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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价值理论的一个科学说明 ——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
2014年08月25日 08: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8月25日第638期 作者:卫兴华 字号

内容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确立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理论。有的学者主张,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价值理论;资本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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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确立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理论;在第三卷中,又提出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市场需求的商品总量应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长期以来,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理解。有的学者主张,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另有学者主张,只有第一种含义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种含义的劳动时间所涉及的是价值实现问题。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对这个问题提出正面说明,在教材编写组和咨询委员中形成了共识。《概论》是这样讲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决定由第一种含义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的实现程度”。“简单地说,第一种含义涉及价值决定,第二种含义涉及价值实现”。我们认为,这种说明是科学的,符合《资本论》的原意。这里进一步做点论证。

  第一,需要从系统性和整体性上把握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劳动价值论是由抽象到具体的不断拓展过程。《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论述的劳动价值论,假定供求量一致,因而全部商品可按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出售。这种抽象分析所得出的,是最本质的规定。以后拓展的具体规定,只是对本质规定的丰富和展开,而决不是对其的否定。否则,《资本论》第一卷确立的劳动价值论就失去其科学性。有人正是利用这种错解,否定劳动价值论。

  第二,离开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知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是多少。假定市场需要1000双皮鞋,必须先知道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10小时,才能确定在供求一致时,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000×10=10000小时。但也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否则就成为劳动价值论与供求价值论的混合物了。

  第三,如果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或两种含义的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就不会存在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问题,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背离是经常发生的。马克思的价值和价格理论说明,当供求一致时,价格等于价值,当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价格会低于或高于价值,这也是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资本论》第一卷中已指出价格与价值的偏离情况,“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书中明确指出:如果以为“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决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主张第二种含义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实际上是用供求关系“说明价值本身”。

  第四,把供求关系拉入价值决定中来,会产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悖理的情况。比如,社会需要皮鞋2000双,只生产了1600双,第一种含义的劳动时间为10小时,价值10元,总劳动时间为16000小时,总价值为16000元,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20000小时,由于市场需求2000双,超过供给的1600双,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每双鞋涨为比如12.5元。若按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则不是价格高于价值,而是商品价值由10元涨到12.5元。这等于说,商品没有内在价值,会随着供不应求程度而相应增长,实际花费10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需求大于供给而以少变多。这还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吗?这在理论和实践上说得通吗?

  第五,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和其他论著中,从来没有讲过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这样提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括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有的学者将这段话作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根据,这是误解。这里所讲的“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浪费掉了”,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小于实际劳动量,是指一部分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不能实现。请看马克思紧接在这段话后面的说明:“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他接下来又说:“如果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那么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在同一章中,马克思又指出:“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马克思在这里讲了三种情况:一是供过于求,即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大于第二种含义的劳动总量,则商品低于市场价值出售;二是如果供求平衡,从而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一致,则商品按市场价值出售;三是如果供不应求,即第一种含义的劳动总量小于第二种含义的总量,则商品高于其市场价值出售。这都是讲是否按市场价值出售,即价值实现问题,而非价值决定问题。

  第六,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导论》中提出“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展开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是必要的”。不应将这段话解读为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如果片面地把价值规律同价值决定画等号,把商品按价值交换的经济交往活动排除在价值规律的要求之外,就容易把这段话理解为“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马克思明确指出:“如果这种分工是合乎比例的,那么,不同类产品就按照它们的价值(进一步说,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反之,如果按社会需要分配于不同部门的社会劳动量的比例发生破坏,那么,“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这两段话依然是说明,如果投入一定部门的劳动量高于或低于社会需要量,其产品就不是按照价值出售,而只能按高于或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这显然是供求相互匹配动态过程中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现问题。

  由此可见,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存在着辩证的联系: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决定由第一种含义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经由市场交换的实现程度。《资本论》第一卷所论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理论是科学的,不会因第三卷提出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改变。前者属于价值决定理论,后者属于价值实现理论,价值规律是二者的对立统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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