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 中国哲学
儒学的一种缺弱:私德与公德
2015年11月18日 10:16 来源:《文史哲》2006年第1期 作者:崔大华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20世纪初年,中国现代社会改良运动的积极推动者与参与者梁启超,在他那篇著名的《新民说》中曾论定: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浅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出者,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我国民中,无一视国事如己事者,皆公德之大义未有发明故也。(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十二)梁氏之论主要应视为是对国势衰微的清代末年社会生活中道德颓靡状况的观察,并且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为是对儒家社会生活被伦理关系笼罩、缺乏公共生活空间而造成的道德意识发育成长的缺陷的研判,也是有所据的。梁氏一般地以“己”与“群”来界分私德和公德,呼唤有公德的“新民”长成。在这里,笔者切合儒家社会生活的特质,以“伦理性”与“公共性”来界分私德和公德,并审视儒学的一种缺弱。

  一

  如果说,“公德”可以被界定为是“契约性” [1]的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具有公共性之德性内涵的行为,那么,儒家伦理性的道德理念和实践,都可以被视为是“私德”。但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儒家社会生活中的公与私的区分,也涵蕴着独特的“公德”的理念和表现。在儒家的思想中,“公私之辨”是个很清晰的道德自觉意识。古文《尚书·周官》说:“以公灭私,民其允怀”,执政者处事以公正之心,灭私人之情,才能获得民众的信赖;宋儒说:“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卷十三),公与私也是分辨每个人行为善恶的标准。由于儒家的社会生活是伦理笼罩的生活,所以儒家的“私”与“公”总是要在伦理生活中显现,并且经常是在两种情境下可被界定:其一,如果一个人为了一己的利益、欲望或信念,不去履行对伦理共同体(家庭、国家、民族)的义务责任,就会被判认为是“自私”。宋儒每每就是从这个角度评议出离伦理生活、鄙夷伦理规范的佛老。如二程说:“佛本是个自私独善,枯槁山林,自适而已。”(《程氏遗书》卷二上)朱子也说:“佛氏之失,出于自私之厌;老氏之失,出于自私之巧。”(卷一百二十六)[2]其二,如果一个伦理共同体或其成员,为了自己立场上的利益,拒绝履行对高于自己层级的伦理共同体的义务责任,也要被判认为是“私”的表现;反之,为实现高于自己的伦理共同体的需要而舍弃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就是“公”。这种伦理层级关系,在先秦封建时代,是指家(士大夫)与国(诸侯)之间和国与“天下”(王)之间;在汉以后的君主专制的统一国家时代,是指家庭(个人)与国家、民族之间。试以《左传》的二则记事,来观察显现在古代生活情境中的儒家公私观念:

  十一月丙寅,晋杀续简伯。贾季奔狄。宣子(按:赵盾)使臾骈送其帑。夷之蒐,贾季戮臾骈。臾骈之人欲杀贾氏以报焉。臾骈曰:“不可。吾闻《前志》有之曰:‘敌惠敌怨,不在后嗣,忠之道也。’夫子(按:谓赵盾)礼于贾季,我以其宠报私怨,无乃不可乎?介人之宠,非勇也;损怨益仇,非知也;以私害公,非忠也,释此三者,何以事夫子?”尽具其帑,与其器用财贿,亲帅扞之,送致诸竟。(《左传·文公六年》)

  五月,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子服椒为介。及郊,遇懿伯(按:子服椒之父)之忌,敬子(按:即叔弓)不入。惠伯(按:即子服椒)曰:“公事有公利,无私忌。椒请先入。”乃先受馆,敬子从之。(《左传·昭公三年》)

  第一则记事叙述臾骈的故事。臾骈是晋襄公时柄政重臣赵盾的亲信属员,一次在夷地阅兵时曾受贾季侮辱。贾季也是晋国重臣,权位原在赵盾之上,曾派族人续简伯刺杀荐举赵盾柄政的阳处父。事发后,逃离到狄国。赵盾很尊重贾季,派臾骈将贾季的妻子儿女也送去狄国。臾骈随从就鼓动他乘机将贾季家人全部杀尽,以洗昔日之辱。臾骈以三项道德的理由(非勇、非智、非忠)拒绝这样做,亲自护送贾氏亲人、财物到达狄国边境。其间,臾骈对“忠”的理解和践行,就显现了儒家的公私观念,因为赵盾命他护送贾季妻儿去狄国,代表的是一种国家(晋国)的意愿和利益,是“公”;他若以个人的宿怨杀害了他们,就是“以私害公非忠也”,就是没有践履对国家的伦理义务与责任。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秀伟 周广友)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