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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抑或“理性” ——《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中的代词之谜
2020年09月11日 10:19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舒远招 字号
2020年09月11日 10:19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舒远招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Virtue” or “Reason”:The Riddle of Pronoun in Introduction to Doctrine of Virtue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作者简介:舒远招,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哲学系(长沙 410082)。

  原发信息:《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195期

  内容提要:在《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中,康德在分为三小段的一长段话中论述了“一般德性”。在第二小段前面,他使用三个代词sie,留下了一个难解之谜。有学者把前两个sie译为“德性”,第三个译为“义务”;也有学者把前两个sie译为“德性”,第三个译为“理性”;这两种译法都未能保持sie含义的一致性。国外学者MaryGregor把三个sie统一翻译为“德性”,这保持了sie含义的一致性,但存在与康德其他表达不能吻合等问题。这种译法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理性”对于德性义务和德性的规定作用,因而是不适当的。其实,用“理性”来替换“德性”,把三个sie都理解为“理性”,是一种符合语法、逻辑和义理的新思路,它简明易懂,有助于更清晰地表明康德本段论述的逻辑层次关系,解除了逻辑上的循环,也能够避免同其他文本段落的冲突,并恰好与其他文本段落形成呼应。

  关键词:sie/德性/理性/义务

 

  康德哲学文本难懂,不只是因为句子长,结构复杂,而且因为经常出现各种代词,其所指具有模糊性,在同样不违背语法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像猜谜一样作出各种猜测。例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的同一段话中使用了三个代词sie,形成了一个谜团。从现有中、英译本来看,译者对前两个代词sie的翻译是一致的,都是“德性本身或拥有德性不是义务”;对第三个代词sie的理解各有不同,于是出现了“义务发布命令”“理性发布命令”“德性发布命令”三种译法。

  这三个代词之谜,很有深究的必要。第一,它们到底含义相同,还是各有所指?第二,第三个代词的分歧的译法如何统一?第三,最重要的是,与前两个代词相关的译文“德性本身或拥有德性不是义务”,是否符合康德的原意?人们看到这个译文,往往会有这样的联想:康德在此强调德性与义务的区分。例如,任丑在一篇文章中就写道:“康德认为,德性本身不是义务,拥有德性也不成其为义务,但它命令人有义务,伴随着其命令的是一种只可能由内在自由的法则所施加的道德强制。”①显然,他是把“德性本身或拥有德性不是义务”这个“康德观点”当作自己的立论依据了。人们似乎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断:既然德性本身或拥有德性不是义务,则一种关于德性的理论就不是义务论。任丑就认为,康德伦理学是“批判的德性论”而非义务论,把它判定为义务论是一个“思想误区”。

  可见,三个代词sie之谜底究竟为何,这个问题意义重大,这不仅涉及德性与义务的关系,而且涉及德性论是不是义务论的大问题,当然也会涉及对康德德性论具体内涵的理解,正是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试图对这三个代词之谜作如下探讨。

  一、康德的原文和三个版本的译文

  德性论导论Ⅷ“在讨论一种纯粹的德性论时的道德形而上学基本原理”中,康德用了一长段话来论述“一般德性”,这段话用两个破折号分为三小段。在第二小段中,我们看到如下原文:

  Sie ist nicht selbst,oder sie zu besitzen ist nicht Pflicht (denn sonst würde es eine Verpflichtung zur Pflicht geben müssen),sondern sie gebietet und begleitet ihr Gebot durch einen sittlichen (nach Gesetzen der inneren Freiheit m glichen) Zwang; wozu aber,weil er unwiderstehlich sein soll,St rke erforderlich ist,deren Grad wir nur durch die Gr e der Hindernisse,die der Mensch durch seine Neigungen sich selber schafft,sch tzen k nnen.②

  这段话出现了三个人称代词sie。康德说的是:这个sie本身或拥有这个sie不是(nicht)义务;而是(sondern)这个sie在发布命令,且以一种道德的强制在伴随其命令。这三个sie到底指什么?我们先看三个版本的译文。

