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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及其具体化运用
2020年09月02日 10: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吴晓明 字号
2020年09月02日 10: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吴晓明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The Interpretative Principle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Their Concrete Application

  作者简介:吴晓明,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上海 200433

  原发信息:《中国社会科学》第201910期

  内容提要:唯物史观根本的阐释原则是:史无前例地把社会历史过程的本质性,从思想、观念、精神的领域,移入到人们现实生活的领域,并因而将观念世界的统治地位揭示为意识形态的神话学。不仅如此,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同时诉诸真正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因为在唯物主义的阐释原则还未能在哲学上把握住社会性和历史性之时,它就根本无法通过社会历史的广大区域,它也根本不可能就此构成真正唯物主义的观点。这里表现出唯物史观阐释原则的本质特征,也展现出它同黑格尔哲学所具有的本质联系。然而,唯物史观的普泛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还滞留于原则或原理的表面,即使在许多唯物史观的赞同者那里也是如此。这里的关键牵涉到阐释原则之辩证的具体化运用。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一刻也离不开它的具体化运用,而这样的具体化运用就是去研究和把握自我活动着的既定社会。这一要义对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其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构来说,不仅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而且还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唯物史观/阐释原则/历史性/社会现实/具体化运用

  标题注释:本文为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道路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哲学研究”(17JZD037)阶段性成果。

 

  所谓阐释原则,在广义的学术语境中,是指理论或学说对于其对象作出理解和把握、进行研究和叙述的基本方式。因此,阐释原则在一方面必定是哲学性质的:它体现为哲学上的原则或原理,体现为一般而言的方法论或方法学;在另一方面它又要求贯彻、实行于理论活动的整体中,亦即作为原则之运用展现在其学术、学科和话语的体系中。今天之所以有必要重提唯物史观这个主题,并且来深究其阐释原则及其运用的科学意义,不仅是因为这一主题在现代性意识形态的遮蔽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滞留于晦暗之中;而且是因为当今中国的历史性实践已进入到一个意义重大的转折点,从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思想理论任务。正是这样的思想理论任务要求通过唯物史观的意义阐明来获得坚实的出发点,以便能够在社会—历史之现实的基础上,来理解当今时代的急剧变化,来把握中国道路、中国经验的深广内容与重大意义,并且从整体上来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其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积极建构。在这里,唯物史观作为出发点之所以重要并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因为其阐释原则和具体化运用开辟了一条真正通达社会—历史现实的道路,并将这一道路的基础定向启发给能思的和批判的哲学社会科学。

  作为一般的哲学原理,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是众所周知的,它的经典表述出现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被经常作为核心要义来引用的话语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①确实,对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来说,并且对于一般的意识或观念来说,这样的阐释原则意味着一个真正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理论变革。恩格斯曾就此评论道:“……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关于一切历史的东西的全部传统的和习惯的观点都被这个原理否定了。”②如果我们今天很少感觉到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具有如此深远的变革意义,那么,这只不过是因为一般意识(包括学术意识)已经以某种方式熟悉并占用了这一原则的某些方面,就像我们今天会认为例如笛卡儿的理性思维原则、伽利略的自由落体原理等乃是天经地义的一样。但是,一旦我们去追思笛卡儿的“我思”原则如何决定性地取代了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信仰”与“权威”的原则,去追思伽利略的“运动”原理如何富有成果地袭击并瓦解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物理学,那么,它们的伟大变革意义就突出地显示出来了。

  从根本上来说,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把社会历史过程的本质性,从思想、观念、精神的领域,移入到人们现实生活的领域,也就是说,移入到物质的生产与生活——这种生产与生活的关系、方式等——的领域。根据这样的阐释原则,一切社会历史现象,不是从思想、观念、精神的领域中获得本质规定的;相反,这一领域本身倒是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是由该过程之特定的关系或方式来规定的。因此,一切社会历史现象的本质性植根于现实的生活过程,而思想、观念、精神等只不过是这一生活过程在观念形态上的表现(“反射”或“回声”的发展)罢了。我们可以从下述命题中清晰地领会到唯物史观阐释原则所具有的“本体论”含义:“意识[das Bewu 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 bewu 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③这一原则的变革意义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只有在彻底清算“一般意识形态”(其典型形式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过程中才可能真正确立;而一般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它对人们的观念和整个理论—学术领域的绝对权利,在马克思之前,还几乎完全没有被触动过。

