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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契约论的三个主要代表——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都是狭义、严格的社会契约论者。就霍布斯而言,政治社会或共同体一旦通过一种社会契约产生,它就把它的一切权力交给了一个最高权威——利维坦,从而不再为统治契约留下余地;就洛克而言,政治共同体一旦形成,它就指定一个托管的政府而并不使人民与这一政府订立契约,但订立社会契约者可以按自己对于委托性质的解释而解散这一政府(如果这一政府违反了它的委托的话);就卢梭而言,政治共同体一旦形成,它就是按照公意自我统治的,而不必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因而也就无需统治契约。或者说,他们三人都有使社会契约与统治契约合一的倾向,这在霍布斯与卢梭那里尤其明显。我们知道,统治契约往往暗示着一种君主制存在的前提,而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和发展,17—18世纪的进步思想家已经倾向于摆脱君主制的观念了,从霍布斯的绝对君主制到洛克的君主立宪制,再到卢梭的人民民主,就是这样一条印迹分明的转变路线。而从统治契约转变到社会契约,还意味着现在探讨的中心不是制度中人的义务,而是制度本身的伦理原则,这就使我们真正进入社会正义的领域。
我们对社会契约论的评述主要是从道德正义角度进行的,我们将重点放在二个方面:一是社会契约在道德方面的前提,包括对于人性的解释;二是在社会契约中蕴含的正义原则,包括社会契约的道德含义和价值理想。第一个方面与自然状态的解释密切相关,第二个方面则关系到对契约本身的解释,以及契约所建立的社会和政治制度。
一、霍布斯:保存生命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提出了一种类似于古希腊智者格劳孔的观点,他认为没有什么绝对的善恶,从其感觉论出发,他认为善恶即标志着我们的喜好、厌恶的名称,人的正当和邪恶的观念是由人的苦乐来决定的,不存在至善,幸福无非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的发展,我们以下将看到,这种善恶观影响到他对人性和人的价值目标的看法。
(一)人的本性和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趋于相等,虽然有差别,但这种体力或脑力方面的差别决没有大到一个人能够要求其他人所不能要求的利益。在人类中,即使最强壮的人也可以被其他身体比他身体弱的人联合起来打败或杀死,而在智力方面也许人与人之间就更加平等。[1]换言之,人类社会中并没有超人,否则就无须以契约来构成一个社会了,超人就是自然而然的统治者了。而由于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人的目的、希望方面的平等,人们都大致欲望相同的东西,而由于人们所欲望的目标相近,再加上主观的贪欲和客观上的某种匮乏,就会产生争斗。人类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第一是竞争以求利;第二是猜疑以防范民众,以及保障自己的安全;第三是荣誉,它驱使人做出侵犯行为。而当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众人慑服时,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这是每一个人的战争,虽然这并不总是指实际的战争,但一种相互的敌意却是普遍地存在,每个人都感到他处在与所有人为敌的状态之中,其结果是没有财产权,没有法,没有公正观念,没有凭借社会与合作才能产生的一切成果(诸如文学艺术、金字塔、万里长城等等),“暴力和欺诈是战争中的两种主要的美德”,每个人能到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才是他的,人们总是处在暴力与死亡的恐和危险之中,人们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这就是霍布斯给我们描绘的人的自然状态——一副悲惨的图景。
霍布斯也许预感到人们会对他对人性和人的自然状态的这番描绘感到惊奇甚至愤慨,所以他还有一段绝妙的文字,谈到他这种对人性的文字攻击并不超过人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对人性的攻击:如他们闩门闭户、锁箱藏钱、携带武器以防身等等。而且,他认为人类的欲望和激情并没有罪。但是,霍布斯的这种实质上的性恶论,事实上还是成为后来一些思想家在理论上唯恐避之不及的东西,虽然在实际政治事物中人们又程度不同地吸收了霍布斯的理论前提。
(二)自然法与道德哲学
以上的情况表现了人的欲望,但是,人还有理性的一面,理性所揭示的和平条件就是自然法,自然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和一般法则。霍布斯把自然法与成文法进行对照,明确地指出自然法就是道德法,是由信义、公道等品德以及一切有益于和平与仁爱的思想习惯组成的,它们是从来就有、永恒不变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客观的,有待人的理性去发现。霍布斯提出了十一条自然法:第一条是:求和平和尽可能地保卫自己;第二条是:在自保需要时,可放弃一切权利,而满足与他人相等的自由权;第三条是:“所订信约必须履行”;第四条是:感恩,以德报德;第五条是:适应他人;第六条是:恕宥和宽容;第七条是:勿报复和以恩报怨;第八条是:勿侮辱人;第九条是:勿自傲,而是承认平等;第十条是:在进入和平状态时不额外地保留自己的权利;第十一条是:坚持公道,即分配正义等等,然后,霍布斯把这些自然法则精简为一条简易的使智力平庸者也能理解的总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霍布斯在他另外的著作如《论市民》中也列出了他所举的自然法的表格,基本上是大同小异,我们可以看到隐涵在他这些自然法中的基本思想和宗旨,实质上就是保存自我,保存生命,寻求安全,寻求和平,是一种通过人的理性寻求摆脱人人为战的自然状态的努力。按他的话来说,自然法就是要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和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命令人们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这件事就是后面将谈到的订立一种社会契约,从而导致利维坦的诞生。
