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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主张远离“内刑”
2014年06月09日 08: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6月9日 作者:陈林 字号

内容摘要:养生主》言:“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可见,在《庄子》书中,刑”可取其比喻义,作“心灵困苦之刑”,即“内刑”解。责任编辑:崔岑。

关键词:庄子;主张;无涯;心灵;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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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养生主》言:“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矣;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其中,“为恶无近刑”句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养生主》言:“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矣;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其中,“为恶无近刑”句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理解“为恶无近刑”的关键在于对“刑”字的解读。历来学者多将“为恶无近刑”中的“刑”解释为“伤残”,指身体所受的刑伤。持此观点的以王叔岷最具代表性。

  笔者以为,“为恶无近刑”中的“刑”并不是指身体受到刑戮,“刑”在这里是一种比喻意义上的用法,是指内在的心灵困苦。《养生主》中另有一处涉及“刑”,即“遁天之刑”。由郭象注、成玄英疏可知,此处“刑”字并不是指外在的肉体刑罚,而是指内在的心灵困苦,这种心灵的困苦就像外在的捶楚之刑罚一样。而“心灵困苦”之刑,对一个人的生命亦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列御寇》中提到了两种刑:外刑和内刑。“外刑”即指金(如刀锯斧钺)与木(如捶楚桎梏)一类的外在刑罚。“内刑”即指内在心灵的“动”与“过”。遭受“内刑”者,有《人间世》中因受到外界压力而带来的“内热”所引起的“阴阳之患”。对于“内热”,成玄英解释为“怖惧忧愁,内心燻灼”,即是一种心灵困苦的表现。可见,在《庄子》书中,“刑”可取其比喻义,作“心灵困苦之刑”,即“内刑”解。

  《庄子》一书申明类似之意而可以相证者,如《庚桑楚》谓,“为不善乎显明之中者”,即指“为外刑者”,而“为不善乎幽闲之中者”,即指“为内刑者”。

  若将“刑”字训为“外刑”,无近外在的刑罚,则只是能保证身体的不残缺或者身体的存活,而无法涉及“全生”、“尽年”,致使与下文衔接不上。而将“刑”字理解为“内刑”,则上下文义皆能贯通。上文将“生”与“知”对言,主张养生,反对逐知。而“内刑”正是因逐知而生。

  在庄子看来,声色之类能乱耳目者,取舍之类能使性飞扬者,皆是生之害,可称为“恶”。

  故而,“为恶无近刑”之“刑”并不是指身体受到刑戮的“外刑”,而应当理解为内在心灵困苦的“内刑”。其主旨在反对“逐知”,即反对世俗之人过度的思虑情识。过度的思虑情识,足以害生,而正与庄子“养生”之旨相违。“为恶无近刑”,意即“无以好恶内伤其身”。

  王船山《庄子解》就此有“徇耳目口体之欲则近刑”之言,可知船山虽未明言“内刑”,但隐含之意亦是将“刑”理解为“内刑”。钟泰《庄子发微》亦言“为恶无近刑”与“内刑”有关,但未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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