  从哲学的思想史来说,社会—历史的广大区域,长期以来甚至还一直被主观的思想、意识和观念所霸占(除开个别已不再成为理论—学术之积极动力的“神意论”)。④直到黑格尔才决定性地纠正了这一点——这是他的伟大功绩。由于黑格尔把主观思想的本质性导回到客观思想(客观精神),所以他不仅捍卫并重建了哲学上所谓的“客观性(Sachlichkeit)告诫”,而且在客观精神的领域中史无前例地置入了历史性的原则和社会生活的实体性内容。就前者而言,主观的思想、意识、观念等是被客观思想所规定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客观思想扬弃主观思想并成为其真理。因此,“……客观思想一词最能够表明真理——真理不仅应是哲学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应是哲学研究的绝对对象。”⑤就后者而言,主观思想被客观思想所扬弃,以及在此范围内的各环节被进一步的环节所扬弃——这种扬弃,作为过程的具体化,就表现为思辨的历史性;作为实体性内容的具体化,就建立起与社会生活的思辨联系。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和《法哲学》中,很容易识别出作为阐释原则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原理,并见识到这种原理之丰富多彩的具体化。如果说,在黑格尔之前的哲学中,例如在康德关于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批判哲学”中,还根本看不到历史性的原理和社会性的内容,那么,这正是因为此种哲学还滞留在主观思想或主观意识的本体论立场上,因而其阐释原则——用黑格尔的话来说——便只能是主观主义的(就其不能通达事物自身而言)和形式主义的(就其无能深入于实体性的内容而言)。⑥但是,就像我们立即会意识到的那样,历史性和社会性的原理,对于唯物史观来说,无疑具有本质上的重要性;因而黑格尔对主观意识观点的批判性超越,以及在此超越中开启出来的社会—历史之“现实”的向度,无疑是被唯物史观积极地加以占有的。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不仅极为突出地解说了黑格尔的历史原则,而且在同费尔巴哈的比照中,令人印象深刻地指证了黑格尔《法哲学》在社会内容方面的充实丰沛。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黑格尔的历史观会被称为“划时代的历史观”,并且被明确地当作“新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直接的理论前提”。⑦

  然而尽管如此,黑格尔哲学却并未突破“德意志意识形态”,相反却成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因而也成为一般意识形态——的最终完成。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哲学不是意识形态之“一种”,而是意识形态之“一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德意志意识形态》把施特劳斯、鲍威尔、费尔巴哈和施蒂纳等,从本质上归结为黑格尔哲学的“支脉”。之所以如此,简要地说来,是因为虽然黑格尔通过“客观精神”的概念决定性地超越了主观思想或主观意识的立场,并且在哲学上成功地和富有内容地开展出社会—历史的阐释原则,但客观精神乃是在“绝对精神”中获得其真正的哲学证明的。也就是说,客观精神本身为绝对精神所超越,而在这种超越中,绝对精神建立自身为客观精神的真理。这意味着:在黑格尔那里,随着主观的观念论(即唯心论或唯心主义)为客观的观念论所克服,先验观念论转变为绝对观念论。绝对观念论一方面将绝对精神把握为“实体—主体”(无限的基质和无限的机能),另一方面又把绝对者自我活动的本质性置放在逻辑学(思辨的逻辑学)之中。这样一来,就像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最终表现为“辩神论”(即对绝对者—上帝的证明)⑧一样,其法哲学真正说来乃是“应用的逻辑学”。因此,绝对精神或绝对观念的本体论立场,如费尔巴哈和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是“神学的已死的精神”;或如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所指证的那样,是来源于“基督教传统的精神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构成社会历史领域之本质性的东西,不是主观的思想、意识和观念,而是被扬弃了的主观思想、意识和观念,即客观的并且最终是绝对的精神——绝对的思想或绝对的观念。很明显,由之而来的阐释原则不是消除和瓦解思想、观念等的统治地位,毋宁说倒是将这种统治地位推崇和发挥到极致;同样明显的是,既然一般意识形态就是无条件地——完全非批判地——承认或预设思想、观念等的统治权,那么,绝对观念论便最终构成一切意识形态的渊薮,构成各种意识形态之思想理论表现的哲学后盾。约言之,意识形态的实质便是“相信现实世界是观念世界的产物”,而“按照黑格尔体系,观念、思想、概念产生、规定和支配人们的现实生活、他们的物质世界、他们的现实关系。”⑨

