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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理化理论评析罗尔斯“纯粹程序的正义”原则
2014年08月04日 10:00 来源:(《思想战线》2011年3期 作者:郑 飞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韦伯;合理化

作者简介:

  摘  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正义主要视为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它一旦被实际执行,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将是正确的,因此相对于其他正义准则更具有普适性。罗尔斯的这一理论建构得益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纯粹程序的正义”正是表征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日益增长的形式合理化过程。虽然形式合理性取代实质合理性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的合理化是全然合理的。罗尔斯一方面追求形式合理化,另一方面又清醒地认识到形式合理化存在的困难,为此虑到形式之外的实质因素,试图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涵盖实质正义,这种态度可以用其政治立场来解释。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韦伯;合理化

  作者简介:郑飞,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

  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被誉为“二战以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它的发表标志着自由主义发展的新阶段。正如1999年在美国“全国人文科学奖”奖颁奖礼上,克林顿总统所评价的那样:“《正义论》……这本书令人信服地将自由权利和正义置于理性的新基础上。罗尔斯论证说,社会给予弱势群体以帮助不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是理性的逻辑要求。”[①]罗尔斯自述:“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②]罗尔斯在当代复兴了社会契约论的传统,在一个抽象的语境中,让理性的行为者在无知之幕的处境下做出一种“理性选择”,为正义理论奠定了新的基础。无知之幕遮蔽了缔约者的利益和身份,使他们无法提出只对特定地位有利的条款,确保了这种正义作为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具备形式合理性。这种“纯粹程序的正义”同时具备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与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这两个特征,一旦被实际执行,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将是正确的,相对于其他正义准则更具有普适性。笔者认为,只有从合理化理论的视角入手,方能把握罗尔斯“纯粹程序的正义”理论建构的本意。

  一

  《正义论》是建立在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两条原则基础之上。一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公民平等地拥有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二是涉及物质利益分配的差异原则,使最低收入者的福利最大化。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即当基本自由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满足自由权利。然而,在分析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原则论证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忽视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正义原则只是作为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从而避免了古典契约论对原初状态的虚假陈述。霍布斯和洛克主张原初状态是一种历史事实,卢梭强调原初契约的合法性,康德提出假想的契约,但无论如何,都不能遮掩古典契约论的非历史感。在丰富多彩的社会历史现实面前,古典契约论显得如此之苍白。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正义的两条原则只是理性的行为者在无知之幕的处境下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并非一种历史事实,从而将契约论奠定在理性选择而不是主观臆构的基础上。在罗尔斯看来,“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巨大实践优点就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我们避免了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非常复杂的原则问题”。如此一来,“接受两个原则就构成这样一种理解:要把许多信息和日常生活中的复杂情况作为与社会正义无关的事情弃而不论。”[③]可见,“纯粹程序的正义”是理解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关键。

  何谓“纯粹程序的正义”?给人们的直觉就是要使“社会系统的设计”,“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为了理解这一概念,罗尔斯首先比较了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的经典例证是“让分蛋糕的人拿最后的一份”,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方面具备“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例证是刑事审判,也即“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虽然法律规定了合理的审判程序,但是任何审判程序都不能确保每次审判都能达到正确的结果,甚至一个无罪的人也可能被判为有罪,而有罪的人却有可能逍遥法外。它的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可见,无论是完善的程序正义,还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都必须同时具备“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与“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这两个基本特征[④],因而这两种正义理论的设计都不能满足对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这一要求,都不可能成为“纯粹程序的正义”。

  与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相比,“纯粹程序的正义”则不存在这种局限性。在罗尔斯看来,“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他以赌博为例,来说明纯“纯粹程序的正义”。如果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并且人们自愿参加赌博,其中没有任何欺骗,那么赌金的任何一种分配都是公平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只有一种判断其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但没有能够达到正确结果的程序;与之相反,“纯粹程序的正义”则只有一个达到正确结果的程序,而没有判断这个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罗尔斯提出“纯粹程序的正义”的特征:“决定正当结果的程序必须实际地被执行,因为在这些情形中没有任何独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⑤]。对于“纯粹程序的正义”而言,只要程序被实际执行,达到的任何结果都将是正确的。

