺之职有制度上的限制,就是怕此职存在独断贪污之事:“凡买办物件,须通知监院开单。小则库房商议,大则客堂共酌,然后与监收同办。监院、副寺、监收三人同到,方可登账。半月到客堂,两序同结算明,写呈方丈。”(74)虽然单从文献的记载,还不能确定这些行事规则的执行情况,但起码可说明,明代一些寺院在约束职事僧职权方面,是提出了应对的办法的。
从宋以来的寺院制度文献来看,都尤其强调职事僧要尽职于自己负责的事务,明代也是如此,而且从某些僧人的论述中,他们对职位之间各安其职,各司其职,又更加的在意,如憨山德清说:“故寺有主者,称为住持,以说法为主,总领大纲。其辅弼丛林,助扬法化者,则设有两序执事。若都监寺、监寺以掌管常住,副二住持。其岁计钱谷,各有库藏出内,所司谓之库司,就监寺内,取其公廉出众者司之。恐力所不及,又设副寺以佐之。其庄田,则有庄主。及征收租税,又有监收。此就众中,择其公正、廉能、宽厚、仁恕者充之。其经手支给者,则又有执岁、执月料理山门事务,以应官长檀越。凡有支取所需,必禀明住持,准验票帖,明注库记,以备稽查。故常住之物,毫发无差,是则丛林如一身,住持如头首,执事如手足耳目,相须为用,而不可缺一者。”(75)此类论述在《禅门锻炼说》中也有:“东序由下而上,则悦众以肃讽诵,直岁以领众务,典座以主烹饪,知库以司会计,副寺以助总理,维那以饬堂规,监院、都寺以任院事。稍不历练,纷烦现前,必芜废而不治矣。西序由卑而尊,则侍者密迩长老,或烧香、或衣钵、或汤药、记录、书状,皆以便习学也。而知客以职典谒,知浴以兴普行,知藏以掌琅函,书记以宰文墨。而堂中板首,则堂主、后堂,层累而上,则西堂首座。而四板首所职者,则规矩佛法,以佐长老,锻炼禅众,以接来学,而事乃大备矣。”(76)以上这些论述,无非是希望各个职位各司其职,并通过维持职务的尽职尽责而维持寺院秩序的稳定。这种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制度模式,以及对头首知事期许性的文字,在清规等丛林制度文献中一直有所反映。
明代汉传佛教的制度性文献在数量上已超过了宋元,足见此时的寺院管理者已认识到制定符合本寺或某个僧团的管理性文件的重要性。从这些文献的制定者来说,他们几乎都是寺院住持之类的领导者,这个传统是从宋元以来就延续下来的。所以,此类文献几乎没有“协定”,体现的更多是寺院管理者的理念。从明代以来寺院制度性文献的名称来说,此时寺院的这类文献更多被称为“规约”,而非“清规”,也说明此时的寺院制度,更在意的是僧众对制度的绝对性遵守,其劝勉性的内容也明显较宋元清规少了很多。明代佛教的制度性文献,无论在措辞还是内容方面,其目的也更单纯,许多表述,都直白的告知僧众应该遵守某些规定,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云栖共住规约》中:“学经依经次,不得跳越,跳越者,大经每部罚钱一百文,小部罚钱五十文,其钱请经施客僧。”(77)“又复关系丛林大事,不可迟误者,无论僧行老幼一切人等,皆得即言无隐,不必要待轮该僧直方说,而直院人不受善言,当行不行,每一事罚钱二十文,大事倍罚,失事,罚已出院。每半月查各房上座,如法者,设茶与善。懒惰不如法者与罚。不查,罚钱三十文。”(78)在明代的寺院规约中,此类记载几乎“比比皆是”,明代的寺院制度模式,其条文也简化很多,奖惩条款也明确许多。所以,明代佛教的规约性文献与宋元清规相比,有了非常大的不同,这种不同非常隐性的表现在文本的写作模式中,其具体表现就是:明代规约用更直白的语言,写清楚了寺中事务的运行模式,相关职务的职守范围,僧众的行事规范以及奖惩手段和程度等。
可以说,明代出现的寺院规约,已经愈发的像具有法律意义的文献,也更强调规约的法律作用和地位。规约的法律意义与僧团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动关系,如伯尔曼所言:“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解决纷争和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合作纽带的活动)和宗教(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各自又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79)宗教内部的制度与宗教之间,也存在如此关系,明代佛教的规约文献对当时寺院的组织和运行来说,具有象征和规范意义,而且与宋元清规相比,愈发的简化、具体化、法律化,实际也体现出明代佛教在寺院制度建设方面,正在逐渐放弃“清规”所带有的道德教化属性,更倾向于其能更直观的发挥法律的威慑和制度性功能,恐怕这也正是此时制度文献逐步以“规约”为名的原因。
①明代费隐通容授弟子行元述,成于崇祯十二年(1639),收于《卍新纂续藏经》,东京:国书刊行会,1975—1989年,第63册。
②[明]通容说,[清]隆琦等编,《嘉兴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7年,第26册第186页下。
③[明]徐昌治编:《高僧摘要》卷1,《卍新纂续藏经》第87册第298页中。
④[明]徐昌治编:《高僧摘要》卷3,《卍新纂续藏经》第87册第334页上。
