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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x's Historical Construction of the Obje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 Study Based on the Context of Das Kapital
作者简介:何中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原发信息:《哲学动态》第20201期
内容提要:在《资本论》语境中,马克思多维度地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所特有的历史性质和历史形式,进而揭示了其中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带来的深刻危机。这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现代私有制所建构起来的占有关系,使得人的主体性获得了特定历史内涵,自然界因此沦为一种从属性的手段和工具的规定。二是资本的权力及其统治,造成了对自然的双重戕害,包括作为人的“无机身体”的自然界和人的肉体存在本身即劳动者“自身的自然”。三是资本权力借助于自然科学及作为其外化形态的技术对自然界的驾驭、支配和征服,恶化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的矛盾愈益带有敌对的性质。我们只有沿着马克思的独特运思方式,才能真正领会人与自然之间对象性关系是如何历史地建构起来的,进而揭示由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的价值观基础。
关键词:《资本论》人与自然/占有/资本权力/科学技术
在最直观的意义上,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部经济学著作;但笔者认为,只有从哲学的角度加以释读,才能够领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资本论》语境中被赋予的真正含义。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马克思所说的“人对自然的能动关系”①的建构,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这种能动关系不仅充满着吊诡和辩证性,更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既是人的主体性的表征和确证,从而构成人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绝对前提;同时又是人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掠夺,并使之走向“祛魅化”,到头来不得不承受大自然的惩罚这一历史后果。
按照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的私人占有者究竟是劳动者本身还是他之外的非劳动者,马克思区分了私有制在历史上的两种形式:前者导致“小生产”,后者则导致“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即现代私有制。马克思认为,作为生产方式的“小生产”,是“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②的。这实际上暗示了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必然造成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所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人对自然的支配为前提的;而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大规模的人力工程占有或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发展史上起着最具决定性的作用③。
在马克思看来,“占有”本质上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范畴④。因为只有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占有才获得了典型形态,一切前资本主义的占有都不过是它的预演或胚芽罢了。因此,不能对占有现象作一种超历史的和思辨的抽象理解。马克思为此批评了黑格尔对占有所作的解释,他在《资本论》第3卷中讽刺地写道,黑格尔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说法非常可笑。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人格,人必须使自己的意志这个外在自然界的灵魂具有现实性,从而他就必须把这个自然界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来占有。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倘若这就是“人格”的规定,那么每个人都必须首先是“土地所有者”,方能成为“人格”意义上的人。但如此一来,土地的自由私有权(而这不过是一种十分现代的产物),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便不再是一种确定的社会关系,而是变成人作为人格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对一切物的绝对占有权”⑤。按照黑格尔的这种理解,土地所有权这一占有形式就不再是“确定的社会关系”,从而也不再是“一种十分现代的产物”,而是变成了与特定历史条件无关的纯思辨的抽象规定。这种理解方式是为马克思的哲学立场所断然拒绝的。从运思方式的高度对这种抽象规定予以克服和否定,正是马克思在哲学上不同于也优越于黑格尔的地方。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说过,脱离了人的“人格”都不过是一个抽象,但人也只有在自身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能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⑥。虽然这种表述仍不免带有费尔巴哈和思辨哲学式措辞的痕迹,但其思想内涵已经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它强调的是作为复数的“人”,即所谓作为“人们”,这意味着必须着眼于社会及其关系。马克思显然是试图确立一种社会关系的视角,而这一视角所能够发现的总是某种特定的历史规定性,而不再是思辨哲学所追求的那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抽象规定。因此,在他看来,“人格”只有在现实的历史中才具有真实性。
马克思认为,占有本身也不例外,它同样是一个历史的规定。他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就是“占有”,这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因为社会赋予了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获得了合法占有的性质,从而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⑦。在马克思看来,无论在时间抑或逻辑上,实际的占有都优先于法权意义上的占有,这一顺序不容颠倒。所以,理解占有及其关系必须回到特定的历史场景而不能抽象地进行,否则就无法凸显占有的真实内涵。由此马克思强调,在黑格尔那里,“占有”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因为他把一个完全确定的、专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看成了某种绝对的东西⑧。