  因此,唯物史观只有在清除一切意识形态幻觉的过程中才能产生,正像唯物史观的创始人是在批判这种幻觉的哲学根据(首先是并且特别是绝对观念论)的过程中揭示出与之对立的阐释原则来:“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⑩即便是这个极为简要的纲领亦已表明,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与各种意识形态之间的决定性分野了。在这个决定性的分野中,任何一种试图用某种永恒的(“神圣的”)范畴或观念——无论此种范畴或观念是叫做“自由”、“平等”,还是叫做“正义”、“公平”——来规定社会历史领域中作为基础的和本质的东西,都不能不从属于特定的意识形态幻觉。如果说,这样一种思维方式或理论方式在今天的哲学社会科学中依然屡见不鲜,那么,这只不过是因为它从属于现代性意识形态罢了。现代性的意识形态把现代世界(现代资本主义世界)的关系看作是自然的并且因此是永恒的,它也把这种关系的理论表现,即观念、范畴、原理等看作是自然的并且因此是永恒的。这样一来,永恒而神圣的观念、范畴或原理便得以在整个社会历史领域中获得统治地位并通行无阻,仿佛它们主宰着这个领域中的全部现实似的。尤为令人惊讶的是,近来还有不少研究者力图把这种意识形态幻觉强加给马克思。在一本正经地谈论并争辩马克思的“自由”、“正义”、“公平”等“理念”时,仿佛正是如此这般的神圣观念支配着马克思的理论和学说,仿佛马克思在从事他的研究工作时一刻也离不开那些神圣的观念。能清楚地意识到:在这里出现的不是唯物史观,而是它的反面,即意识形态的神话学。关于上述那些“理念”,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从根本上予以确定的无非是:那些被当作是永恒而神圣的观念、理念或范畴,就像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11)

  因此,通过与一般意识形态的批判性比照,我们得以清晰地把握唯物史观之根本的和初始的阐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那构成“神圣的”观念世界之基础的东西,是非常“不神圣的”:这个“世俗的”基础乃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是他们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这样的阐释原则正如创始人对它的命名那样,是唯物主义的。

  由马克思恩格斯制订的阐释原则,不仅是一般唯物主义的,而且是“社会—历史性的”,亦即是充分把握住人类生活中社会—历史之本质性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除非这一阐释原则同时是社会—历史性的,否则的话,它就不能是唯物主义的。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费尔巴哈(不必再提其他的唯物主义者了):当他拿着自己的唯物主义原则试图通过社会历史的区域时,那里却成了他全线溃败的滑铁卢。就像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关于社会历史的理论中只是见到“令人惊讶的贫乏”一样,洛维特对此的观感是:“用黑格尔的‘精神’历史的尺度来衡量,费尔巴哈粗鲁的感觉主义与黑格尔以概念方式组织起来的理念[相比]显得是一种倒退,是用夸张和意向来取代内容的思维野蛮化。”(12)而造成此种局面的根源正在于:历史性的原理和社会现实的概念还完全处在费尔巴哈的哲学之外,因而其唯物主义的阐释原则在缺失社会—历史性一度的情况下便不能不时常停滞于表面并最终迷失了方向。更加深入地说来,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只有在批判地清除一切意识形态的过程中才能确立自身;但这种批判不仅在于将意识形态宣布为“虚假观念”即单纯的幻觉,而且在于牢牢地把握住它的本质。十分明显的是:为了能够批判地把握意识形态的本质,离开了社会—历史性的原理就根本无法前进半步。马克思曾指证说,费尔巴哈的功绩在于把宗教世界归结于它的世俗基础;“但是,世俗基础使自己从自身中分离出去,并在云霄中固定为一个独立王国,这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费尔巴哈做不出这样的说明(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需要有这样的说明),因为他完全不能进入到社会—历史之现实性的领域;但只要这样的说明在原则上尚付阙如,那么宗教的或一般意识形态的本质就未曾被把握住,其阐释原则就不能不重新屈从于某种意识形态的幻觉。