  张荣、李秋零的译文是:“德性并非自身就是义务,或者拥有德性并不是义务(因为若不然,就必定会有为义务而承担义务),而是义务发布命令,并且以一种道德的(按照内在自由法则可能的)强制来伴随其命令;但由于强制应当是不可抗拒的,为此就需要力量,力量的程度我们只能通过人由于其偏好而给自己造成的障碍的大小来度量。”③

  台湾李明辉的译文是:“德行本身,或是拥有德行,并非义务(因为如其不然,就必须使人对义务有一项义务);而是这种理性下命令,并且以一种道德的(以内在自由底法则而可能的)强制伴随其命令;但由于这种强制当是无可抗拒的,为此就需要有力量,而其程度我们只能借由人因其爱好而为自己造成的障碍之大小来衡量。”④

  国外学者Mary Gregor的英译文是:Virtue itself,or possession of it,is not a duty (for then one would have to be put under obligation to[have]duties; rather,it commands and accompanies its command with a moral constraint (a constraint possible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of inner freedom).But because this constraint is to be irresistible,strength is required,in a degree we can assess only by the magnitude of the obstacles that man himself furnishes through his inclinations.⑤

  以上三种译文,都出现“德性本身或拥有德性不是义务”的说法。三种译文把前两个sie分别译为德性、德行和Virtue,如果不考虑德性和德行的不同,则三种译法并无大的区别。但第三个发布命令的sie,译文的区别就大了:它分别被翻译为:1)义务;2)理性;3)德性。

  两种中译文之所以在翻译第三个代词sie时发生了变换,可能是因为译者意识到出现第三个sie的句子不再适合于把sie译为“德性”。这句话是“sondern sie gebietet”,这是在说sie发布命令。译者或许认为,说“德性发布命令”不太好理解,故把这个sie译为“义务”(张荣、李秋零)或“理性”(李明辉)了。但说“义务”发布命令,虽然在一种模糊的意义上好像也可以,但与破折号之前第一小段的说法缺乏对应,因为前面说的是:“义务是由其自己的立法理性而来的一种道德强制,如果这理性把自己构建成一种执行法则的力量(Gewalt)本身的话。”⑥这表明是人自己的立法理性在颁布法则,故发布命令的按理说是立法的理性,而义务(自我强制)也恰好是在立法理性发布命令,并且把自己构建为一种执法威力之后才形成的。李明辉可能基于这些考虑,把sondern后面的这个sie译为“理性”,于是便有了“这种理性下命令”的译文。不过,尽管这种译法消除了“德性”或“义务”发布命令的疑惑,但毕竟在“nicht,sondern”这个句子中没有保持sie的含义的一致性,这在语法上值得商榷。

  英译文把第一个sie译为Virtue,后两个sie都译为it,这是把三个sie都理解为德性,因而保持了sie的所指(含义)的统一,这是个很大的优点。不过,这种译法把前两个sie译为“德性”,与中译文的问题相同,而且由于把第三个sie也译为“德性”,还会带来新的问题。下面的讨论主要针对英译文展开,但对Mary Gregor在前两个代词上的译法的批评,也适合于两个版本的中文翻译。

  二、Mary Gregor英译文的可商榷之处

  Mary Gregor的《道德形而上学》英译是比较标准和流行的版本。她对这段话的翻译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对三个代词的理解和翻译,不论是从义理还是逻辑来看,都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德性发布命令”不易理解,而“理性发布命令”更加合适。

  若说人的立法的理性颁布道德法则,发出命令,这一点很好理解,但说“德性发布命令”确实费解。如果德性像康德所界定的那样是一个人在遵从其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⑦,人们自然会问:作为道德力量的德性如何会是命令的发布者?