⑤收于《嘉兴藏》第27册。
⑥[清]超永编:《五灯全书》卷62,《卍新纂续藏经》第82册第274页下—275页上。
⑦喻谦著:《新续高僧传》卷22,蓝吉富编:《大藏经补编》,台北:华宇出版社,1985年,第27册第188页中—189页上。
⑧[明]祩宏撰:《遗嘱》,见《云栖法汇》卷24,《嘉兴藏》第33册第190页中下。
⑨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第16册,扬州:广陵书社,2011年。
⑩收于《嘉兴藏》第23册
(11)[明]通炯编:《憨山老人梦游集》卷27,《卍新纂续藏经》第73册第657页下—658页上。
(12)收入杜洁祥主编:《中国佛寺史志汇刊》第1辑第47册,台北:明文书局,1980年。
(13)喻谦著,《大藏经补编》,第27册第407页上中。
(14)[清]成鹫纂:《鼎湖山志》卷2,杜洁祥主编:《中国佛寺史志汇刊》第1辑第47册第251—252页。
(15)以上规约收于[清]杭世骏撰:《理安寺志》卷6(杭州:杭州出版社,2007年。)
(16)(74)同注(15),第120、127页。
(17)喻谦著:《新续高僧传》卷9,《大藏经补编》第27册第96页中。
(18)[清]杭世骏撰:《理安寺志》卷5,第89页。
(19)[明]释大壑编:《南屏净慈寺志》,杭州:杭州出版社,2006年,第275—284页。
(20)收入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扬州:广陵书社,2011年,第67册。
(21)[清]赵允怀、赵奎昌辑,收入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第39册。
(22)相关介绍可从僧传的记载中获得:“释三峰,字于密,亦号汉月,梁溪苏氏子也,年十五出家,越十年,受具戒于灵谷古心……乃往三峰,后参天童为首座,年四十,受天童衣拂,法弟子遍江淛,自此灵谷宗派皆承三峰矣。”(喻谦著:《新续高僧传》卷19,《大藏经补编》第27册第168页中。)
(23)(24)(28)[清]赵允怀、赵奎昌辑:《虞山三峰清凉禅寺志》卷下,收入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第39册第61、81、82页。
(25)(26)[明]弘储编:《三峰藏和尚语录》卷16,《嘉兴藏》第34册第205页下、208页中。
(27)[清]赵允怀、赵奎昌辑:《虞山三峰清凉禅寺志》卷下,见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第39册第62—63页。关于法藏任圣恩寺住持的时间,在《邓尉山圣恩寺志》的记载为:“师于崇祯二年(1629)五月十八日,吴江邑侯同诸缙绅缁素,请赴天寿圣恩禅寺开堂。”([明]周永年撰:《邓尉山圣恩寺志》卷9,收入白化文、张智主编:《中国佛寺志丛刊》第44册第334页。)可见,三部文献中关于法藏住持圣恩寺的时间都不相同,他极可能是天启年间赴请,但到了崇祯年间才真正入职。
(29)收于[清]悟明撰,陈平平等校点:《敕修报恩寺梵刹志》卷8,南京:凤凰出版社,2014年。
(30)[清]悟明撰,陈平平等校点:《敕修报恩寺梵刹志》之《序二》,第1页。
(31)收于《嘉兴藏》第28册第405页下—406页中。
(32)[明]真哲说,[明]传我等编:《古雪哲禅师语录》卷11《行实》,《嘉兴藏》第28册第360页中—362页中。
(33)如《黄岩寺规约序》中提到:“某久客他乡,愚顽无似,乍归丈室,诚愧滥竽。思创业之多艰,慨法久而成弊。爰集耆宿,共酌重轻。干蛊虽贵,因时立法,自宜仿古。故折里规约,胪列廿条,仰冀同志遵行,毋恣顽梗。使道德仁义之纪纲顿整,戒定智慧之根本益坚。”([明]真哲说,[明]传我等编:《古雪哲禅师语录》卷20,《嘉兴藏》第28册第406页上。)古雪受请住持佛顶寺时,建寺长者也希望他编制清规:“长者复偕山中耆旧削牍至西江翠巖,逆予主席……(长者)稽首颺言曰:‘某年七十有七,敬为和尚守此山二十余年矣,何幸垂老犹获闻临济宗乘,向者草昧经营,规条未立,后昆靡所适从。今幸和尚俨临,祖庭有赖,愿定清规,垂训将来,永为十方选佛道场,以副初志,则某之功不浪施也。’”([明]真哲说,[明]传我等编:《古雪哲禅师语录》卷20,《嘉兴藏》第28册第406页中。)
(34)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可参考王永会《中国佛教僧团发展及其管理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中村元《中国佛教发展史》上册(余万居译,天华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王荣湟《明清丛林僧职制度研究》(《世界宗教研究》2017年第3期)等。
(35)[明]施耐庵、[明]罗贯中著:《水浒传》,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第97页。
(36)(39)[日]无著道忠编:《禅林象器笺》卷6,《佛光大藏经·禅藏·杂集部》,高雄:佛光出版社,1994年,第417、416页。