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资本论》正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秘密,也以胚胎的形式隐藏在商品范畴中。要揭开这个秘密,就需要讨论商品及其蕴含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定。摆在人们面前的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身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⑨。这正是它面临“祛魅化”命运的历史原因之所在。有用性表现为使用价值,因为“物”的有用性使得“物”成为“使用价值”⑩,而“有用”意味着商品借助于自身的属性来满足人的特定需要。马克思指出,对于人来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不过是“为我而存在”的(11);“财产”最早不过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即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12);而使用价值所体现的不过是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它表示的只是“物为人而存在”(13)。总之,无论是“财产”所体现的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还是使用价值所体现的“物为人而存在”,其实都不过是“为我关系”的历史内涵而已。马克思进而认为,事实上,当“我”占有自己的私有财产时,就意味着排斥了其他的任何人来占有这一财产(14)。因此,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正是占有(15)。
诚然,动物与作为其生存条件的自然界之间无疑也有着需要及其满足的关系,但它并不具有“为我关系”的性质;因为只要生存的需求不超出自然的限度,就无所谓“为我关系”。所以,马克思强调说,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6)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植物和动物……绝不把敞开者作为对象摆到自身面前来”(17)。植物和动物之所以不存在所谓“关系”,乃在于它们从未建构起像人类那样的以“占有”为姿态的“为我关系”。也就是说,占有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为的关系,这正是占有的主体性之所在。就人的方面来说,这种人为性的基础在于一种“历史形成的需要”取代了“自然的需要”(18)。自然的需要并不导致人对自然界的“占有”,因为它没有超出自然的范围和限度,而且在动物那里也存在这种自然的需要,所以自然的需要本身不具有“为我关系”的性质。只有在资本支配下的社会关系中,“为我关系”才作为一种本质特征以典型的方式被表征出来。正是它才使自然界的神性得以解构,因为自然界作为“有用物”在此种关系中必然沦为从属于“我”这一终极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性的规定,即仅仅是相对于“我”的“需要”而言才成为“有用物”,从而才具有使用价值。
马克思认为,对人来说,“使用价值”就是“财富”(19)。财富只有通过占有关系才成其为财富;财富的不可分享性和排他性本身就意味着它固有其占有关系或所有权属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说过,人只有从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把它当作属于人自己的东西来处置时,其劳动才构成使用价值的源泉,从而才成为财富的源泉(20)。这意味着只有当人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处置“属于他的东西”时,其劳动才成为财富的源泉。主客体关系的经济学意蕴恰恰就在这里。在一定意义上,占有关系同主客体关系不过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后者因前者而成立,前者因后者而被表征。所以,不能无视“使用价值”的历史规定性。在尚无“我”与“非我”的分别时,使用价值概念无从成立。使用价值内在地蕴含着“为我关系”,但使用价值作为范畴又是同价值一起出现的。人们往往认为在价值形成之前已有使用价值存在,这其实不过是基于后来的情境对前价值状态加以想象的结果。马克思从词源学的角度追溯道:“value”和“valeur”这两个词只是表示物的一种属性;事实上,它们最初只是表示物对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属性(21)。他强调,这些词不可能有别的来源。因此,在发生学意义上,人与自然之间主客体关系的秘密,其答案只能到经济学中去寻找。
在马克思看来,正是在“为我关系”的支配下,人们才需要探索整个自然界,以便发现物的新的有用属性。因此,只有基于资本创造出来的资产阶级社会,才导致了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才产生了马克思所谓的“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即它创造出这样一个社会阶段,唯有在这一阶段(即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自然界才不过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对象”,才不过是所谓的“有用物”。如此一来,自然界才不再被认为是一种自为的力量,而是沦为丧失内在价值的工具。马克思认为,以往曾经存在过的一切前资本主义的社会阶段,都仅仅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资本主义制度才既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22)。
诚如黑格尔所言,“有用是启蒙的基本概念”(23),作为启蒙现代性的世俗基础,资本主义通过“为我关系”的建构,内在地孕育出“有用”的诉求。马克思则更深刻地指出,人类把自然界当作“对象”与“客体”设置并建构起来,加以实际地“占有”,这只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方才获得典型意义的历史现象;并非只要有了人、有了人类的历史,就亘古不变地存在着人与自然之间对象性的主客体关系。因此,对于马克思所说的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24),应该从主客体关系历史地生成和消解的角度去领会,而不能作一种超历史的抽象理解。例如,马克思之所以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共产主义”理解为“对象化和自我确证”之间“斗争”的“真正解决”(25),恰恰基于一种深刻的历史性分析:如果说异化本质上是自在和自为、意识和自我意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对立(26),那么共产主义则是私有财产亦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27)。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主客体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表征为对象性的关系——是应该被逻辑地和历史地超越的。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主客体及其关系表征为一个历史地生成和解构的过程,并不具有永恒和抽象的意义。
要言之,现代私有制所建构起来的“为我关系”,正是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的特定历史内涵,它在法权关系层面表征为“占有”,在主观意志层面表征为欲望上的“贪婪”。自然界一经被纳入这种主—客二分框架(即马克思所谓的“为我关系”),其内在价值就不可避免地遭到遮蔽和剥夺。
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认识到资本是资产阶级经济的中心范畴”(28)。由此不难理解,马克思何以用“资本”来命名他终其一生最为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著作,这充分反映了资本范畴在这部巨著中的核心地位。
马克思强调,正是现代私有制建立起了资本权力的绝对统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他揭示了资本权力的经济维度及其性质,认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既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29)在《资本论》中,他进而揭示了资本权力的社会维度及其性质,认为在现代私有制条件下,资本越来越表现为社会权力;而作为这种权力的执行者,资本家同单个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资本表现为独立化了的社会权力,它作为物或者说作为资本家通过这种物取得的权力,却同社会相对立(30)。资本权力所固有的这种与社会相敌对的性质,内在地包含着对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侵蚀和损害。这一点在现代社会已经表现得赤裸裸和淋漓尽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