  在《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中,我们很少看到康德说“德性发布命令”。在德性论导论中,他在论述“德性首先要求对自己本身的控制”时,倒是谈到基于内在自由的德性⑧“包含”(enth lt)了命令。他写道:“因此,德性只要基于内在的自由,对人来说就也包含着一项肯定的命令,亦即把人的一切能力和偏好都纳入自己的(理性的)控制之下,因而是对自己的统治的命令,这种统治添加在禁令之上,即不让自己受情感和偏好的统治(不动情的义务),因为,若不是理性执掌驾驭的缰绳,情感和偏好就会对人扮演主人。”⑨如果这里所说的“德性对人来说包含一项肯定的命令”就等于德性发布命令,则把第三个代词sie翻译为“德性”不构成决定性的困难。但是,“包含”命令和“发布”命令是有区别的。此处所说的德性包含命令,也许仅仅是说,要实现基于内在自由的德性,一个人首先需要控制自己的情欲和激情,而并非说,道德法则作为命令就是直接由这个基于内在自由的德性所颁布的。再者,即使“德性发布命令”没有问题,把前两个代词翻译为德性,依然存在困难。

  第二,“德性本身或拥有德性不是义务”与德性论导论其他文本段落中的说法存在冲突。

  在德性论导论Ⅹ中,康德在说明德性就是它自己的目的,具有无上的价值之后,在末尾一段中写道:“人们也完全可以说:人理应有德性(作为一种道德力量),因为尽管绝对能够并且必须预设由于自己的自由而克服一切感性地起相反作用的冲动的能力(facultas),但毕竟这种能力作为力量(robur)是某种必须来获得的东西,其方式是通过对我们心中的纯粹理性法则之尊严的沉思(contemplatione),但同时也通过练习(exercitio)来振奋道德的动机(法则的表象)。”⑩康德在此指出“der Mensch sei zur Tugend(als einer moralischen St rke)verbunden”(11),其实也可以理解为“人对于德性(作为一种道德力量)负有责任”。康德还明确地把这个意义上的德性理解为需要通过人的努力而“获得的东西”,并给出了如何获取它的具体方案。

  在导论ⅩⅥ的附释中,康德说“德性始终处于进步中”,并认为这是由于从客观上看,德性“是一个理想,不可企及,但尽管如此,不断地逼近这个理想仍然是义务”(12)。这不仅把德性作为理想来看待,而且把力求实现德性理想视为“义务”。这个观点,显然与“拥有德性不是义务”的说法相冲突。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把德性理解为一个值得人追求的纯粹理性的理想:“德行,以及连同它一起的、在其完全纯洁性中的人类智慧,都是理念。但(斯多亚派的)圣贤是一种理想,即一种仅仅在思想中实存的人,但这种人与智慧的理念是完全重合的。正如理念提供规则一样,理想在这种情况下就是用作摹本的通盘规定的蓝本,而我们所具有衡量我们行动的标尺,无非是我们心中这种神圣的人的行为,借此我们对自己进行比较、评判,并由此而改进自己,虽然这个标尺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13)在《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中,他还把追求德性之完善当作人类的义务:“把我们自己提高到这种道德上的完善性的理想,即提高到具有其全部纯洁性的道德意念的原型,乃是普遍的人类义务。”(14)

  人们也许会说,康德只是把完美的、作为理想的德性当作追求的对象,当作人类的义务,但并未把作为德性之进步起点或过程中的不完美、不理想的德性即“德性本身”当作义务,或者说,拥有不完美、不理想的德性不是人的义务。但是,关键是这个不完美、不理想的德性或德性本身究竟指什么?如果是指“自我强制的道德能力”(见德性论导论Ⅸ,Ⅹ,下文还将论述这一点),那当然是人已经拥有的、无需努力去追求的。但如果是指“道德力量”,那是被康德明确断定的“获得的东西”,即便它不完美、不理想,依然需要人努力去获得。值得关注的是,康德认为德性始终处于进步中,“但也总是从头开始”,这是出于“人受偏好刺激的本性,在本性的影响下德性以其一劳永逸地采纳的准则永远不能使自己平静和停滞,而是只要不处在上升中就不可避免地要沉沦”(15)。这表明,努力获得德性和自觉地拥有德性的含义是一致的,拥有或获得德性还应该处于永不停止的进步中,否则就会沉沦,然后又需要从头开始。

