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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曾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定为处理这方面关系的基本原则;而在近一个时期以来的讨论中,有不少论者对这一原则提出质疑,认为应该将公平摆在更重要的位置上,使公平与效率并重。究竟应该怎样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这一问题并不是孰轻孰重这样简单,而应该从更深的层次上进行探讨。
如果仔细考察一下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就可以看出它们实际上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将公平与效率看作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东西,在这个前提下争论二者孰轻孰重。而在我看来,这个前提本身就值得怀疑。下面便就此谈一些看法参加讨论。
一、澄清基本概念:我们要的是什么样的公平和效率
要想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做出分析,首先必须从这两个基本概念的逻辑规定入手,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公平和效率。而正是在这个基本规定的理解上,存在着一些模糊的和不正确的认识,并由此导致了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上的偏差。
首先来看公平。这一概念主要用于社会关系、社会政策、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评价,其基本含义应是公道、平衡。一般说来似乎并不复杂,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便可发现,究竟怎样才算是公平,其实并不容易说清楚。因为这里涉及一个评价尺度问题,从不同的尺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由于不同的主体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具有不同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所以在公平问题上的诉求和主张也就往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如果仅仅从这些主体各自所选取的尺度出发,对公平问题的讨论永远不会有一致的结果。对此,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公平问题上不能仅仅有主观的尺度,还应有一个客观的尺度,这便是看一种公平诉求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由这一规律所决定的历史必然性。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历史必然性的,才是应该肯定和倡导的;反之则是应该否定和反对的。而进一步说,由于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生产力处于最为根本的地位,所以在公平问题上还是要讲生产力标准,是否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应该是评价公平问题的最为根本的客观尺度。以这一尺度来评价的公平,是客观的公平。
但是,这里紧接着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社会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所谓历史必然性便是通过这一过程表现出来;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要求是不一样的。与此相应,对公平的评价也是随着生产力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变化着的。这就是说,生产力作为公平评价的客观尺度,只能是一种历史的、相对的尺度,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的尺度;所谓公平也只能是历史的、相对的公平,而不会有一成不变的、绝对的公平。
将以上的论述综合起来说,所谓公平,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是客观的公平和历史的公平。只有这种公平,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能够在现实的社会基础上生长起来并结出真实花朵的公平,才是我们所应该确认的公平。而从已有讨论中的情况看,人们往往容易从某种特定的观念出发,将公平等同于某种特定的关系和做法,甚至简单地理解为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利益均沾。这种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其错误的实质,就在于忽视和否定了公平的客观性和历史性,只讲主观尺度,不讲客观尺度,同时以绝对的尺度代替历史的、相对的尺度。这种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
其次,我们再来看效率。从广义上讲,这一概念应是指经济活动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中投入和产出的比率;而在有关公平和效率问题的讨论中,所谓效率主要是着眼于经济领域,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的。经济发展也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所谓效率实际上是一个表示生产力发展成果的概念,是生产力发展中的投入产出关系。一般说来,投入少,产出多,效率就高,反之效率就低,这个最基本的规定性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对效率这一概念的把握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含义上,而应该从具体的和历史的角度,进一步了解它的特殊的规定性。一方面,当我们讲到效率问题时,要把局部的效率与整体的效率统一起来,不仅要讲局部的效率,而且要讲整体的效率;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看生产力发展的某些局部成果,而且要从整个社会的高度来看待生产力的发展。局部的效率要服从整体的效率,以损害整体效率、影响生产力整体发展为代价而取得的局部效率,不是真正的效率。另一方面,还要把短期效率与长期效率统一起来,不仅要讲短期的效率,而且要讲长期的效率;不仅要看生产力在当前时期的发展,而且要看生产力的长远发展。短期的效率要服从长期的效率,以损害长期效率、妨碍生产力长远发展为代价而取得的短期效率,也不是真正的效率。
应该指出,在有关的讨论中,一些论者只是笼统地谈论效益问题,没有弄清究竟是什么样的效率,往往对局部的或短期的效率也都不加区分地一概加以肯定,以为只要有生产力的某种局部的或短期的发展,就算是有效率,这种倾向是不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