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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柯亨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拒斥自我所有权原则,乃至自我所有权观念,但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批判却隐含了对自我所有权的认可,马克思构想的共产主义也依然未能告别自我所有权。而事实上,这是柯亨对马克思主义的误判和理论失察。他的误判和失察与其self-ownership概念存在事实与法权的混用、论证上存在循环论证和“先入为主”的理论缺陷有关。柯亨这种拒斥自我所有权的正义并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特别是当下中国。
【作 者】林进平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
【期 刊】《哲学研究》 2017年第1期80-90,共11页
【关 键 词】柯亨 自我所有权 马克思主义 正义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研究”(编号16BZX001)的阶段性成果.
G.A.柯亨在《自我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等作品中,以其对“自我所有权”及其原则的挖掘、分析,有效地批判了自由至上主义的正义观,推出了他的平等主义正义观,赢得了“平等主义的良心” 的美誉。(Sypnowich,P.1)但在将“自我所有权”及其原则应用于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时,却存在不少理论上的失察。本文将对这一失察进行分析。
一、柯亨的一个论断:马克思主义不自觉地接受了自我
所有权观念,甚或自我所有权原则柯亨的自我所有权原则指的是:“每一个人对其自身及其能力,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没有立约的情况下,他没有义务向他人提供任何服务和产品”。(Cohen,1995,P.12)主张自我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坚持自我所有权原则,只有主张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才是坚持自我所有权原则。自我所有权命题与自我所有权原则含义相同,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指的是将自我所有权命题作为理论的出发点和指导性原则。