(37)[宋]宗赜著,苏军点校:《禅苑清规》,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9页。
(38)[宋]宗赜著,苏军点校:《禅苑清规》,第38页。
(40)(66)王大伟著:《宋元禅宗清规研究》,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123、129页。
(41)(42)(52)(53)(64)(65)(73)[明]通容述:《丛林两序须知》,《卍新纂续藏经》第63册第667页下—668页上、668页上中、670页中下、670下、670下、671上、674页上。
(43)(54)(57)(71)[元]德煇编:《敕修百丈清规》卷4,《大正藏》第48册第1131页上、1131页中、1131页中、1132页中下。
(44)[宋]绍隆等编:《圆悟佛果禅师语录》卷15,《大正藏》第47册第783页上。
(45)[宋]惠洪撰:《禅林僧宝传》卷18,《卍新纂续藏经》第79册第528页中。
(46)[宋]普济著,苏渊雷点校:《五灯会元》,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105页。
(47)《卍新纂续藏经》第84册第465页下。
(48)[明]葛寅亮撰,何孝荣点校:《金陵梵刹志》,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29页
(49)[清]许瑶光修,吴仰贤纂:《[光绪]嘉兴府志》卷62,见何建明主编:《中国地方志佛道教文献汇纂·人物卷》,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40册第231页。
(50)[清]许瑶光修,吴仰贤纂:《[光绪]嘉兴府志》卷86记有:“天顺三年己卯,春三月上吉日,赐进士及第翰林学士兼修国史秀水吕原撰文。”(见何建明主编:《中国地方志佛道教文献汇纂·诗文碑刻卷》,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168册第131页。)
(51)[明]通炯编:《憨山老人梦游集》卷52,《卍新纂续藏经》第73册第829页下。
(55)(56)(70)[宋]宗赜著,苏军点校:《禅苑清规》,第46、46、45页。
(58)《卍新纂续藏经》第57册第316页上。
(59)《卍新纂续藏经》第60册第124页上。
(60)《卍新纂续藏经》第63册第647页中。
(61)陈玉女著:《明代佛门内外僧俗交涉的场域》,台北:稻乡出版社,2010年,第269页。
(62)[日]无著道忠编:《禅林象器笺》卷19,《佛光大藏经·禅藏·杂集部》第1496页。
(63)(69)(77)(78)[明]祩宏著:《云栖法汇》卷22,《嘉兴藏》第33册第161页上、166页上、158页下、160页上中。
(67)所谓“收饭”,也名“收盏饭”,指的是僧人出寺寻求布施,如《现果随录》卷4中记载的《史封翁以久远斋僧感子大魁》之事:“状元史大成,号立庵,前生为宁波某寺僧,号大成,为寺收盏饭。接众饭桶若浅,必至史家取满回寺,以此为常,不记年载。史封翁素积德,蓄一巨盌盛饭供佛,后用作盏饭已五世矣。一日忽见大成僧入户,索之无迹,遂诞立庵,即名大成。持胎斋,虽中大魁,戒行如故。前生一僧为道友,尚相携作伴。”([明]戒显笔记:《卍新纂续藏经》第88册第46页上中。)可见寺中每天会有僧人出来化缘,将所得饭食供寺中僧众。与之相似的记载,还如《泰兴县西门外葫芦湾法轮庵十方碑记略》:“余既治延之一载,获知城西不数里为葫芦湾,上有法轮庵,圣像庄严,梵音清樾,庵之僧亦时礼佛,幡幢灯火,光彻云霄,四方老衲雏僧,携瓢捉笠安单就食者,往来如织,不减胜地……内多苦行僧,记将沿门持钵,募盏饭补其不足。”(王元章修、金鉽纂:《泰兴县志续》补卷2,民国二十二年(1933)刻本,见何建明主编:《中国地方志佛道教文献汇纂·诗文碑刻卷》,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90册第188—189页。)再如李孚青撰之《地藏寺禅堂碑记》:“夫有寺无僧终归无寺,有僧无粮究至无僧,欲为寺而招僧先,为僧而计粮庐之有。地藏寺也,由来旧矣,寺居郡内,地分通衢,往来僧众每栖息于斯。但僧多粮少,灶冷无烟,此非沿门持钵化几许盏饭所能给其供养者也。”([清]赵良墅修,[清]田实发等纂:《合肥县志》卷22,清雍正八年(1730)刻本,见何建明主编:《中国地方志佛道教文献汇纂·诗文碑刻卷》第214册第115页。)从这些记载都能看出,明清时期的僧人依然要出去化缘乞食,而且还形成了轮值的方式,故《丛林两序须知》中才会提到监寺需要确定第二年负责“收饭”的僧人。
(68)(75)[明]通烱编:《憨山老人梦游集》卷50,《卍新纂续藏经》第73册第812页中、811页上。
(72)[元]弋咸编:《禅林备用清规》卷7,《卍新纂续藏经》第63册第648页上。
(76)[明]戒显著:《卍新纂续藏经》第63册第784页中下。
(79)[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8—6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