  二

  不难发现,“纯粹程序的正义”的判定准则仅在于程序的正确性与公平性。笔者认为,罗尔斯的这一理论建构正是得益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韦伯的现代性研究贯穿着合理化这一思想主线,合理化是韦伯用以分析经济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的基本维度。在他看来,只有西方才发展出“深入人类活动各个领域的系统化合理主义”,包括“像现代资本主义这种不断成长的经济体制”、“奠基于数学和实验性的科学”、“以科学为基础的工技”、“像近代国家这样的统一性政治结构”、“具有合理性的法律、音乐的和声和谐奏”。[⑥]哈贝马斯指出,“合理化过程并不是西方所特有的现象,尽管综观一切世界宗教,合理化只有在欧洲发展成为一种理性主义,这种合理主义一方面具有特殊性,即为西方所特有,另一方面又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它是现代性的普遍特征”。[⑦]尽管韦伯从未像马克思那样试图从某一明确的视角透视资本主义,在他的著作中还是不难发现一种贯穿始终的观念——资本主义时代也就是现代的本质可以理解为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合理化过程,“再也没有什么神秘莫测、无法计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掌握一切”,“技术和计算”发挥着“理智化”的功效。[⑧]

  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矛盾构成韦伯用以分析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架构。在韦伯看来,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等同于目的—工具合理性,是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等同于价值合理性,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⑨]他认为,西方现代性的兴起过程就是合理化的产物,表现为形式合理性在人的观念和行为中的体现与发展,同时也表现为形式合理性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渗透,体现为世界“除魅”的过程。[⑩]对此,库尔珀指出,“形式合理性所描述的是合理化过程的形式;实质合理性附加了一些限制这一过程的固定内容。现代社会剔除了这些固定内容,而留下的则是一个可以仅仅根据其形式来加以描述的生活过程”。[11]

  罗尔斯的“纯粹程序的正义”正是表征韦伯所谓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日益增长的形式合理化过程。罗尔斯所强调的程序的正确性与公平性,也是青年卢卡奇对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机构的评述:“法官像在具有合理法律的官僚国家中那样或多或少是一架法律条款自动机,人们在这架机器上面投进去案卷,再放入必要的费用,它从下面就吐出或多或少具有令人信服理由的判决”[12]。哈贝马斯将这种形式——程序的合理化视为后形而上学思想的主题之一,并分析了这种程序合理性的形成过程:“由于理性萎缩成了形式合理性,因此,内容合理性变成了结果有效性。而这种有效性又取决于人们解决问题所遵守的操作程序的合理性”[13]。

  三

  虽然形式合理性取代实质合理性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的合理化是全然合理的。韦伯并未局限于表彰合理化的成就,他认为现代社会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非理性”,实际上“理性化导致了非理性的生活方式”[14]。因此,韦伯对现代性的后果充满忧虑,充分地意识到合理化的“吊诡”(paradox)最终将使人生活于“铁笼”(iron cage),制造出“没有精神的专家,没有情感的享乐者”。应该承认,韦伯的合理化理论内部存在着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巨大张力,一方面是形式合理性的必然性,另一方面是实质合理性的沦落。正是这种张力,揭示出现代性的内在矛盾,奠定了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但在韦伯本人那里,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都是作为合理性的理念型,其理论意图并不是要承认一方而贬抑另一方。面对现代性的社会事实,韦伯只能恪守价值中立,只给予实然层次的犀利分析,并未提出应然的规范要求,他本人那里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系统的社会批判理论,这就留给后世巨大的阐释空间。韦伯之后的关于现代性的各种讨论,大都是通过对韦伯思想不同倾向的强调而完成自身的理论建构过程。