  正是在这里,在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最本质地诉诸社会—历史性原理的地方,显示出黑格尔哲学无与伦比的重要性;因为正是黑格尔史无前例地——尽管是思辨地——将历史性的原则和社会现实的内容注入到哲学中,注入到真正的哲学思考中,并用辩证法——尽管同样是思辨地——为这种注入提供了本体论—方法论上的保证。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论,作为一般意识形态的完成和哲学后盾,因而作为唯物史观最遥远的对立面,同时却能够成为“新的唯物主义观点的直接的理论前提”。这是一个得到特别强调的命题,它意味着:作为唯物史观直接的理论前提,它既是其持立的基本条件,又是在这种持立中始终不能被撤销的东西。这样的理论前提是什么呢?最为简要并且是分别地说来,它们是历史性的原理、社会现实的概念、辩证法。几乎没有必要补充说,这些由黑格尔哲学提供出来的东西,不是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本身,而只是它的理论前提;同样没有必要补充说,这些原理或概念都还是在绝对观念论的基础上活动并因而为这种观念论的本质所规定的:思辨的历史性、思辨的现实概念,以及思辨的辩证法——即绝对者主体之自我活动的思辨的具体化。但是无论如何,这些由黑格尔史无前例地置入到哲学思考中的东西,构成了唯物史观的直接的理论前提。辩证法的主题我们稍后再谈,先来考察一下历史性和社会现实的概念。

  黑格尔哲学中的历史性原则(或“强大的历史感”)无疑在思想史中影响至为深远,因而往往被后辈哲学家视作其最丰厚、最具决定性的遗产。恩格斯通过将“凡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一黑格尔命题解读为“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阐说了历史性原则之批判的和革命的意义。(13)与克罗奇区分黑格尔哲学中“死的”和“活的”部分相类似,狄尔泰试图从黑格尔哲学中分辨出“暂时性的东西”和“持久的东西”,并将这持久的东西标识为历史性和历史意识,亦即要求历史地理解每一个生命现象的本质。(14)然而,对于我们来说特别有教益的是:当费尔巴哈将作为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仅仅看作哲学同自身的矛盾”时,马克思却从中批判地识别出全然不同的东西,即历史性的原理:黑格尔“为历史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意味着,在费尔巴哈把否定之否定仅仅当作幻觉,看待因而完全错失了历史性原理的地方,马克思却要求以下述方式去重新把握这一原理,即“要说明这一在黑格尔那里还是非批判的运动所具有的批判的形式”。(15)这一原理之所以具有“批判的形式”,是因为它深刻地把握住了历史性;而这一原理之所以还从属于“非批判的运动”,是因为那被把握住的仅只是抽象的、逻辑的和思辨的历史。因此,如果说,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是通过批判地重建黑格尔的历史性原理而被构成的,那么,对于费尔巴哈来说,恰恰是由于历史性原理的缺席,使他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变得完全无能为力了。这种情形可以更加明确地表述为:在唯物主义的阐释原则还未能在哲学上把握住历史性之时,它就无法真正通过社会历史的广大区域。

  历史性的原理看来是如此简单,以至于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于一般的“历史意识”。按照这种历史意识,一切事物都处在生成和变化之中,而一切历史的事物都有它的出生和成长,有它的繁荣和鼎盛时期,也有它的衰老和死亡。就像希腊文明有其繁盛的顶点也有其倾颓衰歇一样,当罗马世界趋于瓦解的境地时,是野蛮的日耳曼人为欧洲重新注入了活力,并开展出现代文明(日耳曼世界第三期)的历史性行程。作为超越抽象性的阐说大师,黑格尔在论述其历史性原理时,是从不吝惜于诉诸并举证一般历史意识中所包含的事例的;因为对他来说,全部问题正在于将这种本质上是正确的历史意识上升为哲学的、因而也是真正科学的历史性原理。但这事决非轻而易举,它的艰难程度可以从下述事实中见到:历史性的原理,直到康德费希特的哲学年代,还未曾真正出现;而在费尔巴哈的哲学中,却是再度丧失了的。然而,历史性的原理对于唯物史观来说的本质重要性,可以根据《德意志意识形态》定义其科学性质的一个表述去判断:“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16)