霍布斯认为,既然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和各种道德,研究这些自然法的科学就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因为道德哲学就是研究人类相互谈论与交往中的善与恶的科学。善与恶是表示我们的喜好与厌恶的名称,而由于我们喜好和平和生命,作为理性揭示的和平条件的自然法也就是善和美德了。在霍布斯这里,道德是围绕着生命的自我保存旋转的,是为保存生命而须履行的一些起码的基本义务。
那么,自然法与前述的自然状态有什么关系呢?这种关系就在于:自然法是人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由战争状态向和平状态过渡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法则,由于人的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人们看到了摆脱自然状态的可能,看到了转入和平状态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条件和义务。但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仅仅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仅对于欲望有约束力,而在外部范畴中,即对人们的行动却不总是如此。如果没有某种有形的力量,没有某种绝对的权威来使人们慑服,并以刑法之威来约束他们履行信约时,自然法就得不到遵循,人们就仍然不能摆脱自然状态,在此,这一点我们一定要记住,既自然法不是实有法,不是成文法,不是被人们实际上遵循的法,不是有明文规定在前,有强行制裁在后的法,而宁可说是阐述人们应当向之努力的条件,所以,在此,自然法有法之名,而无法之实,只有言词而无刀剑保障(word no sword)的信约只是一纸空文,这就意味着要订立一个把人们的自然权利全然放弃,一次性地转让给一个绝对的主权者的契约。有了这一完全授权的根本契约,才能使其他一切的信约生效,使自然法、自然正义得以实现,使人们的生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契约与正义
在霍布斯举出的第三条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中,他已经涉及到契约与正义的联系。他认为,在这一自然法中,就包含着正义的根源。因为,事先没有信约出现的地方,就没有权利的转让,每个人也就对开始事物都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任何行为是不义的,在订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即不正义等于不履行信约,正义等于履行信约,履行了信约的人就是正义的人,正义的性质就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是在这个时候开始。正义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而所有权必须伴随着国家一起出现,也就是说,体现在守约中的正义必须在建立国家这一根本契约签订之后出现。
除了立约的正义,霍布斯还谈到分配的正义。前一种正义可以说是交换的正义,即通过契约转让,交换的东西必须价值相等;后一种正义作为分配的正义则在于对条件相等的人分配相等的利益,即把各人应得的分给各人。这种正义就更有赖于国家的产生了,它和国家的功能紧密相关。
霍布斯在阐述正义有赖于契约的同时,还具体地分析了契约的性质、内容、制裁和订约方式等。他认为,契约作为一种自愿行为,一种自由合意的行为,每个订约者都必然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他在按约承担某种约束或义务(放弃他的某些权利)的时候,必然要考虑对方也必须承担某种约束或义务(即也放弃某些同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契约就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而不是单方面的转让,否则,那就不是契约,而是赠与或强制了。但是,怎样使这种契约真正有效呢?霍布斯认为,契约之所以产生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由于其言词,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将带来的后果(惩罚或者无政府状态),由于守约而得到的光荣和骄傲虽然有用,但不是很靠得住的,在追求财富,统治权和肉欲之乐的人们中尤其罕见,偏偏这种人又占有人类的绝大部分,因此,真正可以指靠的是畏惧,尤其是对于人的力量(而非神鬼)的畏惧。因此,在霍布斯这里,所有思想的线头都拈聚到一起:就是需要创造和建立一种绝对的主权。只有这种绝对主权出现,随后才能使正义与和平产生,而要产生这一绝对权威,又需要通过一种根本的原初的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