  批判理论继承了韦伯用以分析现代社会生活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一框架。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阐述了韦伯合理化理论对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建构过程的影响:“如果从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四十年代初期的立场出发,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韦伯的合理化主题与建立在马克思—卢卡奇传统基础上的工具理性批判是一脉相承的”。[15]《启蒙辩证法》把合理化视为启蒙辩证法的一种表现,而这种辩证的过程则贯穿着整个西方文明的历史。从古希腊神话到形而上学,再到当代实证主义这样高度“祛魅”了的哲学中,合理化都是一以贯之的原则,用阿多诺的话说就是同一性的原则。[16]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体现,除了韦伯分析过的经济领域的合理化和政治领域的科层制之外,还有文化工业、反犹主义,等等。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对现代社会的批判,正是要在这些领域中揭示合理化的非理性特质,虽然仍处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区分的框架之下,但并未止于对形式合理性这一统治事实的描述,而是将其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批判的视野中来理解。

  同样是基于合理化理论,“现代化理论”却只看到了合理化的单一维度,转向对现代性的认同与维护。“现代化理论”以帕森斯的“社会学的功能主义方法”为核心,对韦伯的合理化理论加以发挥,描述了一系列的“现代化”过程:“资本的积累和资源的利用;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政治权力的集中和民族认同的塑造;政治参与权、城市生活方式、正规学校教育的普及;价值和规范的世俗化”,“所有这些过程既相互累积,又相互转化”[17]。然而,“现代化理论”却只看到韦伯形式合理性的一面,而否定了实质合理性的一面,其现代性范畴实际上就是实证的现代化概念,韦伯合理化的内在矛盾被消解,从而丧失了社会批判的功能。韦伯用以阐释现代化的合理化概念,被“从现代欧洲的起源中分离出来”,“隔断了现代性与西方理性主义的历史语境之间的内在联系”,现代性被“描述成一种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发展模式”[18]。

  既然形式的合理、实质的不合理,形式与内容之间的矛盾是作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一种“痼疾”而存在的,那么罗尔斯的“纯粹程序的正义”就不得不面对这一困境,并试图加以解决。罗尔斯明确地意识到“纯粹程序的正义”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他说:“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一种公平的程序解释其结果的公平性只是在它被实际地执行的时候”。在这里,罗尔斯的确存在着一种“吊诡”,他一方面追求形式合理化,另一方面又清醒地认识到形式合理化存在的困难。

  为此,罗尔斯考虑到形式正义之外的实质正义的因素,其公平正义理论试图避免“纯粹程序的正义”的局限。在《正义论》中,正义的两个原则一个是适用于社会的政治领域,用来确保公民之平等的自由;另一个适用于社会的经济领域,用来确保公民能够得到平等的分配,分别体现出自由主义传统对于“自由”与“平等”两大核心价值的诉求。“纯粹程序的正义”设立的根本性前提就是对“自由”和“平等”的坚定承诺,所谓程序只不过是把这两种价值推演出来,并加以制度化而已。无怪乎罗尔斯说:“为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公正的制度体系”,“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存在必要的正义程序”[19]。以此来看,“纯粹程序的正义”就不仅仅是正义程序的结果,而是程序变成了为达到某种预定结果而选择的设计,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就超出程序正义的界限,有沦为实质正义之嫌。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就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表面上是程序正义的,而实际上却依赖于一些实质性的规范。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互依赖关系的反复申明,也表现出试图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涵盖实质正义的用意。无怪乎哈贝马斯指出,“从罗尔斯的题为《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建构主义》的杜威系列演讲以来,他已经将正义的政治特性强调为公平”[20]。国内学者姚大志也指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实质性的内容,而正义原则能够发挥罗尔斯所设想的对法律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的指导作用,正是在于这些实质性的内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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