  对于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来说,黑格尔的重大遗产不仅是历史性的原理,而且还包括社会现实的概念。在黑格尔那里,所谓现实(Wirklichkeit),不仅是指本质与实存的统一,而且意味着展开过程中的必然性。由于现实被把握为本质与实存的统一,“……所以哲学必然与现实和经验相一致。甚至可以说,哲学与经验的一致至少可以看成是考验哲学真理的外在的试金石。”(17)因此,一方面,现实的概念完全不同于“事实”(即单纯的实存,或可以通过知觉直接给予我们的东西),因为它具有本质的和必然的规定(即普遍性的规定);另一方面,现实的概念又史无前例地把实存的、当前的世界提升为哲学的内容,也就是说,哲学本身必然地包含当前世界的或可经验的现实的内容。于是,社会现实的概念就将社会生活的实体性内容决定性地引入到哲学中来了。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它被分为三个部分:抽象法,即外在的法;道德,即主观的法;伦理,即实在的法——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个体系表明了什么呢?它表明: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的各个部分乃是这个整体的诸环节;因此,例如抽象法只有在适合于特定的道德状况和伦理现实的情况下,才具有真实的意义和实际的效准。它还表明:道德也是法,即主观的法;而且较之于外在的法即抽象法来说,它是较高的法。然而尤为重要的是:这个体系将“抽象法”和“道德”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而在黑格尔那里,“伦理”意味着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其中活动的那个领域,也就是一般被称之为社会生活或社会现实的领域(除去某些思辨的混淆)。“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只有无限的东西即理念,才是现实的。法不过是整体的一个分支或是象藤类植物,攀缘在自在自为地屹立着的树上。”(18)

  这段话的后半部分是彻头彻尾的观念论,是绝对观念论的神秘主义:虽说现实是本质与实存的统一,但作为本质的本质乃是理念;虽说现实是展开过程中的必然性,但必然性归根到底乃是理念作为绝对主体的自我活动。就像卢卡奇、洛维特等人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是在“现实本身”这一点上与黑格尔分道扬镳的。因为马克思坚拒将社会现实中的本质性和必然性归结为观念、理念、绝对理念(这种归结最终将理念看作是真正的并且是唯一的现实)。但是,就像马克思所做的那样,必须同时牢牢把握住黑格尔社会现实概念的积极意义:这一概念在例如道德、法、政治制度等主题上,不仅全面清除了各种主观主义的谋虚作妄,而且在保有社会历史领域之客观阐释的本质要求中,决定性地将社会生活的实体性内容引入到真正的哲学思考中。因此,就像政治制度植根于客观的“民族精神”的基础之上一样,道德和法既不立足于自身,也不依主观的思想或意志为转移,它们以“伦理”的现实为依归、为基础,而在这一现实中活动的理念是通过社会生活的实体性内容而被具体化的。(作为比照,我们同样可以审视一下:例如在康德、费希特以及费尔巴哈的哲学中,是否据有这种社会生活的实体性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称黑格尔的法哲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实在论的。”(19)而伽达默尔则就此写道:“……黑格尔哲学通过对主观意识观点进行清晰的批判,开辟了一条理解人类社会现实的道路,而我们今天仍然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中。”(20)

  由此可见,唯物史观阐释原则的建立,不仅在于它同一般的意识形态立场(现实世界是观念世界的产物)相对立,而且在于它要求批判地把握意识形态的本质。为了能够把握这样的本质,就必须深入到意识形态的世俗基础之中,亦即深入到各种社会—历史现象在其上展开的现实基础之中。只有达到了这一点,唯物史观才可能真正破除各种意识形态幻觉,从而通过把握这一现实基础本身,来阐释政治的和观念的“上层建筑”,并揭示其本质。因此,对于唯物史观来说至为重要的是:除非它同时据有历史的观点和社会的观点,否则它就不能成为真正唯物主义的观点。正是这种情形表明唯物史观阐释原则的本质特征,也表明它同黑格尔哲学所具有的本质联系——积极的占有和批判的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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