  第三,“本身或拥有它不是义务”的东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作为道德力量的德性不能满足此类条件。

  康德在德性论导论Ⅻ论述“心灵对于一般义务概念的易感性之感性论的先行概念”时,也谈到道德情感、良知、对邻人的爱和敬重(自重)四种道德性状,并认为“如果人们不具有它们,也就不可能有义务使自己拥有它们”(16)。康德指出,我们不存在拥有它们的责任,“因为它们是作为对义务概念的易感性的主观条件,而不是作为客观条件为道德性奠定基础的”(17)。他进而指出,不可能存在任何拥有或获得道德情感的义务,因为它构成了一切责任意识的基础;同样,良知也不是什么可以获得的东西,而且没有获得一种良知的义务,因为每个人心中原本都具有良知,等等。可见,本身不是义务或拥有它不是义务的东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是我们已经拥有了的东西;第二,它是我们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那么,按照这两个条件来衡量,德性能够成为本身不是义务或拥有它不是义务的东西吗?如果我们仅仅着眼于德性和义务的区别,或许可以说德性本身不是义务,但作为道德力量的德性是一种需要努力去追求的、人为的东西,如何能够认为它是我们已经拥有的东西呢?

  第四,把第三个代词sie也理解为“德性”,接下来的说法包含了一种“循环”。

  按照英译文,则第三个sie后面就会出现这样的意思:德性发布命令,并以一种道德的(按照内在自由而可能的)强制伴随其命令,但由于强制不可抗拒,因而需要道德的力量(St erke)。而按照前面的对德性的界定,它就是这种道德力量(18)。于是,发布命令、并构成义务的德性,就是为了履行该义务所需要的德性(道德力量)。这就出现了两个德性,并且构成了一种“循环”。

  那么,为什么人们会倾向于把它们(尤其是前两个sie)理解为德性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出现这三个代词的这一长段话,康德冠之以“一般德性”的标题,其重点当然是论述一般德性,因而人们倾向于推断第二小段的三个代词sie都指德性,似乎唯有如此,才能与标题的说法吻合。不仅如此,在三个代词出现之前的一小段话中,两个句子的主语都是德性(Tugend):“德性意味着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19);“德性是一个人在遵从其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20)所以,人们很可能采用并列式理解的方式,把出现于破折号后面的sie一律翻译为德性。

  (2)康德并未把德性和德性义务简单等同起来,所以,人们容易认为“德性本身不是义务”这句话,是在说德性和义务的区别。康德原本用“或者”一词,来表示“德性本身不是义务”与“拥有德性不是义务”两个说法可以互换,但人们很可能只根据德性和义务的区别而想到“德性本身不是义务”,而未能注意到这个说法与“拥有德性不是义务”是等价的,因而对这句译文所存在的问题缺乏意识。

  (3)康德在行文中说到,为了自我强制而需要有一种道德力量,故人们或许会认为作为道德力量的德性也是自我强制的义务所需要的一个条件,尽管前文已充分表明,这种道德力量并不是我们业已拥有,而是需要努力获得的东西,但人们还是容易把它当作我们履行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的前提条件,因而得出拥有这样的德性不是义务的结论。

  此外,人们还可能对康德所说的“力量的程度(Grad)”产生误解,并基于这种误解推断德性有一个程度差异,似乎低级程度的德性是人已经拥有的,所以它本身或拥有它不是义务,只有高级程度的德性才是人需要去努力获得的。的确,康德在说“由于强制应当是不可抗拒的,为此就需要力量”时,确实提到了“力量的程度”,但他的原话是“力量的程度我们只能通过人由于其偏好而给自己造成的障碍的大小来度量”,这是依据障碍的大小来理解德性作为道德力量的程度,而并非指德性进步或完善的程度。但即使我们承认德性的进步或完善有一个程度上的区别,这也只是同样作为道德力量的程度区别,而并非需要人去获得的道德力量与人原本拥有的道德能力之间的质的区别,故这种辩护依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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