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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洛克早期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进行深入探寻,可以发现,如果像传统自然法理论那样只从义务这一向度去理解自然法,洛克关于自然法何以是一种普遍法则的讨论仍然存在困难。但是,这一困难却有可能通过转向关注和讨论自然法的另一向度即权利而得以化解。洛克的《政府论》通过讨论与揭示自然法的权利向度,不仅在学理上完成了对自然法之普遍性的论证,而且实现了对自然法理论的转折,即从义务到权利,从而为现代国家学说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作 者】李季璇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大学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
【期 刊】《哲学研究》 2017年第2期95-101,共7页
【关 键 词】洛克 《政府论》 自然法 义务 权利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洛克政治哲学研究与翻译”(编号15BZX069)、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5JB545)、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科项目“洛克政治哲学与现代国家治理价值原则的研究”(编号XKR201403)的阶段性成果.
在《政府论》中,洛克将“自然法” 作为立论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洛克的政治哲学视为一种立足于自然法的政治哲学。但是,洛克在《政府论》里为什么会以自然法为其立论的起点?他究竟对自然法做出了什么新的理解而足以使他把自然法当作其政治学说的立足点?我们能否从自然法这一视角对洛克政治哲学作出更准确、更整体性的理解?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在1660—1664年间洛克曾以拉丁文撰写过一系列自然法论文,但是,直到1954年这些论文才被独立编译成英文版Essays On the Law ofNature(《自然法论文集》)公诸于世。因此,作为自然法思想史上的“重镇” 之一,洛克自然法思想没有受到研究者应有的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洛克政治哲学中一个重要环节一直处于模糊之中。随着这一重要原典的出版,关于洛克政治哲学的研究亦迈入一个更成熟的阶段,逐渐打破了既有的研究视野,使洛克政治哲学发展的脉络更清晰,特别是使澄清其自然法与后期政治思想的关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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